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与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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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与档案转递
毕业生户口的迁移由学校保卫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部门按毕业
生就业方案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毕业生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是记录毕业生的读书生涯、主要经历、政治面貌、思想品德、成绩单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
人事档案则是在学籍档案中加人了就业报到证、履历表、转正定级材料、婚姻变更材料、出国材料、档案工资等材料,是作为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集中整理并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历史记录。它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称评定、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人事档案。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户口迁移与档案转递
协议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根据就业协议书迁移到就业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由学校在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后,根据就业协议书按其就业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经机要局统一投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其中:
(1)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用人单位。
(2)直属单位接受的毕业生档案,寄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3)县级线以下单位接受的毕业生档案,寄送所属地市人事局。
(4)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无主管企事业单位以及采用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毕业生档案寄送其人事关系委托单位的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二.其他形式就业毕业生户口迁移与档案转递
未落实就业单位、灵活就业和待就业毕业生户口原则上迁回原籍,档案寄送生源地人事部门,但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申请,在择业期内存留在学校。
升学毕业生根据对方学校的调档函,由所在院系填写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后转到对方学校,户口同时迁移到对方学校。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
毕业生参加预征人伍,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档案可转到人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户日迁回原籍。
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期间,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人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户口迁回原籍。
三.档案留校的申请
毕业生离校前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档案。
(1)已确定接收单位,但相关审批手续仍在办理中,暂时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单位接收函,接收函中要包含“单位同意接收,但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内容。
(2)公务员考录或各类选调生考核程序仍未完结的,可先提交个人申请,写明报考的单位名称,已进人到什么环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笔试、面试通知、公示证报考通过审核证明)。
除以上条件外,学校一般不再保留毕业生的档案。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须将以上材料交由学院(系)初审通过后加盖公章,再上报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核。
四.已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关系的改迁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调整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改签;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调整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毕业生档案转递应注意的问题
(1)毕业生要认真核对协议书中“档案接收”一栏内容是否正确。学校将根据就业协议书上“档案接收”一栏内的单位地址通过机要局邮寄档案,机要局在一年内提供查询服务。若填写错误或该单位无法接收机要局文件,将导致档案无法正确邮递或遗失。如有问题,应与学校学生档案室联系。
(2)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尽快与学校学生档案室联系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3)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申请学校保存两年,所以有些毕业生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其实,学校保存的只是“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是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另外,报据国家政策规定,毕业生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I年、大中一专毕业生工作满3年后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不能起到人事档案的相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