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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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摘要: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变化3.条款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4.结论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 版的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中国保险公司在2009 年推出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而在2012 年对该保险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

本文将对2012 版和2009 版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

二、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变化1.保障范围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障范围上较2009 版有所扩大。

新增加了一些疾病种类,如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帕金森病等,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

2.保险责任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所调整。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重大手术”纳入保险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3.保险期限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限较2009 版有所延长。

2012 版保险期限为终身,而2009 版保险期限为80 岁。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2012 版保险时,可以享受到更长时间的保障。

三、条款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1.更全面的保障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全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更高的赔付标准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标准较2009 版有所提高。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更高的赔付金额,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3.更长的保障期限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期限更长,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终身的保障。

这有利于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更长时间的经济支持。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眼球缺失或摘除;2 矫正视力低于;3 视野半径小于5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9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L ;网织红细胞<1%;9血小板绝对值≤20×10/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晨僵;2 对称性关节炎;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破坏和关节畸形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1持续低于升;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因输血而感染;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六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核磁共振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 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 2在遭受外伤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第八条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1.1 本协议旨在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开展关于市场推广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广告发布、社交媒体宣传等。

3.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4. 合作方式4.1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制定推广方案,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推广活动。

5. 知识产权5.1 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双方共有,但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商业化利用。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 争议解决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协议变更8.1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具有法律效力。

9. 生效与终止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履行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义务,并进行结算。

10. 其他事项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11. 签署11.1 双方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个示例协议文本,按照您的要求格式化而成。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有其他要求,请告知。

12. 合作报酬12.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报酬结算:12.11 按照实际达成的合作目标或销售额支付合作费用,具体费用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2.12 报酬支付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双方应及时结算账目并确认。

13. 责任与免责13.1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义务,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迟,应免除责任。

13.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14. 通知与送达14.1 双方应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联系,任何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至对方指定地址。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

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十大知名险种!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0-70岁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2、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3年、5年、8年、12年险种类别:分红险投保年龄:30日——60周岁产品特色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投保示例钱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购买了美满一生,选择5年期交,每年交费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7.62万元,其利益为:关爱年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关爱年金:7.62 万×5%=3,810元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8.1万,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交费期限:10年、20年
交费方式:年缴、月缴
观察期:180天
1、重疾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00%(特别疾病20%+重疾80%,或重疾100%)
2、残疾或身故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20%(特别疾病20%+残疾或身故100%)
3、10种特别疾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原来的很多重大疾病未符合标准还不能赔偿的短板,比如“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解决了恶性肿瘤的5种免赔责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解决了原来的需要实行了开胸搭桥手术才能赔偿的问题等等。

例:康先生,30周岁身体健康,投保康宁终身(2012版),年缴保费9450元,20年交,保险额度30万元。

康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四十类重大疾病种类保障至终身,一经确诊立即赔付。

二是特定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提供6万元十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轻症给付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

三是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高残保障金至终身。

四是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身故保障金至终身。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险金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 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产品详情: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产品提供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 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康宁保险-PPT

康宁保险-PPT
重疾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万
身故保障10万 30岁 50岁
交费期20年
满期保险金 2750元×20 年=55000元 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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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定期产品亮点
大病二十种,保障更全面 保费很低廉,支付不困难 重疾赔保额,给付靠诊断 身故受益金,后人不缺钱 七十就还本,手续也方便 利息换保障,本金换养老 没钱不求人,保单能借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权益
借款(80%、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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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产品亮点
补充社保,保障充足 投保灵活,老少皆宜 病种齐全,疾病无忧 一经确诊,立即给付 重疾身故,轻症赔付 急用现金,保单借款 保障高额,保费低廉 终身呵护,两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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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
王先生:30岁,年交保费16350元,交费10年,基本保额30万元 保险特点:集轻症、重疾、身故保障于一体,一经确诊立即给付,以解燃眉之急。
4
25
1. 2. 3. 4.
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
13. 双目失明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6. 终末期肾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4. 双耳失聪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0. 严重帕金森病 21. 严重Ⅲ度烧伤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15
1. 2. 3. 4. 5. 6. 7. 8. 9.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健康类保险)2009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国寿原康宁终身大病保险在九月底已停售,十月一日现以推最新最的康这终身大病保险,新康宁终身在老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大大提升了性价比。

由原来的十大类疾病提升至二十大类,将原先的二陪疾病陪付提升至三陪陪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类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特色:一份投入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全面呵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收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康宁保险已经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老字号了,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历经多次更新换代。

五月,中国人寿又推出康宁保险系列最新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为了让广大投保人更清晰了解这款产品与之前康宁终身产品的优劣,银率网特地分析解读。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在这简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为“新康宁终身”;之前所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老康宁终身”。

新康宁终身传承康宁终身系列产品的一贯传统,普通型重大疾病险,直接以主险的形式存在,180天的观察期也没变,但在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如下重大改变。

一、之前的康宁终身产品都是保一赔三,而新康宁终身是保一赔一,当然这都是精算差别,本质没有变化。

二、老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20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40种,并且另外添加了10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

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20%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三、新康宁终身为了符合未成年人投保的监管要求,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只赔付所交保费,这样打算为孩子多买点儿重疾险的家长就没有限制了。

四、当然在价格方面,新康宁终身比老康宁终身贵了10%左右。

如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20年交的老康宁终身只需要8700元;而相同条件下的新康宁终身则需要9450元。

五、投保年龄有了大幅的延长。

趸交方式延长10年,至70周岁,10年交延长5年,至60周岁,20年交延长5年,至50周岁,这样满足了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投保的中老年投保人的投保需求。

总结:升级后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2012版)”,总的来讲还是有一些突破,至少满足了三大人群的需求:1,未成年人的保障需求;2,老年人的保障需求;3,希望能得到更全面保障的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国寿康宁终⾝重⼤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保险后,最为关注的就是保险理赔问题。

消费者在进⾏保险理赔申请时,⽐较⿇烦的环节就是申请材料的收集,如果材料不齐全,那保险很可能就⽆法理赔。

那么。

店铺⼩编今天就向⼤家介绍⼀下**康宁终⾝重⼤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康宁终⾝重⼤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保险后,最为关注的就是保险理赔问题。

消费者在进⾏保险理赔申请时,⽐较⿇烦的环节就是申请材料的收集,如果材料不齐全,那保险很可能就⽆法理赔。

那么。

店铺⼩编今天就向⼤家介绍⼀下**康宁终⾝重⼤疾病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患重⼤疾病的,由被保险⼈或被保险⼈委托的代理⼈作为申请⼈,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的户籍证明与⾝份证件;3、附有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的⾝体,费⽤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故的,由⾝故保险⾦受益⼈作为申请⼈,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的户籍证明与⾝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的户籍注销证明;5、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体⾼度残疾的,由被保险⼈或被保险⼈委托的代理⼈作为申请⼈,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的户籍证明与⾝份证件;3、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分析1. 引言在保险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是备受关注的一种保险产品。

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不断优化和更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2012版与2009版在条款内容上有哪些变化和改进呢?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版本的保险条款,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演变和优化,从而为我们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供参考和借鉴。

2.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让我们来看一下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在最新的2012版条款中,国寿康宁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在保险责任方面,2012版条款明确了哪些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方面,2012版条款也对保险合同的期限和保额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 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来对比分析一下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相较于2012版条款,2009版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呢?通过对比分析这两个版本的条款,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演变和优化的过程中的改动和进步。

4. 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我们将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逐一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在条款内容上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对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2009版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个人认为…(在此展开对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6.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差异和改进。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费率表(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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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终身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或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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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8日意外身故,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5)若于2012年11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重 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意外高残,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20
我们无法改变风的方向 但 可以掌握手中的风帆 我们改变不了环境 但 可以改变自己行为 我们无法预知未来 但 可以把握现在
21
要想人长久, 康宁保险必须有!
• 合同终止
•病故给付保额
••
• •

合同终止
•X周岁 18周岁/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8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因疾病
1、特定疾病
180天内:不给付 但继续有效 180天后:给付保额20% 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
3、高度残疾 4、身故
18周岁以上
二、因意外
180天内:退还保费 合同终止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2、深度昏迷 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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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意外造成重疾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扣已付特疾金)
• 重疾
• 重疾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 退还所交保费 • (扣已付特疾金) • (不计利息)•(•• 无论一种或多种,以一次为限) • 合同终止 •
C、重大疾病可以说是现代病
5
得病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没钱医!!!
6
钱从何来???
7
8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健康)
二、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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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缴费方式 1.趸缴(一次性缴清) 2.期缴的缴费期 10年 20年 分期缴 年 缴 月缴
10
保险责任
180天后:给付保额(已付特疾的要扣除)终止 180天内:退还保费 合同终止
180天后:给付保额(不扣除已付的特定)终止 180天内:退还保费 合同终止 180天后:给付保额(不扣除已付的特定)终止 18岁以下:退保费 超过18岁的给付保额
因意外造成以上1-4种情况,无180天观察期,与180天后 同等责任, 但18岁以下身故退保费
12
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意外造成特疾给付保额的20%, 继续有效
•(以10万元为限,无论一种或多种,以一次为限)
确诊特疾 不给付保险金
确诊特疾给付保额的20% 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

(以10万元为限)
(•无论一种或多种,以一次为限) •
X周岁
• X周岁+180天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 13
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14
四十种重大疾病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3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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