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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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提供意外和重疾保障的终身保险。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重疾,可获得保额三倍的赔付;若一直平安,自然身故后受益人亦可得到三倍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的意外和重疾保障到70岁,到70岁没有赔付的话返还本金。

大家保保险网将为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内容和费率表。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本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行终止。

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高残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废,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免交保费保障: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产品类型:医疗健康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000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趸交十年年交二十年年交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0 655 595 73 70 39 351 661 601 74 71 39 352 671 610 75 72 40 363 682 620 76 73 40 364 694 632 77 74 41 375 708 645 79 76 42 386 722 659 80 77 42 397 737 673 82 79 43 398 753 688 84 81 44 409 769 704 85 83 45 4110 786 720 87 84 46 4211 804 736 89 86 47 4312 822 753 91 88 48 4413 840 770 93 90 50 4514 859 788 96 93 51 4615 878 806 98 95 52 4716 898 825 100 97 53 4817 917 844 102 99 54 5018 937 863 104 101 55 5119 958 883 107 104 57 5220 978 903 109 106 58 5321 999 923 111 108 59 5422 1021 944 114 111 61 5623 1043 966 116 114 62 5724 1066 988 119 116 63 5825 1089 1011 122 119 65 6026 1113 1034 124 122 66 6127 1138 1058 127 125 68 6328 1163 1082 130 127 70 6429 1188 1107 133 130 71 6630 1215 1132 136 134 73 6831 1242 1158 139 137 75 6932 1269 1184 142 140 77 7133 1297 1211 146 143 79 7334 1325 1238 149 147 81 7535 1354 1266 153 150 84 7736 1383 1295 156 154 86 7937 1413 1324 160 157 88 8138 1442 1353 164 161 91 8339 1472 1383 168 165 93 8540 1502 1414 172 169 96 8741 1533 1444 176 173 99 9042 1564 1476 180 177 102 9243 1594 1507 184 181 105 9544 1625 1540 189 186 108 9845 1657 1572 193 190 111 10046 1688 1605 198 195 115 10347 1719 1639 203 199 119 10748 1751 1672 208 204 123 11049 1783 1706 213 209 127 11350 1814 1741 218 215 131 11751 1846 1775 223 22052 1878 1810 229 22553 1910 1846 234 23154 1942 1881 240 23755 1974 1917 246 24356 2006 1952 252 24957 2038 1988 259 25558 2070 2024 266 26259 2103 2061 273 26960 2136 2098 281 27661 2169 213462 2202 217163 2235 220864 2269 224565 2303 228266 2337 231967 2371 235668 2405 239369 2439 243070 2474 2467。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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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为您提供20种重大疾病保障及身故保障、满期全额返回本金,还可保单借款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费:价格可咨询当地销售人员张先生,30周岁,投保2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20年交费,年交5,50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利益: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获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1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高额保障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高额重疾保险金。

全面守护二十种重疾保障,更多呵护,健康无忧。

满期返本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未发生重疾理赔,返还所交保费。

保单借款如急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获取借款。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十、瘫痪——永久完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一、投保范围:出生28日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Ш度烧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产品详情: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十、瘫痪——永久完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恶性肿瘤)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爆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投保示例20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定期保险10万元每年交费:1500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止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180天后若初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10万元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3万元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方案繁忙的工作、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人身心疲惫。

疾病,已不是意外,而是每个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

康宁终身保险,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

多年来为无数家庭送去最及时最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险种特色:◆保障范围广,高额大病给付◆大病确诊立即赔付,保费免交◆一旦投保,终身享有一.您的利益及保障1.重大疾病就医: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180天后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指定的20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免交康宁终身保险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终止。

2.人身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若在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

3.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因意外引致的医疗费用可获得报销,最高为30000元,意外伤害保障金120000元。

4.国寿住院医疗保险: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年可报销10000元。

注: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20种目前最常见及医疗费最高的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十、瘫痪——永久完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您如果觉得本方案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请您告诉我,我将尽我所能,为您提供完善地服务。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国寿康宁资料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

国寿康宁资料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产品详情: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十、瘫痪——永久完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得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交费期限:10年、20年
交费方式:年缴、月缴
观察期:180天
1、重疾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00%(特别疾病20%+重疾80%,或重疾100%)
2、残疾或身故赔偿最高是保险额的120%(特别疾病20%+残疾或身故100%)
3、10种特别疾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原来的很多重大疾病未符合标准还不能赔偿的短板,比如“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解决了恶性肿瘤的5种免赔责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解决了原来的需要实行了开胸搭桥手术才能赔偿的问题等等。

例:康先生,30周岁身体健康,投保康宁终身(2012版),年缴保费9450元,20年交,保险额度30万元。

康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一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四十类重大疾病种类保障至终身,一经确诊立即赔付。

二是特定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提供6万元十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轻症给付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

三是高残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高残保障金至终身。

四是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30万元身故保障金至终身。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健康产品简介: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

保险期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小张,22岁,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他选择投保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20年交费,每年交费213元,小张的保险保障见示意图例。

示意图例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013版国寿新康宁定期介绍举例

2013版国寿新康宁定期介绍举例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证 12、深度昏迷 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产品介绍
保什么 —— 10种 特定疾病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首次发生 返还保费 合同终止 首次发生 返还200%保费 合同终止 首次发生 给付基本保额30% 给付1次为限 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日
180天内 180天---1年
保单年度末 生效对应日
1年后
若因意外导致以上情形,不受180日和1年的限制
10种特定疾病明 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习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40种重大疾病明 细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康宁定期(2013版)
课程大纲
产品介绍 重要提示
看条款
学产品
把握四要素 学习新产品
• 谁能保——投保条件 • 怎么保——交费方式 • 保多久——保险期限 • 保什么——保险责任
产品介绍
谁能保
投保条件:18—50周岁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健康类保险)2009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国寿原康宁终身大病保险在九月底已停售,十月一日现以推最新最的康这终身大病保险,新康宁终身在老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大大提升了性价比。

由原来的十大类疾病提升至二十大类,将原先的二陪疾病陪付提升至三陪陪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五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八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三条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二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借款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中国人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自动计划书(有社保)

中国人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自动计划书(有社保)

致尊敬的宝贝先生:人生的风险无法事前预知,生命更是如此的脆弱,做好万全的准备应是当务之急 .健康保险将成为免除您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投保年龄:0岁性别:男3万1320元20年1万3万100元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9万元(基本保额的3倍),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因身故,给付保险金9万元(基本保额的3倍),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Ⅲ烧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双目失明多个肢体缺失、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保单借款重疾保障金9万元身故保障金9万元直至终身交费期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未参加社会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免赔: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障: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5000元,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障:被保险人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或门诊,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元,本合同终止1年年存保费交费期限重大疾病范围客户保障权益20年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意外险本计划书并非保险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若对投保申请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本公司客服专线或本公司寿险顾问。

中国人寿全国服务热线:95519。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80天内为疾病免责期310保 障 利 益保险期间至终身1年1年保险名称1年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旦投保,终生保障;关注健康,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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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 肝性脑病;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眼球缺失或摘除;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七、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

本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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