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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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

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方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各季度末,管理人应当就本所在审或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和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更新

(一)新申报项目

各季末结束前5日内,管理人新申报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则上需提交特定原始权益人1、增信方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如12月26日后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当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并对计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

(二)在审项目

本所在审的符合延期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于季末结束之日起15日内接到本所盖章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但因管理人原因导致季末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取得本所无异议函的除外),并于提交盖章稿时一并提1基础资产为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基于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的(双SPV交易结构),需提供实际融资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交该申请。截至季末结束之日起15日,尚未接到本所盖章通知的,管理人原则上需要补充提交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对计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

(三)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的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三)款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文件报送

(一)发行前备案一般规定

根据本所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规定,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豁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程序:

1.取得无异议函三个月以内发行的;

2.财务数据处于有效期;

3.未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指南》要求,向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共邮箱提交《期后事项承诺函》,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

(二)发行前财务数据要求

上述第(一)款财务数据处于有效期的具体要求如下:

1.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已经取得本所无异议函,并拟于季末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发行的,管理人可以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本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

2具体事项请见本所《业务指南》附件中《期后事项承诺函》列明的事项。

2.对于特定原始权益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管理人需将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及相关申请文件更新至最新一期,本所不接受其延期申请。

(三)延期情形下已公开财务数据的披露

对于已在其他市场公开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且不存在上述第(二)款第2项情形的特定原始权益人,除按照上述第(二)款第1项规定提交延期申请外,应当按下列要求披露最新财务数据:

1.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管理人需在计划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已在xx市场公开披露了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2.在计划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三、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内容

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的,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并在申请中对以下情况进行说明:

(一)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无法提供,请说明原因);

(二)最新一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业绩较上年同期是否出现大幅下滑或亏损;

(三)是否存在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或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者利益的其他不利变化;

(四)截至目前,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是否仍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五)延期理由及期限。

四、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确保在计划说明书披露(发行前3个工作日内)前,计划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的,延期不超过1个月。

请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把握好发行的时间窗口,相应做好财务报告的延期或申请文件的补充更新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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