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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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8.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效力。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10.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溯及力,还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5.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则采取任意主义。

11.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1.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1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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