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通告〔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
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通告〔2024〕9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机构
由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机构职能,负责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负责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记录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
二、关于交易机构
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交易机构职能,负
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和结算。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碳交易是指通过建立一个碳排放权市场,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交易的一种市场机制。
碳交易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碳交易政策的落地,并在北京等大城市制定了具体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以遏制碳排放量的增长。
北京市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源单位和能源消费单位。
大气污染源单位包括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单位主要是包括建筑、交通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这一政策文件的制定为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建立碳市场的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碳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北京市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
政府设立碳交易管理机构,对碳市场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明确了违反碳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进一步规范了碳交易市场的秩序。
第三,设立碳市场的配额和交易规则。
政府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碳排放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罚款或减少碳排放权配额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单位的碳排放权来弥补自身的碳排放超标,也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
第四,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政府为鼓励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加强碳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政府要求碳交易市场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包括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价格等。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为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政策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推动企业倾向于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降低碳排放量,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4-06-30【字号大中小】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
报告单位中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30.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2.1.1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现阶段不包括自然人。
2.1.2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报告单位;(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满二年并有效存续,从事金融、节能、环保、碳汇、投资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五)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交易代表推荐函;(五)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
2.1.5本所在收到交易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1.6通过审核的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订《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7
【摘要】<正>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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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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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1.2 交易地点1.3 交易方式1.4 交易价格1.5 交易量1.6 交易结算2. 交易标的2.1 碳排放权2.2 碳排放权交易单位2.3 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期2.4 碳排放权的变更与注销3. 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3.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3.3 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条件4.2 合同的变更条件4.3 合同的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监管方违约6. 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时效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范围7.2 保密信息的期限7.3 保密信息的例外8. 法律适用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法律变更的影响9. 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效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11. 违约责任11.1 卖方违约11.2 买方违约11.3 监管方违约12. 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3. 其他条款13.1 通知与送达13.2 合同的完整性与修改14. 附件14.1 附件的说明14.2 附件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定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1.2 交易地点交易地点为X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地址为X。
1.3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买方和卖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交易。
1.4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交易价格的变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北京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也是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领导者之一。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政府实施了碳交易政策。
这个政策文件旨在促进碳减排,降低企业碳排放成本,并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
碳交易是一种通过对碳排放进行限制和交易的方式,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在碳交易市场中,政府设定一定的碳排放指标,企业必须购买足够数量的排放配额来覆盖其排放量。
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了其配额,那么它们将需要购买额外的配额或支付罚款。
相反,如果企业的排放量低于其配额,它们可以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清洁能源。
根据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政府将推行一个全面的碳交易市场,覆盖各个行业和企业。
首先,政府将根据企业的行业和规模设置碳排放指标,并将其公布给企业。
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购买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并每年向政府报告其排放情况。
政府将设立一个碳交易平台,以便企业购买和销售碳排放配额。
这个平台将提供一个透明和公正的市场,确保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合法和有效。
政府还将监督和审核企业的排放报告,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政府还将提供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采取更多的碳减排措施。
例如,政府将提供补贴和奖励给那些在碳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
这将激励企业投资于清洁能源技术、节能减排和碳捕捉与封存等领域。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还强调了透明和公开的原则。
政府将定期发布关于碳排放指标、碳交易价格和企业排放数据的报告,使公众能够了解碳交易的进展情况,并评估政府和企业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成果。
最后,政府还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提供虚假数据,政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推动碳减排和绿色发展。
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和提供激励措施,政府将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并促进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开户注册 (3)1.1功能概述 (3)1.2操作说明 (3)2预约登录 (5)2.1功能概述 (5)2.2操作说明 (6)3登录交易平台 (7)3.1功能描述 (7)3.2操作说明 (9)4交易信息 (13)4.1申报列表 (13)4.2撤销申报 (13)4.3撤销报价 (14)4.4实时成交行情 (14)4.5历史成交行情 (15)5综合查询 (15)5.1当日申报查询 (15)5.2当日报价查询 (16)5.3当日成交查询 (16)5.4历史申报查询 (16)5.5历史报价查询 (17)5.6历史成交查询 (17)5.7资金流水查询 (18)5.8碳流水查询 (18)6交易系统和登记系统的绑定 (19)6.1查看碳资产 (19)6.2绑定登记簿账号 (20)6.3转出至碳登记簿账户 (20)6.4解绑碳登记账号 (21)7交易系统秘钥(Ukey)安装使用说明 (21)7.1驱动程序下载 (21)7.2ukey口令修改 (24)7.3交易用户登录 (24)8交易系统和银行专用账户的绑定 (25)8.1 E商贸通签约操作 (25)8.2 E商贸通使用 (32)1开户注册1.1 功能概述打开浏览器,访问如下地址/确认后即可打开系统,如图1-1登录页面所示图1-1登录页面机构用户(履约企业)用户可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页面中的【申请开户】进行免费注册。
1.2 操作说明申请开户: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点击页面【申请开户】进入开户预约注册页面,如图1-2开户注册页面所示。
图1-2开户注册页面红色*为必填项,按要求录入注册信息点击【提交注册信息】,注册申请成功,待北京市碳排放中心交易人员进行审核。
注册审核通过后将会收到邮件的提示信息,同时可进行预约登录操作。
2预约登录2.1 功能概述注册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登录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开户申请】或在已收到注册成功邮件【点击此处】链接进入官网预约登录页面,如图2-1预约登录页面所示。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力口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名单管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核发、交易以及清缴等。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严格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南非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北京市明非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按要求确定明非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
市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开展区域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交流合作。
第二章名单管理第六条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
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T殳报告单位。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市场 (3)第一节交易场所 (3)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第四节交易时间 (4)第三章公开交易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第五节交易监督 (7)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第四章协议转让 (8)第一节转让申请 (8)第二节交易签约 (9)第三节结算 (9)第五章交易信息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即时行情 (10)第六章交易纠纷 (10)第七章交易费用 (10)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通告〔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告通告〔2023〕9号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有关碳排放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20年第1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以下简称《配额分配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要求,现将本市做好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要求发布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含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民航等其他行业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名录。
2023年度名录已于3月6日发布。
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工作任务(一)2023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1.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纳入2023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2023年3月1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填报(此项工作已完成)。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
2.开展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纳入2023年度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1.引言1.1 概述1.1概述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各国纷纷实施了碳排放权管理制度,通过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登记规则是指在交易之前,将参与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登记,记录其所有者和数量的规定。
交易规则是指确定交易的参与主体、方式、限制和要求等规则。
结算规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对已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结算和清算的规定。
概括而言,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透明、公正、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开展。
通过这一规则体系,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
在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国和地区的碳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然而,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碳排放权定价、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
因此,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进一步推动碳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展开论述,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重点讨论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
在2.1节,将详细探讨碳排放权登记规则,包括其定义和目的,以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2.2节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市场的概述、交易的参与主体和方式。
最后,在2.3节将探讨碳排放权结算规则,包括结算的定义和流程,以及结算的标准和要求。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碳排放权的发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京环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各有关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单位范围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3〕3号)确定碳排放单位范围。
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
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
(二)配额核发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2年度配额。
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
免费发放配额分行业核定,其中交通运输行业中出租车客运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首次纳入配额分配和清缴范围,按照2023年发布的基准值执行。
重点碳排放单位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
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
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详细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详细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碳排放权1.3 交易金额1.4 交易数量1.5 交易时间2. 交易条件2.1 交易价格2.2 交易方式2.3 交易流程2.4 交易有效性3. 合同的履行3.1 碳排放权的交付3.2 交易款的支付3.3 合同的续签3.4 合同的终止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4.2 合同解除5. 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5.2 乙方违约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7.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失效7.1 合同生效7.2 合同修改7.3 合同失效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9. 合同的转让9.1 转让条件9.2 转让程序9.3 转让效力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10.3 不可抗力通知11. 税费承担11.1 税费种类11.2 税费承担主体11.3 税费支付方式12. 甲方声明与保证12.1 合法身份12.2 碳排放权合法性12.3 没有负债13. 乙方声明与保证13.1 合法身份13.2 交易款的来源13.3 履行合同的能力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副本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指具有合法身份并持有碳排放权的甲方公司。
乙方:指具有合法身份并愿意购买甲方碳排放权的乙方公司。
1.2 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指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各种减排措施所获得的、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碳排放减少额度。
1.3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是指乙方购买甲方碳排放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金额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1.4 交易数量交易数量是指乙方购买甲方的碳排放权数量,具体数量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附件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9—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北京市碳配额分配方法
北京市碳配额分配方法
北京市的碳配额分配方法包括两部分:配额分配和配额交易。
1. 碳配额分配
碳配额的分配由政府按照国家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企业和机构。
配额的分配还包括三个方面:基准线的确定、基准线设定的规则和碳排放权的分配规则。
2. 碳配额交易
北京市开发了碳配额交易市场,企业和机构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和售卖碳排放权,这有助于鼓励企业采取更多的减排措施和低碳技术。
碳配额交易采用拍卖和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拍卖交易方式适用于碳交易配额的新分配,而挂牌交易方式则适用于已有碳配额的买卖交易。
北京市的碳配额交易市场还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例如企业必须在交易前先度量自己的碳排放量并向政府申报,而企业也必须每年报告其碳排放情况,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碳配额交易市场还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碳排放量的监测与审核服务,以确保环保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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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及交易规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及交易规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合同标的1.2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2.1 交易主体1.2.2 交易方式1.2.3 交易价格1.2.4 交易数量1.2.5 交易时间1.2.6 交易流程1.2.7 交易结算1.3 碳排放权交易限制1.3.1 交易限额1.3.2 交易期限1.3.3 交易合规性1.4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4.2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4.3 合同的违约责任1.4.4 合同的争议解决1.4.5 合同的有效期1.5 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合同标的1.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2024年度碳排放权,具体数量及编号如下:(在此列举具体数量及编号)1.2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2.1 交易主体甲方(拥有方)和乙方(购买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主体资格。
1.2.2 交易方式本合同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为线上交易,通过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1.2.3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2.4 交易数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的碳排放权数量为:(具体数量)。
1.2.5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2024年度内,具体交易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6 交易流程交易流程包括:合同签订、碳排放权转让、支付交易款、碳排放权过户等步骤。
1.2.7 交易结算交易结算为线上结算,交易成功后,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交易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3 碳排放权交易限制1.3.1 交易限额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限额的规定,不得超限交易。
1.3.2 交易期限本合同碳排放权的交易期限为2024年度。
1.3.3 交易合规性甲乙双方应确保交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交易。
1.4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碳排放权真实有效,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交易款。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的目标是通过巧妙设计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是建立和完善碳市场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监管与执法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原则是市场导向,即通过供需市场的自主交易机制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政府应该为市场提供适当的监管和促进政策,但不参与交易或设定碳价格。
2.公平公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防止不正当的行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
3.透明度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保持透明度,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和参与者的排放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众对碳交易的信任度。
二、碳排放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1.配额分配机制: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碳减排目标和企业的产能、产量、能效等因素确定各个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配额分配应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确保企业的减排潜力得到合理发挥。
2.交易机制:政府应建立灵活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交易可以通过招标、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可以使用交易平台、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交易撮合。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监管与执法措施1.监管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对碳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有独立的法定权力和责任,确保对市场的公正监管。
2.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程序。
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3.执法措施:政府应加强对碳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则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北京碳市场ccer使用规则
北京碳市场ccer使用规则
北京碳市场CCER(Certified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使用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参与资格:参与CCER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具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展能力等。
2. 项目认证:项目需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以确保其减排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减排量核定:项目实施后,需对其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定,以确保其符合CCER的相关要求。
4. 交易规则:CCER可以在北京碳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规则与碳排放权交易类似,但具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市场而异。
5. 配额管理:CCER的使用需符合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要求,即企业需在碳排放权配额允许的范围内使用CCER。
6. 监管与处罚:CCER的使用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北京碳市场CCER使用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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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市场 (3)第一节交易场所 (3)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第四节交易时间 (4)第三章公开交易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第五节交易监督 (7)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第四章协议转让 (8)第一节转让申请 (8)第二节交易签约 (9)第三节结算 (9)第五章交易信息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即时行情 (10)第六章交易纠纷 (10)第七章交易费用 (10)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关于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见《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2.2.3 交易参与人进入本所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法人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式,自然人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交易账户。
2.2.4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账户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的交易品种包括:(一)碳排放配额(代码BEA);(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
2.3.2 交易形式包括:(一)公开交易;(二)协议转让;(三)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公开交易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2:00,13:30至16:0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临时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公开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报价记录。
3.1.3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3.1.4 交易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二节申报与报价3.2.1 交易参与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方式发出交易指令。
本所应当记录交易参与人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等信息。
3.2.2 提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称为申报方;回应申报的并提出报价的交易参与人称为应价方。
3.2.3 交易参与人在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前,必须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3.2.4 申报包括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
申报方提出买入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买入申报;申报方提出卖出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卖出申报。
3.2.5 申报的交易方式分为整体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整体交易”)、部分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部分交易”)和定价交易三种方式。
整体交易方式下,只能由一个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数量须一次性全部成交,如不能全部成交,交易不能达成。
部分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定价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以申报方的申报价格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3.2.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申报方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一)交易账户号;(二)交易的碳排放权品种代码;(三)买卖方向;(四)申报数量;(五)交易方式;(六)申报价格;(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7 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部分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只有自由报价期。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申报时开始直至自申报当日算起第3个交易日的上午10:00结束。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若干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但11:25后新开始的限时报价周期于当日11:30结束。
3.2.8 定价交易方式下的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3.2.9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本所接受自由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本所接受限时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0:00至11:30。
当日所有的限时报价活动于当日11:30全部结束。
本所接受定价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当日所有的定价报价活动于当日15:00全部结束。
3.2.10 本所应当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提交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接受申报和报价。
申报和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2.11 在自由报价期内,无有效报价产生时,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的撤销申报的申请;产生有效报价后,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在限时报价期内,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定价交易方式下,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对未成交部分的撤销申报的申请。
3.2.12 在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本所不接受报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部分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0分钟内,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定价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有效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立即成交,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3.2.13 碳排放权的单位以“吨二氧化碳(tCO2)”(缩写为吨)计,申报和报价数量必须是单位的整数倍。
单笔申报数量须低于10000吨。
3.2.14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吨。
3.2.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方式,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和定价报价期,碳排放权单笔申报数量范围,以及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等。
第三节竞价与成交3.3.1 整体交易方式下:(一)买入申报的竞价采用降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减去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高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三)在自由报价期,各应价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四)在限时报价期,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立即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限时报价结束,该次竞价活动结束。
(五)竞价活动结束,最后给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3.3.2 部分交易方式下:(一)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高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低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
(四)竞价活动结束,对所有的有效报价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低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高报价的应价方;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高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低报价的应价方。
数量优先的原则为:在相同报价的应价方中,报价数量较多的应价方优先于报价数量较少的应价方。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报价相同、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3.3.3 定价交易方式下:(一)买入/卖出申报的交易活动中等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中的未成交部分。
(三)交易活动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交易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按照本所交易主机接收的报价的时间,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3.3.4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并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结果的交易,本所可以认定其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碳排放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参与人承担。
3.3.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3.6 交易参与人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指定的登记和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节清算与交收3.4.1 本所实行滚动交收。
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清算划入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并冻结,冻结期结束后可转让。
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
第五节交易监督3.5.1 本所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行为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的行为;(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碳排放权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五)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的交易;(六)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七)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八)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3.5.2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对出现第3.5.1条情形进行调查。
3.5.3 交易参与人发现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出现第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