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环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 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资金管理制度范本1一、基本制度1、开立两个账户,基本户用来付款,一般户用来收款。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建议使用网银。
每天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2、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等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库。
二、现金管理制度1、所有现金收支专人(出纳)负责。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流水账),每天结出余额并核对实存。
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一定数额(建议5000元,且是收入额)时必须存入银行(一般户)。
4、出纳收取销售现金时,须立即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开具一式至少两联的销售单据,一联销售留存,一联会计处理。
经手人一定要有经手依据。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
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相关人员(如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
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三、支票和网银管理制度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并建立支票登记备查簿(包括支出和收取支票两本)。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流水账),结出余额,每天登录网银核对银行存款实存。
作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至少三联的收据,缴款人、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或网上付款必须事前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支出支票时,由领取人在支票头上签收签字认可,并及时登记支票备查簿。
5、基本户余额不足时,申请按支出预算从一般户转过来(建议半月一次)。
四、印鉴的保管银行印鉴原则上必须分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分别派其他专人和出纳负责保管。
五、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1、出纳至少每半月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半月报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指定人员于每半月终了进行定期对账盘查,其他时间进行不定期抽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30•【字号】鄂财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2010]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应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集中投入,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同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共同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投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因素分配的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鄂政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通过采取强化目标责任、优化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加强重点领域管理、强化政策激励、开展全民行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6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78%和7.08%,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相当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
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鄂环办〔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切实履行部门责任,有序开展贫困县环境保护类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环保行业扶贫和贫困县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省委十届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明确要求到2019年全省建档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指导全省开展贫困县资金整合,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我省贫困地区大多处于江河上游、湖库水系源头、农牧交错地带,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系统又十分脆弱,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修复,将会威胁地区生态安全。
习总书记强调,“在生存条件差、但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可以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
”全省环保系统特别是贫困县(区)环保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理念,结合贫困地区生态特性、保护重点,积极主动谋划区域扶贫攻坚和生态环保规划,牢牢守住生态环保红线。
要深刻认识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和扶贫资金整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激活和放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实现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并重,全力推动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污染减排为总抓手,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健全规章,完善政策,充实机构,加大投入,大力推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有效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为我区实现“四区一体”建设提供环境支持和保障。
二、减排目标**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动态消减任务分别为10吨、1吨、248吨、21吨。
三、减排措施**年是“十三五”污染减排的开局之年,要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和决策部署下,进一步深化三大减排措施,把工程减排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加强机动车减排,积极开展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规划环评先行,优化项目布局,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充分发挥环保政策杠杆作用,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大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是推进煤改气工程,严格落实《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四是鼓励支持低碳、低排放支柱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力度。
继续落实主城区机动车尾号限行制度,保障机动车管理减排成效。
大力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工作,**年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在用机动车保有量99%以上。
按市里统一部署,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适时延长限行时间,逐步推进简易工况法检测,倒逼黄标车淘汰。
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桩建设,按计划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加大环保日常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季不少于一次,环保设施运行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是由区环保局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减排工程进度开展联合督察,通报进度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鄂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7号加快武汉、襄阳、宜昌“一主两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全省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载体和有力抓手。
为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武汉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一)重大意义。
武汉市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在全省乃至全国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抢抓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机遇,支持武汉市进一步做大做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武汉市的支点支撑作用,有利于深入推进“两圈一带”战略实施,有利于提升省域发展整体竞争力,带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动武汉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武汉城市圈一体化为重点,突出自主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活力,为推动武汉市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核心支撑。
(三)战略定位。
武汉市要进一步巩固、提升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现代服务业中心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典型示范区,成为引领全省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引擎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支点。
(四)主要目标。
到2015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基础上,武汉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在副省级城市中前进1—2位。
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我省郧县等地大胆探索实践,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为全面推广郧县经验,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县级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二是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三是部门职能和责任不变;四是全面推进,提高效益;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统筹范围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以下简称“四保”)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基本运转主要是指保障县、乡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是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灾、生活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是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四、统筹方式(一)扩大县级权限,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尚未下达下级财政和本级部门形成的剩余资金(不含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必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地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结转的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尚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没有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财建〔2019〕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全面开放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城乡统筹。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
各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促进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坚持“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城帮乡”,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镇污水处理是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紧紧抓在手中,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
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
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不搞一刀切。
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做好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环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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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排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减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奖代补、先做后补、奖励政府”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减排资金的安排,依据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的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60%的比例对减排成绩突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依据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并经省政府同意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以及经各市(州)政府核准的所辖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审核其提出的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按预算管理程序拟定减排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三)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减排资金分配方案,办理本年度减排资金预算下达;
(四)监督检查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减排目标的考核。
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减排目标,科学制定减排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拟定减排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督促和指导各市(州)政府将减排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
(二)依据《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鄂政办〔2013〕17号),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市县政府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确定各指标得分权重、量化评分原则及标准等内容;
(三)按照年度减排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各市(州)开展所辖县(市、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依据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规定比例提出本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减排资金测算安排原则。
减排资金的安排以各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及减排项目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具体考核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第十条减排资金测算分配的计算公式:
某市县年度减排资金分配额度=(某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得分/考核进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得分总和)*年度减排资金预算总额。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依据经环境保护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量,以及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以及“贡献大、得益多”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重点减排企业(项目)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等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三)其他与减排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减排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偿金。
(二)与减排项目实施无关的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设备、装备、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场所新建、改扩建;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与减排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地方政府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减排资金支付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减排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
资金使用单位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减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要建立减排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减排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减排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上年度减排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减排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收回违规减排资金、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暂停今后两年减排资金的分配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排奖励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年度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3〕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