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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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股东日益增多,公司制企业以其可以自由转化的企业股权,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多元化、分散化的投资主体等优势逐渐成为主要的企业组织。和传统的单个业主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投资主体更多,成分更复杂,经营管理和决策难度更大,企业所有者已不能亲自管理自己决策,而必须逐步脱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开始雇佣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的管理才能的人员来对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委托代理问题便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导致的问题之一。
二、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1、建立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隐藏行为模型;也
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信息,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隐藏信息模型。
2、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
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3、主要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一一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三、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所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被分离。公司股东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及剩余索取权,但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相反,公司经理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但是没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使得经理有可能偏离股东的目标函数,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委托代理问题会导致两种类型的结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就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就是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我认为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虽然公司的经营者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劝和最终成果的控制权,但是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并不能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由企业所有者享有,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了偏差。从财务角度来看,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因此股东的财务目标是实现公司的利润最
大化,亦即股东权益最大化。而股东权益的增多并不一定能使得经营者的收入增
多,因此经营者的财务目标是使得个人在当前阶段以及未来阶段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追求短期的收入最大化,有可能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的个人利益。由于财务目标的不一致以及利益的冲突,导致经营者在缺乏委托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出现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求私利、隐瞒行动和信息等行为,使得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偏差越来越大。
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由于交易费用和人为故意隐瞒所造成的。委托人聘请代理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时,对候选的代理人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无法进行百分之百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代理人虽然对于自己的各方面水平都十分了解,但是未必会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完全向委托人反映,因此就造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同时,由于成本的考虑、技术上的制约以及其他未知因素的干扰,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因此委托人只能根据可以观测到的数据来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隐藏信息和行动的情况,这使得委托人的主动权和对代理人的有效监控受到一定的制约。
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不对称
委托人对企业的盈亏状况承担直接后果,但是失去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代理人对企业的盈亏状况不承担直接后果,并且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性使得对于代理人的行为约束被大大弱化,从而缺乏认真负责、努力工作的压力,进而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四、解决途径
虽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但是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以及股份制企业股东众多等问题,委托人与代理人又存在着依赖关系,同时代理人又会由于以上矛盾而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我认为委托人需要在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激励,具体措施有如下几点:
1、完善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一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一方面,要想促使经理人努力工作,就必须使他与业绩相连的报酬弹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