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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
简单来说,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的实质是人的思想,去用人的思想去制定程序法来进行统治。
一、当今语境中对人治理解的偏见
当今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都倡导着民主与法治。而作为法治对面的人治,只有在对法治赞美的时候,才会被拿出来作为反衬。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并列的基本治国方式,其目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只有法治才是被普遍认同为值得追求的理想的治国方式,而人治则站在了法治的对立面,饱受怀疑、批判。
似乎法治一词生来便蕴含褒义,代表着公平、正义和民主宪政,而人治就注定是落后、黑暗、腐败和独裁的。作为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都追求着这样一种“治”或者说“善治”的状态。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我们似乎只记得黑暗的纳粹统治,而忘记了大唐盛世和罗马帝国。
那么既然人治与法治同样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为何优劣互补呢?是什么因素导致人治在作为治国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必须明确,在人治的社会中,“人”或者说“治理者”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相区别与法治中,“法”作为最高权威。一般认为,法治带来民主,人治招致腐败。但毕竟法有优劣,人有良恶。对于那些劣法横行的年代,法治也并没有带来优良的秩序,
二、那么法治和人治又应该如何去比较
首先我们现要明确我们比较二者的标准是什么?
(1)价值判断比较二者优劣的标准
如果是价值判断,那么二者都应当去粗取精。那么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贤人之治”。良法能够做到公平正义,那么贤人也能实现公平正义。如此说来,法治人治,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实现“治”这一状态的手段不同罢了。
(2)人的意志是否是其的最高权威
那么只要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就是法治;只要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就是人治。但是,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人意志的
表达方式之一,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换个角度来说,便是人的意志表达具有最高权威。
而法治中的法虽然是由人的意志表达形成的,但是其固化为法律之时,便同形成它的人的意志隔断,获得超越没有固化为法律的那部分意志的权威。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模糊,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意志的体现。
综上,在对于人治和法治的定义中,应当包含“法为良法,人为贤人”这一价值判断,否则作为治国方式无从谈起。同时,二者均是“治”国的方式,本无优劣。但作为手段实施的过程中,我们确需考虑其可操作性。
三、对于人治的批判与反思
对于人治的优劣,始终要与法治进行比较。对于人治的批判,主要以下几种声音:
第一,受个人意志影响。传统人治模式中,之所以个人意志色彩浓厚,是由于最高理性的缺乏。统治者的治理,并不都是由理性支配,所以传统人治的治理受个人意志影响严重。这并不是人治理论本身的逻辑问题,而是在操作中对治理者选择的不恰当。但是也不可否认,如何选择正确的治理者,是人治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二,治理方式的不可预测性。人治统治者的更迭性让群众对于这个问题表示不可测,这个问题也确实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程序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在法治中我们往往最容易实现的就是程序正义,但是当法治实施之时违背了立法的之初的精神那么又该何如?程序正义的程序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四、对于人治的再认识
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治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误,而在于人治无法作为一个长期治国的手段,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如果说法治是基于性恶论发展而来,人治是基于性善论发展而来的话,那么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抑制自身“恶”的过程,人治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善”的一个过程。
既是我们能够稳定、持续地选择出符合要求的治理者,而且治理者本身不变质,人治的模式也很难维持。原因不在治理者,而在被治理者。被治理者不具有理智清醒的特性,甚至可能是无知和愚昧的。治理者治理社会的属性同其本身的社会属性容易被混淆,产生一种治理者至高无上的错觉。而这种错觉会激起民众的愤怒。在这样的一种社会中,社会矛盾易于激化,治理者的治理难以维持。而唯一的出路就是将人治走向法治。
由此看来,区分人治与法治似乎意义又不大。所谓的人治必然走向所谓的法治,而法治发展到最所有人都成为最自由、最完整的人的时候,又回到了所谓人治——“全民皆贤,无有不治”。
PS:个人对于我国新闻不立法以及中国电影游戏没有分级政策的一些粗浅认识
(1)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陈云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