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为了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的经济补贴。
那么,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残疾等级越高,补贴标准也就越高。
比如,一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二级残疾人为每月300元,三级残疾人为每月200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比如双重残疾、三重残疾等,其补贴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还与残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
对于家庭经济困
难的残疾人,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此外,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的孩子等特殊群体,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最后,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的。
残疾人
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残联或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即可领取相应的生活补贴。
同时,国家也会定期对残疾人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保生活补贴的发放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来确
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 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 除以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 总和除以12个月。 笫九条 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 代征保障金。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保障金 的征收,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 政发匚2003〕23号)的相关规定为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笫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 工作。
门、残疾人联合会以正式公函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 关对出具《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及相关有效证 明材料的,将按规定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并做好备案工作。市级残疾人联合会 应将本地区减免缓缴保障金情况汇总后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I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 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笫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 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 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笫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 示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 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沈财社[2009]544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社[2009]544号)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6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管理,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6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保障金的管理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残疾人员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员是指因自然缺陷、疾病或者意外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或者感觉功能残缺、不全或者丧失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保险,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由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团体为残疾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保险。
第四条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直接投入资金,支持残疾人员社会保险的实施和社会救助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全面发展,建立包容、和谐、共享的社会。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五条残疾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
残疾人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残疾人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保障:(一)参加社会保险;(二)社会救助;(三)就业服务;(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扶助服务;(五)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保障。
第七条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建立残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三章:社会救助第八条残疾人员在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经鉴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第九条政府和社会团体应当为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和扶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第十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和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并向残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适应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培训服务,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五章:生活补贴和扶助服务第十二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提供生活扶助服务,并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和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扶助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建立残疾人员生活保障机制,制定残疾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标准,加强对残疾人员生活保障的监督和检查。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辽政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75号令),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状况,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省政府决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原规定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规定执行,即: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不变。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
尚未实施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收。
三、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为: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或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
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
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
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沈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机制和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坚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坚持创新实践、奋勇争先,切实把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在“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具有鲜明沈阳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工作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切实把沈阳打造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 建设先进城市。
沈阳残疾人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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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保险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保险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助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在生育、养老、疾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保险制度第四条残疾人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提供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残疾人保险参保第七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人群。
第八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形式,个人缴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提供相应保险。
第九条残疾人保险参保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残疾人保险待遇第十条残疾人保险待遇应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项目。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金额和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足额,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残疾人保险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险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七条对残疾人保险服务不满意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级残疾人低保政策2024年
一二级残疾人低保政策2024年关键信息项:1、政策适用对象:一、二级残疾人2、低保申请条件3、低保待遇标准4、审核与审批流程5、监督与管理机制6、违规处理措施1、政策适用对象11 本政策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111 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2、低保申请条件21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11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认定条件。
212 一、二级残疾人因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无法通过就业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213 申请人应具有当地户籍,并长期在当地居住。
3、低保待遇标准31 低保待遇金额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311 对于一、二级残疾人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除因残疾产生的必要支出,如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购置费用等。
312 保障水平应能够满足一、二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
4、审核与审批流程41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4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
412 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3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必要时进行复查。
414 审批通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监督与管理机制51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一、二级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511 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到位。
512 公开低保政策、申请流程、审批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实施法律保护的条例是什么
残疾人实施法律保护的条例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在法律上,对这个特殊群体是有相关的条例保护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实施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残疾人实施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驻村帮扶工作方案
(十六)积极开展科技、文化扶贫活动。实施农村科技人才研修工程,选送300名青年农民到高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施科技特派员示范工程,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农村科技服务。深入开展“科普之冬”与“科技下乡,专家进村”活动,邀请农业专家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有力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力争扶持30个优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新建10家科普惠农服务站,10家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积极开发农村科普资源,编发农业科技图书,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强力推进“双百万”工程、“文化四进”、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等文化惠民工程,全年要组织各种惠民演出1000场,放映电影20xx0场,使直接受益群众超过2000万人次。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救助标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同步提高。制定出台《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继续加强残疾入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新建2个“阳光之家”,完成8个区域性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改造任务。全面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工作,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培训社区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深入持续开展特殊教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建设沈阳市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托幼中心。开展贫困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资助和残疾入学院学生学费补助工作。加强社区残疾人科普学校建设和管理。开展“慈爱儿康行动”,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打造“市儿童医院康复基地”品牌。完成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开展辅助器具展示及验配工作,为贫困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援助。开展沈阳市20xx年残疾人千人就业创业工程,扶持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和残疾人个体灵活就业者,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残疾人群体帮扶力度,积极争取和利用康复扶贫贷款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此项工作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辽宁省沈阳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文件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内容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是针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是针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
二、申请条件(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1、具有沈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1、具有沈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
三、申请流程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等。
2、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
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补贴发放经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打卡发放至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的意义和作用1、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2、减轻家庭负担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照顾残疾人的经济压力,让家庭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和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歧视。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残疾人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对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该法,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且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
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并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和援助工作。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规,于1994年公布施行。
该条例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工作和教育的保障、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益,雇主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应提供必要的就业条件。
此外,残疾人在教育方面也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的供应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政府加强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2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根据该条例,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包括道路、交通、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通讯等方面。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涉及多个领域,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规划和管理,保证无障碍环境的实施。
社会机构和公众也应提高对残疾人需求的认识,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帮助。
四、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受教育、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
沈阳市政府令第48号——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48号
沈阳市政府令第48号——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沈阳市政府令第48号《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制定招用残疾人计划,落实就业岗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的权益保护
推动融合教育发展,让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促进 教育公平。
教育资源投入
增加对残疾人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资源教室的 设施条件。
提升残疾人健康保障水平
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残疾人的医疗负担。
康复服务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专业化和普及化水 平。
国际合作与推动
国际残疾人组织在推动全球残疾人权 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 也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重要 文件。
CHAPTER 02
残疾人权益的具体内容
平等就业权益
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不得因残疾而被歧视或排斥。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 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就业岗 位和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就 业。
残疾人应当受到与其他劳动者 同等的待遇,享有同工同酬的 权利。
教育权益
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不得因残疾而被排斥于教育体
系之外。
政府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 求的教育服务,包括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残疾人应当受到尊重和关爱,享 有与其他学生同等的权益和机会
。
健康保障权益
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健 康保障权利,包括预防保健、医
医疗保障不足
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医疗保 障制度尚不完善,残疾人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 然存在。
康复服务滞后
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康复机构和专业康复人员 缺乏,不能满足残疾人的 康复需求。
心理健康问题
残疾人更容易出现心理健 康问题,如焦虑、抑郁等 ,但心理咨询服务相对缺 乏。
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挑战
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残疾人保障条例,为当地 的残疾人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保障。
2024年残疾人低保补助每月660元
2024年残疾人低保补助每月660元《2024 年残疾人低保补助每月 660 元》在社会的大家庭中,残疾人是需要我们给予特别关注和关爱的群体。
2024 年,一项重要的政策出台,残疾人低保补助提升至每月 660 元,这无疑是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希望和保障。
对于残疾人来说,生活往往充满了挑战。
身体上的不便使得他们在就业、出行、社交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很多残疾人由于自身的身体条件限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收入微薄甚至没有收入来源。
这时候,低保补助就成为了他们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依靠。
每月 660 元的补助金额,虽然看似不多,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来说,却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它可以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衣物、日用品等;可以支付水电费、房租等基本生活开销;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费用的压力。
这一补助政策的实施,首先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每个人都有权利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残疾人也不例外。
通过提供低保补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社会对他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其次,这一政策也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和重视。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了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困难,通过提高补助标准,为他们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这不仅能够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还能增强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然而,要确保这一政策能够真正惠及每一位需要的残疾人,还需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项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这一政策,知道如何申请和享受补助。
可以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将政策信息传递给每一个角落。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机制。
确保补助资金真正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防止出现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
同时,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用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此外,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低保补助来解决残疾人的所有问题。
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
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对伤残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认定的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伤残鉴定的范围。
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认定的人员。
包括因工伤、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残疾人员,以及需要申请伤残证明的人员。
二、伤残等级的划分。
根据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为特级伤残,十级为轻度伤残。
不同等级的伤残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也对应着不同的生活、工作能力。
三、伤残鉴定的程序。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请、资料提交、医学鉴定、评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身体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伤残鉴定的标准。
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康复潜力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通过对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评定其伤残等级。
五、伤残鉴定的依据。
伤残鉴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也要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评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六、伤残鉴定的意义。
伤残鉴定是为了帮助伤残人员获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包括残疾人证、残疾人津贴、康复救助等。
通过伤残鉴定,可以为伤残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七、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体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协助医学鉴定人员进行评定。
同时,申请人也有权利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享有相应的申诉权利。
总之,辽宁省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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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残疾人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应当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指定医疗机构评定,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核发残疾人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免收评定费。
第六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
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随报制度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对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康复为依托、托养康复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
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逐步增加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或者补贴。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逐步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医疗机构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捐资助学。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在校期间食宿费,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生活和交通补助。
残疾人联合会与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残疾人教育工作联系制度,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考取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政府应当给予助学补贴。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政府应当给予助学补贴。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
对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排的残疾人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盲人开办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其水费、电费、煤气等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
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
和帮助。
鼓励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开展,并给予经费、人员等方面支持。
公共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配备适合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器材,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市和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并根据盲人的实际需求逐年增加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种类、数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和电视手语新闻,鼓励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被选拔参加区、县(市)以上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保证其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学生保留学籍。
建立残疾人优秀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保障机制。
对于参加国内、国际性重要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赛事级别和名次,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违法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和重度等残疾人实施分类救助:
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适当的比例;
对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楼层分配上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供养、康复、教育等服务机构。
倡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盲人或者聋人家庭安装和使用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电信服务单位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免收或者优惠收取相关
费用。
鼓励电信和广播电视行业对残疾人家庭给予减免互联网接入服务费、有线电视及数字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风景区、公园。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但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实施公共场所、社区(村)办公场所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以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公共交通部门在完善交通环境、更新设备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无障碍需求。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减免停车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