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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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实现的平衡——小议《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难以实现的平衡——小议《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摘要:WTO多哈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并于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最后文件,这将有助于解决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面临的公众健康问题。

然而该《宣言》的执行所产生的真实效用到底有多大,却是很难预期。

本文通过分析药品专利的保护与公众健康问题的矛盾关系以及近来各国对多哈《宣言》的执行情况,认为多哈《宣言》所称的药品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平衡只不过是一种海市蜃楼,是难以实现的。

而要想真正帮助第三世界国家缓解公众健康危机,作为长期目标的新药开发势必应先让步于短期目标即穷人的生存问题,毕竟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的。

关键字:TRIPS协定公众健康问题药品专利保护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经过1年零8个月的艰苦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最后一致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关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这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终于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上取得最后的共识。

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和《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认可了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争端中的做法,这在一定意义上将有助于解决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面临的公众健康问题。

具体来讲,各方达成的共识如下:首先,多哈《宣言》确认了困扰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公众健康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在那些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传染病流行的国家,形势十分严峻。

其次,各方同意,TRIPS协定不应成为成员国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因此,在信守承诺的同时,各方确定协议应以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尤其是保证所有人都有药可用)的方式来解释和实施。

WTO成员国享有充分的权利运用TRIPS的有关灵活性条款。

灵活性条款的内涵有以下四点:①TRIPS协定中的每一条款,都应按照协定的目标和原则进行解读;②每一成员国都有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③每一成员国都有权认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各方理解,有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传染病造成的公众健康危机,构成这种“紧急状态”。

印度专利法沿革

印度专利法沿革

印度修改《专利法》一、印度再次修改专利法首先,作为WTO的成员国,印度必须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条款。

TRIPS 条款于1996 年初就对所有签约国生效,在履行所有义务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4 年的过渡时期, 另外还给予申请加入TRIPS 协议时对技术领域的产品没有进行专利保护的国家5 年过渡时期。

印度的专利法(1970 年)排除了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为一旦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 药品价格必然上涨,印度本地公司的市场将被跨国公司所占领,因此专利法(1970 年) 只保护生产过程而不保护产品专利。

但为了履行TRIPS的义务,印度必须在2005 年前修改其专利法, 对药品及产品进行专利保护。

1998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要求印度修改其专利法,使在药品和农产品及化学品方面的内容与国际协定相一致。

因为印度专利法(1970年) 只对生产过程给予7年的专利保护, 对于新药进入市场来说此期限未必太短。

因此印度必须修改其专利法, 否则将会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裁。

二、印度专利法历史沿革印度在加入WTO 之后, 其1970 年的专利法已通过1994 年的专利修改法令得到修改。

此法令于1995 年1 月生效,其目的是修改1970 年的专利法使之与TRIPS 协定的规定一致。

修改的范围有: 1) 药品;2) 专利的期限;3) 强制许可制度;4) 发明的概念;5) 微生物的概念。

1995 年3 月,印度下议院通过《1995 年专利修改法案》, 随后提交给议会上院, 由于议会上议院的反对,此法案最终流产。

继后, 印度又通过了《1998 年专利修改法案》。

此法案对专利法(1970 年) 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处是对药品除了要求生产过程的专利保护外, 还允许要求对其产品给予专利保护。

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 也包括作为中间产品用于生产药品的所有化学品。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xx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 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trips)资料讲解

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trips)资料讲解
• 4.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需要将对产品专 利的保护扩大到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在其领土上尚不能获得保护的技术领 域,它可以再延迟5年对这样的技术领域适用本协议第2部分第5节的 规定。
• 5.任何采纳如上述第1、2、3或4款规定的过渡期的缔约方应当保 证,在此期间内对其国内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作出的任何改变都不得 降低与本协议规定的一致性的程度。
• 2.缔约方应当将上述第1款所述的法律和规则通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理事会,以便帮助该理事会检查本协议的运作情况。该理事会应努 力减轻各缔约方履行该义务的负担。如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进行 的建立一个接收上述法律和规则的共同机构的谈判获得成功,将免除将 上述法律和规定通知该理事会的义务。在这方面,该理事会也应考虑关 于通告的所需措施,作出上述通告是依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上述义务,而 上述义务又是起源于巴黎公约(1967)第6ter条的规定。
2020/4/25
产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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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5
TRIPS协定第63条 透明度
• 1.缔约方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 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 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所有者能 够了解其内容。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 之间生效的任何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协定也应公开发表。

印度专利诉讼流程

印度专利诉讼流程

印度专利诉讼流程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印度,专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然而,如果他人侵犯了专利权,就需要通过专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印度专利诉讼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专利侵权的起诉在印度,专利侵权的起诉通常由专利权人发起。

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侵权的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损失赔偿。

如果被告拒绝接受这个要求,专利权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程序1.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可以向印度专利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专利权人和被告都在同一地区,就需要向当地的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就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交诉讼申请时,需要提交专利授权证书、侵权证据等相关证据。

2.答辩被告收到诉讼通知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需要说明被告的观点和证据,并就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辩护。

3.证据交换在提交答辩状后,双方需要进行证据交换。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申请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从而更好地准备辩论。

4.庭审在证据交换后,法院会组织庭审。

在庭审中,双方将就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辩论,并提交最终的证据和观点。

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5.上诉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一审程序类似,但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和观点。

三、注意事项1.选择律师在提起专利诉讼前,需要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

律师应该熟悉印度专利法律,了解专利侵权的证据和程序,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辅导。

2.准备证据在提交诉讼申请时,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

证据应该清晰、具体、可信,可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3.保护商业机密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保护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是指企业的机密信息,例如产品设计、技术流程、市场策略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将对企业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是指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政策,用于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发明。

该制度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是1997年颁布的《专利法》,该法规定了专利的定义、保护范围、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授权程序和专利权的维持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以保护创新和设计。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申请简便: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通过国际专利组织申请专利。

2. 保护范围广泛:专利权人可以控制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

3. 有效期限长: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限分别为10年和5年。

4. 专利无效程序严格:专利无效程序包括公开、诉讼和上诉程序,以保证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制度在促进创新和发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在未来,印度尼西亚还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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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知识产权制度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是指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定。

在印度,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等。

印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在印度宪法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等。

印度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并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程序。

印度也允许外国申请人在印度申请专利,并加入了《巴黎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等国际协议,加强了印度与其他国家的专利合作。

印度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并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程序。

印度也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协议,加强了印度与其他国家在商标方面的合作。

印度的版权法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70年,并规定了版权的申请和保护程序。

印度也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国际协议,加强了印度与其他国家的版权合作。

除此之外,印度还制定了地理标志法,保护了许多印度特产的地理标志,如达尔松茶和卡斯米尔羊绒等。

总体来说,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健全,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为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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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影响——从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案谈起

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影响——从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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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持续 技术 创 新 的重要 性 。 在 司 利 益 的 行 业 协 会 起 了重 要 的推 化 学 品 专 利 保 护 的 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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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 ) 济 和 贸 易利 益 的美 国制 药公 司, 协会 (h A 采 取 了多种 策略 以 保 护 最 终 以 印 度 败 诉 告 终 。在 依靠 强大 的经济 与科技 实力每 年 影 响 政 府 对 药 品 专 利 保 护 的关 19 99年 4月 的 DS B会 议 上 , 度 印 在这 些产 品的研 发创新 活动 中投 注 。h MA影 响政 府 决策 的主 要 提 交 了执 行 情况 的最终 报 告 , PR 并 入 上千 亿 美元 的 资金 , 果 当然 方 式除 了利用政 治献 金和聘 用立 在 报 告 中 附 有 为履 行 DS 结 B建 议 和 是它 在这些 领域 中拥有 绝大 多数 法 人 员游 说 以外 , 还有 其 他一 些 裁 决而 制定 颁 布 的相关 立法 , 通 的发 明创造 成果 以及 由此而来 的 影 响 渠道 。例 如 , 他们 将 资金 投 过这 些立 法 ,印度建 立 了在 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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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引言著作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成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探讨这些案例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和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一、著作权相关案例1.《哈利·波特》案件1997年,英国作家J.K.罗琳创作出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该系列小说的成功,出现了盗版和侵权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哈利·波特》电子图书的盗版问题。

罗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盗版行为,保护她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各个涉案方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并支付赔偿金给罗琳。

这个案例为其他作家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也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

2.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案件翻译作品涉及到两种著作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和译作品的著作权。

在一些涉及跨国合作的翻译合同中,当原作品和译作品的著作权分属于不同国家时,涉及到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处理。

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翻译家林达翻译的塞林格的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著作权纠纷案。

由于林达翻译该作品的中译本在中国出版,但塞林格原作的著作权在美国。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著作权的跨国保护和合作问题,最终法院判决赋予林达中译本的著作权,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二、专利权相关案例1.智能手机专利战争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引发了一系列专利权的纠纷。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战争是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关键技术上相互指控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涉及到诸多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权的保护成为了双方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的手段。

法院最终判决苹果公司胜诉,三星公司违反了苹果公司的多项专利权。

这个案例对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专利纠纷的复杂性进行了有力的展示,为其他公司和创新者在技术竞争中提供了参考。

专利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专利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专利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专利法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案例,探讨专利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在2011年,苹果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主要涉及智能手机的设计和功能等方面。

此案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针对专利侵权指控,法院最终对三星判处巨额赔偿,并禁止其销售侵权产品。

通过该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专利法律有效地保护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其市场竞争优势。

案例二:药品专利保护药品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

在药品研发过程中,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因此,专利保护对于药品企业的创新激励至关重要。

以印度尼西亚制药公司“Kinanti”为例,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治疗癌症的新药物,并获得了专利保护。

通过专利保护,Kinanti公司获得了市场独占权,有效阻止了其他企业的仿制药物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保障了其研发投入的回报,并激励了更多企业进行药品创新研发。

案例三:国际合作与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性质,国际合作在专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中美之间的专利合作为例,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了合作机制,并加强了专利审查、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专利合作,中美两国能够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了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同时,该合作也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案例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以国内的音乐版权保护为例,许多音乐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作品,但他们常常面临盗版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保护音乐人的权益,一些互联网公司与版权机构合作,通过技术手段对音乐进行加密和鉴权,确保音乐作品的合法传播,并为音乐人提供了收益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规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共同面临的挑战和任务。

在国际贸易中,若出现知识产权的争议,一种常见的解决机制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解决。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的背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极为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工业设计等多个方面,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和创新合作。

然而,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这给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则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式。

在TRIPS协定中,WTO成员国同意对TRIPS协定的实施进行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咨询阶段: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的政策或行为违反了TRIPS协定时,可以向对方发起争端解决的咨询请求。

咨询阶段主要是通过双方进行协商,试图解决争端。

2. 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端,请求方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请成立专门的争端解决小组。

该小组由相关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查争端案件并发布报告。

3. 争端解决报告:争端解决小组在仔细审查争端问题后,会发布一份包括法律和事实调查结果的争端解决报告。

报告将对争端案件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决定。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公众的权益,包括提供可负担得起的药品和保护公共的健康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当印度政府认为情况紧急且有迫切需要时,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公司生产和销售专利药品来满足公众需求。

这包括原发明人未能合理地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药品的价格过高或对公众福利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等情况。

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药品价格并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允许其他公司在专利保护期内生产相同或类似的药品,药品供应量增加,竞争加剧,从而降低药品价格。

这对不愿承担高昂药品费用的患者来说特别重要,也使印度的药品出口市场更具竞争力。

对于中国而言,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根据《中国专利法》,中国也允许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强制许可制度。

然而,中国的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相对较少,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中国可以参考印度的经验,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合理地启动强制许可制度,以满足国内市场对敏感、紧缺或高价药品的需求。

这将有助于保护国家公众的权益,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保健的可及性。

与此同时,中国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专利的审查,确保授予专利的药品在创新和技术方面具有真正的价值。

这将减少低质量专利的授予,避免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垄断和高昂药品价格的形成。

此外,中国还应积极推动药品研发与创新,加大对新药和创新药物的支持。

通过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药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国家公众的权益,降低药品价格,并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一年,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在这一年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关注,也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21年的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从中汲取智慧,感受变革的力量。

1. 苹果与爱尔兰税收案2021年,欧洲法院裁决苹果与爱尔兰之间的税收协议违反了欧盟的补贴规定,这一裁决不仅对苹果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全球跨国企业的税务规划提出了新的挑战。

2. 谷歌与澳大利亚新闻媒体支付法案谷歌与澳大利亚政府的长期纠纷在2021年达到了高潮,最终导致了新的法案的诞生,规定谷歌和脸书等科技巨头需要向澳大利亚新闻媒体支付内容费用,这一法案对全球数字评台和新闻产业都造成了巨大影响。

3. 特斯拉与我国品牌侵权案2021年,特斯拉在我国遭遇了多起品牌侵权案,引发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也呼吁全球跨国企业重视我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4. 腾讯音乐与音乐版权纠纷腾讯音乐在2021年面临了多起音乐版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不仅令人关注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也促使腾讯音乐加强了对版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5. 施耐德电气与ABB专利侵权案2021年,国际知名工控企业施耐德电气与ABB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多个国家上演,该案例成为了全球工控企业专利保护的典型案例,也引发了全球工控行业的关注。

6. 马化腾与诽谤诉讼案腾讯集团创始人马化腾在2021年打起了一场关于个人名誉权的诉讼,引发了社会对于个人名誉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7. 美图公司与迈克尔·科尔斯侵权案美图公司在2021年向迈克尔·科尔斯发起了侵权诉讼,该案成为了全球时尚行业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案例,吸引了全球关注。

8. 罗氏公司与印度仿制药生产商专利侵权案2021年,罗氏公司在印度打起了一场专利侵权纠纷,引起了全球药品行业对于仿制药品市场的关注和讨论。

9. 迪士尼与片商版权保护案2021年,迪士尼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多家侵权片商展开了专利侵权保护行动,成为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案例。

印度格列卫专利案祥解

印度格列卫专利案祥解

印度格列卫专利案始末
• 故而,2009年诺华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述,寻求 认定公司研制的抗癌药 “格列卫”改进型应受 专利保护。此次,诺华宣称改进型更易于人体 吸收,宣称其是一次重大改进。 • 印度最高法院认定,这种改进型药品“不符合 创新和独创两项标准”,支持印度专利局先前 判断。事实上,印度法律不支持跨国制药企业 轻微修改配方,申请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的做 法。
印度格列卫专利案分析
• 印度专利法并未对“药效”作出定义,也没有对 如何“测量”这种药效进行说明。诺华坚持认为, 与它曾经开发的原有化学物质相比,目前版本的 格列卫人体吸收度可提高30%。而最初的格列卫化 合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美国、欧洲和其他国 家获得专利。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授予格 列卫专利。 • 诺华新加坡热带病研究所董事长贺林表示,这并 不是一起长青专利案件,因为最初的化合物从未 上市销售。如果诺华打赢官司,将遏制印度药厂 开发品牌药的势头。但打赢官司并不会产生深远 影响,因为诺华有各种补助计划令品牌药到达穷 专利官员回应道:诺华申请的格列卫 专利改变较小,这些改变对现有治疗方法的发展显 而易见,因而不具有创新性。诺华的争论焦点集中 在需要对专利法中有关提高药物疗效这一创新的条 款作出更广泛的解释,公司希望法庭给出明确的法 定判例。诺华建议该判例的立足点应倾向于维护公 司研发新药而建立的财务激励机制。“我们相信, 印度知识产权法将考虑这个会影响到未来印度制药 行业创新性的根本问题。”诺华发表声明称。 • 格列卫专利诉讼案涉及到印度专利法的一个章节, 该章节禁止对一种已知物质的新形式授予专利,除 非它可以大大提高药物的效力。这一规定旨在防止 出现“长青”专利,即对现有药物稍作改动,就能 获得新专利。
印度格列卫专利案
背景 纠纷始末 案例分析 启示

wto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wto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wto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许多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1. TRIPS协议与印度药品专利案,1995年WTO成立后,印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药品生产国,其药品专利政策受到了国际关注。

TRIPS 协议要求成员国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进行改革,这对印度的药品生产和出口产生了影响。

印度在与WTO的谈判中争取到了一些特殊待遇,以保护其药品生产和国内医疗保健体系的利益。

2. 美国与欧盟在音乐版权问题上的争端,WTO成员国之间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争端。

美国和欧盟曾就音乐版权保护标准展开过多次争端解决程序,涉及数字化音乐、在线音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 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对TRIPS协议的实施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该协议对其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

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协议对药品价格、健康服务和农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在WTO 中提出了相关争端。

这些案例反映了WTO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WTO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利益存在差异,因此在相
关案例中的争端解决和协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
和发展需求,寻求平衡和协调。

“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IPS协议

“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IPS协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 ———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 I PS 协议周天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摘 要]1996年7月2日,美国以印度缺乏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并损害自身利益为由,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最终美国和印度商定了执行期为15个月的补偿措施,以印度败诉而告终。

本案涉及了TR 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 项关于邮箱申请制度的问题、第70条第9款条关于市场专销权的问题和第63条关于透明度原则问题的解释与适用。

围绕印度专利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几点由此案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邮箱申请制度;市场专销权;透明度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69-03 [收稿日期]2006-05-12 [作者简介]周天实(8),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DS U 是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在W T O 成立不久,美国便就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与印度产生了争端,按照DS U 解决争端的规则,①成员之间开始必须尝试以双边磋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在此期间可自愿寻求W T O 总干事的斡旋、协调或调解[1]。

按此程序,1996年7月2日,美国以印度缺乏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并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要求与印度磋商。

因磋商未果,美国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裁定印度违反T R I PS 协议,并损害了美国的正当利益,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度改正其做法。

中印度医药专利对比

中印度医药专利对比

1、中印药物专利发展对比印度目前对不涉及创造性的药品不授予专利,2005年1月生效的印度《专利法》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专利。

这一规定阻止了跨国公司尽可能延长产品专利寿命的做法(即通过改进早期的产品获得专利),导致制药巨头在印度申请药品专利频频遭拒。

而我国,为了尽快加入WTO,放弃了TRIPS里指出的可以给发展中国家5年的过渡期,维持了对药品产品的保护。

而TRIPS 规定,在过渡期内,协议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导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降低的措施。

因而,开弓没有回头箭,中国从此永久地失去了放松药品专利保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本国制药业迅速发展的蓬勃机会,此后专利法的修改也无法涉及到该方面的规定。

而印度,正是巧妙地利用了过渡期,无惧美国的挑战,慢慢使本国制药业发展到世界仿制药强国,并有了引以为豪的药企,扬名世界。

2、中印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对比而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这种过高的资格要求会引起许多弊端:其一,将许多可以通过努力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排除在外,可以将申请人具备实施条件作为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其二,这也与我国专利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在我国不具备生产某种治疗传染病的专利药品的情况下,经申请人提出,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授予该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从其他成员国进口被许可的专利药品。

同时,在强制许可使用上,我国专利法只规定了四种理由:拒绝许可、公共利益需要、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依赖性专利。

这样的规定缺少灵活性,使得理由不充分。

印度的强制许可规定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的结合,可以更灵活地处理强制许可的案件。

一些细化的规定更是值得我国学习。

如规定药品专利当然许可的补偿费按一很低的比例从有关专利产品的出场价中收取,另外,政府使用药品专利方法或者进口专利产品供医院及类似单位使用、销售不构成侵权。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对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降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TRIPS知识产权案例,探讨TRIPS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1.背景印度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了一种独特的药品专利制度,即不授予药品产品专利,只授予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利。

这种制度使得印度药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生产仿制药,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

然而,这种制度与TRIPS的要求不符,TRIPS要求成员国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2.改革过程为了遵守TRIPS的规定,印度于2005年修改了其《专利法》,开始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然而,这一改革引发了国内外广泛争议。

一方面,印度国内药企担心专利制度改革会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药品制造商指责印度仿制药企侵犯其专利权。

3.案例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案例表明,TRIPS在推动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各国在实施TRIPS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二: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1.背景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认为中国企业大量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2007年,美国向WTO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争端解决过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2010年,WTO专家组裁定中国部分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TRIPS的规定。

随后,中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要求。

3.案例分析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表明,TRIPS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平台。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专家组
专家组认为,根据条款解释的习惯性规则,第70条第9款必须理解为各成员方 应具备在WTO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授予独占销售权的机制。具体地说,当某种产 品满足了以下条件,印度就必须授予其独占销售权: 1.在印度已经提出了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专利的“信箱”申请; 2.该专利申请基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另一个WTO成员方提出; 3.另一成员方已经授予了该专利; 4.另一成员方已经同意了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5.印度已经同意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结论
1998年1月16日,DSB采纳了专家组和上述机构的报告,就该事宜
做出最终决定,印度败诉。4月22日,美印双方宣布,两国已同意实 施期为15个月,即在1999年4月16日之前,印度必须修改其有关专利 制度,以符合TRIPS协议。 从此案事实和最终结论不难看出,印度输在“违反TRIPS协定第70 条第8、9款”的实体义务上,其做法有必要反省,更值得其他国家引 以为戒。
上诉机构报告由 各成员方传阅
(1997/12/19)
DSB通过经过 Your 修改的专家组报 Text 告和上诉机构报 Here 告(1998/1/16)
美印最终达成 一致
(1998/4/22)1.印度未能履行TRIPS协定第70条第8款规定的义务,在过渡期内建立一套机制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如果一产品根据第8款(a)项在一成员是专利申请的内容,则尽管有第 六部分的规定,该成员应授予专有销售权,期限为在该成员获得销售 许可之后5年或直至一项产品专利在该成员被授予或被拒绝时,以短 者为准,只要《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后,一专利申请已在另一成 员提出并且已经获得产品的专利以及在该另一成员已经获得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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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保护案【解决过程】美国投诉印度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WT/DS50)。

1996年7月2日,美国提出磋商要求,争端事由为印度没有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制度。

美国认为印度违反了TRIPs协议第27、65、70条。

由于磋商未成,1996年11月7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6年11月20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

专家组认定印度没有建立一种在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方面对新颖性和优先权足以进行保护的制度,违反了TRIPs第70条第8款(a)、第63条第1款和第2款;印度没有建立一种授予独占性市场权的制度,违反了TRIPs第70条第9款。

1997年4月15日与5月13日,专家组两次开庭,听取双方意见,然后又给予双方评论的机会。

1997年6月27日,专家组公布了中期报告。

印度对该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1997年9月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7年10月14日,印度上诉。

上诉机构稍作修改,维持专家组报告对TRIPs第70条第8款和第70条第9款的调查结果,但是认为对TRIPs第63条第1款的裁定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

1997年12月19日,上诉机构报告由各成员方传阅。

1998年1月16日.DSB通过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

在1998年4月22日的DSB会议上,争端双力宣布他们已经同意实施期为15个月,即在1999年4月16日之前,印度必须修改其有关专利制度,以符合TRIPs协议。

【争端起因】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作为WTO成员方的印度,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过渡性规定,负有义务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对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实施保护。

1994年12月31日,印度总统颁布了专利(修正)法令,修改了印度1970年专利法。

该法令规定了申请与受理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方式(这是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项的要求),并规定凡属这类申请主题的产品,均被授予独占性市场权(这是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要求)。

该法令的颁布是印度宪法第123条第1款授予总统行使权力的结果。

该宪法规定,印度总统在议会休会期间,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

该法令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直至3月26日印度议会复会。

在这期间,共有125项这类专利申请。

印度议会在复会后,讨论了1995年专利(修正)法案,但是,在1996年5月10日下议院解散之前,却未能通过该法案。

在总统的专利(修正)法令失效之后,印度议会仍在讨论新的专利(修正)法案时,印度行政当局决定,由印度专利局继续接受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申请,并单独存放,以便在印度专利法修改后,使这类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生效。

然而,印度方面既没有在当时公布这一行政决定,或通知WTO的TRIPs理事会,也没有在争端发生后,将该行政决定的具体日期提供给WTO的专家组。

1996年8月2日,印度工业部长在回答议会下院的一位议员有关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问题时指出,截至1996年7月15日,印度专利局所收到的国内外这类专利申请已达893件;对这类专利申请的审批,根据WTO有关规定,将推迟到2005年1月1日之后。

根据印度方面的统计,1995年1月l 日至1997年2月15日,所接受与注册的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共有1339件,其中,美国公司的申请为363件。

【当事方的辩论】美国的指控包括:①印度没有履行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规定的义务,在TRIPs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建立某种机制,保留有关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论②协议第70条第8款要求印度确保那些已经提出,或这种申请是否在该时期提出。

TRIPs将提出"信箱"(mailbox)的申请者,可以及时投放,并取得申请日,如果印度已建立了有效的"信箱"制度。

它也没有履行TRIPs协议第63条规定的过渡期义务。

③印度没有通过立法,授予有关药品与农业化学专利持有人的独占性市场权。

印度的反驳包括:①印度已提供与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一致的,关于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的方法。

②由于在印度并没有任何这类独占性市场权的要求,因此,印度未履行TRIPs协议第70条第3款的义务无从谈起。

可见,此案关键是对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与第9款的解释。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和推断】TRIPs与GATT的关系由于该案是首起由WTO专家组审理的TRIPs协议争端案,因此,专家组特别指出:“尽管TRIPs协议完全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成果,并且在WTO协议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是,它是WTO体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样以GATT的长期实践为基础”。

换言之,对TRIPs协议的解释,还须遵循GATT的基本原则。

解释的可适用标准专家组在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之前,引用了解释的可适用标准。

根据WTO的DSU 第3条第2款,专家组在解释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WTO协议时,应“遵循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

正如WTO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已有报告所指出的,所谓“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就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第1款。

该条规定:“条约的解释应将被解释的条款,置于该条款的背景下,并根据该条约的宗旨,从通常意义上,予以诚信的解释”。

这种“诚信的解释”应该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之宗旨。

合理期望专家组指出:在竞争条件下,保护各成员方的合理期望,是公认的GATT原则。

该原则主要来源于GATT第23条,这是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因此,在解释TRIPs 协议时,必须考虑与TRIPs协议有关的WTO成员方的合理期望,以及在GATT框架内历年的专家组报告所发展的解释标准,尤其是那些确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关的竞争条件下的保护原则之标准。

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合理期望”的解释,指出:“这并没有准确地反映GATT/WTO 的实践,因为专家组的阐述就本案而言,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的可适用标准时,将先前GATT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

第一个概念涉及的是缔约方之间存在产品竞争关系时对缔约方合理期望的保护。

这个概念是根据GATTl947第23条第1款(a)项的规定,在第3条和第11条关于“违反”GATT的指控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第二个概念是与市场准入的让步有关的、缔约方的合理期望的保护。

这个概念是根据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基于“违反”指控而产生的。

TRIPs协议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5年内,GATTl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将不适用于根据TRIPs协议的争端解决”。

这就表明,在2000年之前,根据TRIPs协议可提起的争端案,只能是第一个概念范畴内,即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l款(a)项“违反”GATT的争端案。

虽然本案涉及了违反TRIPs 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专家组没有区分两种不同的“合理期望”的概念。

上诉机构还认为,专家组误解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l条,指出:“条约解释的责任是审核条约的用词,以确定缔约方的用意。

这应该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但是、这些原则既没有要求,也不允许添加条约中没有的用语或概念”。

言外之意,专家组不应该将这种解释与TRIPs协议的宗旨相联系,因为本案的问题仅限于对TRIPs协议的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解释。

TRlPs协议第7O条第8款规定及其解释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规定如下:“8.当某成员方在WTO协议生效之时,尚未根据第27条规定的义务,对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提供保护,应:(a)于WTO协议生效之时,提供这种发明专利可提出申请的方法,尽管有第六部分(即TRIPs协议的过渡期)的规定;(b)这些申请的提出,享有本协议规定的申请日,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标准,如果在该成员方申请之日,这些标准被适用,或者,当存在并要求优先日时,享有优先日;(c)对于那些符合上述(b)项规定的保护标准之申请,根据本协议从专利授予之日起,提供专利保护,并续存于专利期内,根据本协议第33条规定,该专利期的计算自申请之月起。

”由于本案的焦点之一是美国与印度对上述(a)款所谓“信箱”申请制度存在分歧,因此,专家组着重对(a)项作了解释。

首先,对(a)项中“尽管有第六部分的规定”(not withstandingthe provisions of part Vl)这一短语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a)项是TRIPs协议第六部分有关过渡期规定的例外。

因此,如果某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还没有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对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实施保护,不能引证第65条的过渡期规定。

本案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其次,对(a)项中“提供这种发明专利可提出申请的方法”(a means by which applications for patents for such inventionscan be filed)之解释,专家组认为,这意味着从1995年1月1日起,这种成员方必须提供可提出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的某种“方法”,即所谓“信箱”,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享有的过渡期结束之后,这些存放在“信箱”里的申请,必须由该成员方进行专利审查。

此外,在过渡期内,该成员方有义务对那些符合TRIPs第70条第9款标准之产品,授予独占性市场权。

根据如上解释,专家组认为,在判断印度是否采取了必要行动,履行TRIPs第70条第8款规定的义务时,应该检查现行的印度接受“信箱”申请的制度,在涉及其国民与其他WTO 成员方国民的竞争关系方面,能否足够地保护其他WTO成员方的合理期望,以保障这种“信箱”申请的产品之新颖性与优先权日。

由于在印度总统的专利(修正)法令失效后,印度议会来能通过1995年专利(修正)法案,因此,实际上只有没有公布的行政决定在起着“信箱”申请制度的作用,这种制度缺乏法律上的保障。

上诉机构基本同意这些认定,并进一步指出:“根据TRIPs第65条第1、2、4款,印度有权将TRIPs第27条有关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保护规定推迟到2000年1月1日起适用。

印度有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项,建立这类专利的信箱式申请的法律机制,旨在为保留这类申请的发明新颖性和优先权提供足够的法律基础。

问题在于,印度的行政措施是否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项的要求”。

上诉机构认为,印度既没有公开这种行政措施,也没有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供这种措施的文本。

这种接受信箱式申请的行政措施不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项的要求。

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规定及其解释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规定如下:“尽管有第六部分的规定,根据第70条第8款(a)项,如某产品属于某成员方的专利申请之主题,在被允许进入某成员方市场之后,授予其5年的独占性市场权,或者,直至在该成员方被授予产品专利或被拒绝授予为止,视何种期限较短而定,条件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的结果,某项专利申请已经提出,并且该产品已经被另一成员方授予专利和获准市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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