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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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则

(修订)

(津工师教发〔2006〕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爱国、敬业、团结、创新”的校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学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院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学院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提出建议;

5.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院

规定的学业;

4.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含单独招生)和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院医务室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所属系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跟随该年新生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单独招生的技校生源新生,入学后须进行技能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地补习技能。下学年随新生进行第二次技能复试,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该年新生相应专业学习,并按编入年级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学院通知办理离院手续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其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的学生可参加相应教学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强行参加者,成绩无效。学生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内到财务处缴纳该学期学费及相关费用。

2.学生必须在开学前2天内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查验交费凭证和学生证后,符合条件者予以电子注册并在学生证上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4.学生证遗失者,经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5.因故不能按时到院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6.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7.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期注册者,两周内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学院批准而欠学费者不予注册。

9.学生证遗失按我院《关于补(换)发学生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四年(技校生源本科学生学制五年,高职生源本科学生学制二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延长两年(高职生源本科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十七条 除服兵役外,休学及其他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均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可按我院《关于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学业,可按我院《关于延长学习年限的实施细则》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申请结业。修满六年(技校生源本科七年,高职生源本科三年),仍未修满学业,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兴趣和学院教学条件,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具体办法按照我院《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具体办法见我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四条 理论课程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1.考试课程的考核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结合的方式,应当经系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占80%,平时成绩占20%,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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