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 警察 职务
民国时期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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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官职在民国时期,一些官职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你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民国时期的官职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民国时期的官职官制一、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文官处: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参军处: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主计处: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二、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1、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侍从室。
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
各厅、局下设处,处有处长、副处长,侍从室设主任。
2、训练总监部:官职有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
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参谋本部:官职有参谋总长、参谋次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
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
另外,陆军大学也归参谋本部管理。
4、军事参议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5、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
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全国建设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三、行政院直辖各部委: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1、院直辖机关: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2、内务部: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
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3、外交部: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4、军政部: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
脱下军装是特务,穿上军装是军人 民国宪兵:被军统取代职能的军中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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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下军装是特务,穿上军装是军人民国宪兵:被军统取代职能
的军中警察
周渝
【期刊名称】《国家人文历史》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在今天看来,宪兵是一个西方色彩很浓的词汇。
作为名副其实的军中警察,二战题材的电影中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美军军营的周末,几个美国大兵闹了矛盾大
打出手,双方激战正酣,忽闻口哨一响,一群军装笔挺的宪兵追来,闹事的大兵一见到这群士兵头盔上醒目的''''MP''''字样,马上架也不打了,拔腿就跑,只求别被宪兵逮着。
相比欧美国家而言,中国宪兵对于大众来说比较陌生,因为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
种中,除了驻港部队之外,并没有设置''''宪兵''''这一兵种,履行部分宪兵职责的是纠察。
中国宪兵主要存在于民国时期。
各国宪兵职能大同
【总页数】8页(P104-111)
【作者】周渝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96
【相关文献】
1.脱下绿军装穿上蓝工装 [J], 周宏滨
2.脱下军装,他的白大褂穿得笔直 [J], 史怀宝
3.脱下军装仍是战士 [J], 孙婷婷
4.大裁军中脱下军装,改革开放再建新功 [J],
5.脱下军装仍旧威武——记从退伍军人到成功企业家黄武 [J], 熊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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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源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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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源于天津- - 文杜琨何美嘉-今晚报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源于天津发布日期:2011-10-13 00:00作者:文/杜琨何美嘉民国期间印有当时警察局图片的明信片民国8年(1919年)天津市警察局警察登记表民国十二年(1923年)直隶警察传习所毕业证书,时任直隶警务处处长、传习所所长杨以德颁发天津民国期间警长、所员名片民国二十年(1931年)天津市公安局委任状,时任局长、张学良胞弟张学铭颁发民国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年(1929、1930、1933、1934年)警察腰牌纵观历史,负责管理社会治安职能的机关自古便有,甚至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抓捕犯人等工作。
而这个制度真正的建立还要从“天津巡警总局”说起。
天津培训最早巡警“警察”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是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
在我国警察制度的历史萌芽可追溯至夏商时期,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
当时的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更为先进的封建统治制度,并在县乡两级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治安机构——亭,担任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的职责。
而后历朝历代也都只是设有巡守、捕快等职位维护治安稳定,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性制度。
据《中国天津通鉴》记载,中国近现代的警察制度发源于天津。
时间追溯到1900年7月14日八国联军占领天津,翌年签订《辛丑条约》中规定“天津城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城的驻兵权。
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但条约中规定“巡警不在此列”。
当时签订条约的李鸿章在签订条约后几个月就逝世,清政府任命袁世凯接任直隶总督。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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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摘要近代清廷以“新政”为名开始实行变法改革,公元1905年9月,清政府在中央设置专门的警察机关即巡警部(后将中央巡警部改名为民政厅)统领办理全国的警察事务①。
虽然甘肃地处西北内陆、经济落后、封闭、民族复杂。
但是甘肃还是拟建了省城巡警总局,至此拉开了甘肃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肃警察警佐一、清末民初甘肃警察制度的开创公元1905年年11月,陕甘总督升允将甘肃省原有的保甲总、分局改为巡警总、分局。
1906年升允制定《甘肃省城巡警章程》并令各府厅州县办理巡警,至1908年甘肃全省共有67个县州厅建立了巡警②。
巡警机构的设置从省城到各地方初具规模,是年年底建立巡警道,全省巡警总局有巡警道掌管。
1911年巡警总局更名为警务公所,其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
甘肃省城的10个分局及各地的巡警机构统统更名为巡警署和巡警所。
巡警总局和巡警分局的设置目的是“保卫地方安定,查清奸宄”③。
省城的12个城门都设有佐班委员,巡查可疑之人。
1910年省城巡警总局内设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下辖有各分局、教练所、高等巡警学堂、消防队等机构,并将省城划区,按区设岗配警,维护社会治安。
各地方亦仿效省城建制建立巡警机构。
二、甘肃省级警察机构设置民国初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甘肃地方性警察法规,使甘肃警察制度的发展更趋法治化、正规化。
1928年省会警察厅改为省会公安局(后改名为警察局)甘肃各县警察警察所前后改为公安局(1928年)、政务警察队(1934年)、警佐和巡官(1937年)、警察队、警佐和警察局(1941年后)④。
192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民政厅接管,省城设公安局,规模较前期更具完备。
1937年,甘肃省政府开始裁局改科,原有的省会、天水、平凉、武威县公安局保留(1938年改为警察局),其余各县公安局一律裁撤。
194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省保安司令部领导,至1949年全省警务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各县一律设置警察局,警政活动日益强化。
民国 警察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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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内由主簿分管户籍巡捕,典史分管监察、狱囚,巡检官分管捕缉盗贼等。
刑房管理狱讼,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递解等。
还有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壮班专司值堂站班兼缉捕。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巨野县设巡警局。
1906年,设警察署,住白衣堂(七狮桥街路南戏院之后);署长一人,下设巡管2人,警兵20余人。
1909年(宣统元年),巨野县巡警局移住天后宫,增设土房6间,警兵30名,马队2人,各有快枪。
警备队驻吕家牌坊西,土房11间,瓦房6间。
警备队的任务就是维护地方治安,白天分赴乡村搜捕,夜间在城内巡更站岗。
同时负责防盗、查禁赌博、毒品等。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领导下的内务科管理治安,另有县佐分管指挥警务。
后县府下设一、二、三、四科。
一科分管公安、教育、地方自治、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救济、文物、收文、收发等。
外设政务警察。
1913年,巨野县警察署改为警察所(驻吕家牌坊路西),所长1人,下设警佐1人,巡官2人。
1918年,县知事王文彪,其僚属有刑名师爷、钱粮师爷各1名。
县公署下设的“三班”中,壮班管保卫,快班管抓捕,警务所管警务。
1928年,巨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废除“三班”、“六房”,增设政务警察,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 转自铁血社区/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后,原警察人员逃散,机构解体。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
1939年4月,成立警察所,下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等,并设立了城关、独山、大义、营里、固堆寺、龙固集、新兴集等7个区公所。
警察系管理枪支弹药和人事升迁调补;保安系管理户籍、发放“良民证”和查店;司法系管理档案、取证材料、处理人犯;特务系负责侦查情报、抓捕等。
1941年又增设经济系,分管查货、封锁抗日军需民用物资、搜刮民财等。
1942年春,日伪县政府专门成立剿共委员会,特务系增设内勤、外勤,专门对中共党、政、军和抗日力量进行镇压。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从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巨野县由国民党统治。
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警察选用制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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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6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34 No.6 2019年1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Nov.2019·警史研究·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警察选用制度考论鄢定友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后的十年中,不断调整和修订警察选用制度,籍此充实警察队伍。
一方面,通过法定资格任命制、公开考试选用制和警官学校毕业生分发制等方式,多途径选任警察官及警察行政人员;另一方面,通过限定条件招募制和警士警长教育培训分发制等渠道录用长警,不断充实基层警力,从而为该时期警察队伍的充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过,当时的警察选用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制约了警察队伍建设。
因此,完善警察官的选任条件与程序,扩大考试选拔警察行政人员规模,提高长警的地位与待遇,健全长警录用机制,就成为该时期警政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警察队伍;选用制度中图分类号:D6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20(2019)06-0121-08古往今来,为政在人。
社会矛盾日趋复杂,警察工作日趋专门化,警察职务非临时招募未经训练之人所能胜任。
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选用警察应有相当学识与智力,否则滥权之事行将百出。
同时,警察肩负保护生命财产、防止危害发生之重任,应有健康的身体,感觉灵敏的心神,优良的特质与工作习惯,很快适应环境的能力,勇敢、向上、诚实、敬业的品格等诸多综合资质①,故“东西各国警察官吏,率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经考试合格者充任”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十年中,警察队伍主要由警察官和长警等构成。
警察官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文官待遇;长警由警长和警士构成,非公务员身份,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因身份与地位不同,该时期警察官和长警选用资格及程序各异。
一、警察官选任:法定资格任命制民国施行文官制度,警察官属文官序列,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之分。
特任警察官任命采取信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南京国民政府警政建设研究(1927-1937)”(编号:13BZS045);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北洋政府时期的警政制度变革与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编号:18LSD00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现代警务战略与改革问题研究”(编号:2015JDXM016)。
民国城市警察的职业困境(1945~1949)--以南京警察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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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城市警察的职业困境(1945~1949)--以南京警察为中心段锐
【期刊名称】《民国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警察是民国时期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群体。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有\"警政楷模\"之称的南京警察在首都社会管理中积极行政,其工作成效有利于城市生产与生活的维持与发展。
但受到国民政府警政制度不完善、警察职责不明确、职业保障疏无、社会和自我认同度低、政局变化激邃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一时期的南京警察普遍面临着待遇微薄、压力过大、地位低下等诸多职业困境。
民国南京警察的职业困境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市职业群体所面临的共性困境。
【总页数】12页(P162-173)
【作者】段锐
【作者单位】[1]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湖南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523.3
【相关文献】
1.城市警察职业压力现状研究及对策探讨--以南京、上海市为例 [J], 沈科;魏毅;
2.警政与民国政府城市社会管理--以战后南京警察为视角的考察 [J], 段锐
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1932—1945)r——以成都为中心 [J], 曹发军
4.民国城市火灾与南京警察应对机制(1945-1948) [J], 段锐;;
5.民国城市火灾与南京警察应对机制(1945—1948) [J], 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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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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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警察”的称呼由来“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
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
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
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
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
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
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
“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
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
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
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
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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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 当时主 要是指清道 ,即清扫街道 、运 送垃圾 、疏通 沟渠
等 。但是 由于 各种 条件 限制 ,北洋 政府始 终没有组成一支 以
管理 卫生事务 为专 责的警察 队伍 , “ 卫生警察 ”只是指警察
《 首都警察 厅组织法 》都 曾一度解 除 了警察掌理 卫生事务 的 职 责。但 由于多数地 方市 、县两级 由于 条件 限制 尚未设立卫
生局 ,而 已设卫生局 的县 市 ,在有 关公共卫生及食 品卫 生方 面 的巡查与取缔 等事项 ,亦 常需警察机 关予以协助 ,因此警
政 系统 与卫生 系统并未完全 分离 ,卫生 、警政 联合 负责环境 卫 生的时间持续 了相 当长 时间。 以上海 的卫生警察——卫生
部 ,并 颁 发 《 师 警 察 厅 官制 》 ,规 定 京 师 京
警察 厅设 总监 以及五 处十 四科 ,第三 处 为卫生
是打击违 法犯罪 分子 ,维 护社会治 安啦 ! ”在 当
处 ,其 下 又 设 三 科 ,第 一 科 掌 管 公 共 道 路 清 洁 、清 道夫 役 的配置 、公 厕 的设置和 修缮 、公 共沟 渠 的管 理 。1 1 — 1 年 ,北 京政府 先后 1 8 92 9
以江 苏省 为例 , 《 方警察 官制 》发布 以后 , 地
该省 制定 《 苏省会 警察 厅办 事细 则 》 , “ 江 规
定卫 生科 掌管 清洁 、防疫 、保 健三 项事 务 ,属
朝 中不设 环卫部 。 警政 出来挑 大 梁
民国 成 立 后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成 立 的 京 师 内外城 巡警 总厅 改组 为京 师警察 厅 ,直 隶 内务
中华民国时期的精干女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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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精干女警察设女警领风气之先:新中国设立女警始末中国的历史记载中,维护地方治安的司法人员,通常被人们称为“捕快”、“巡捕”、“刑捕”、“差役”等等。
地方治安工作基本被界定在“抓捕”和“刑侦”的层面上。
可以说,现代警察制度,应该是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
在此之前,女性始终被排斥在警界之外。
在社会上出现女子警察身影,并成为一种正式的行业,应追溯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
内政部长薛笃弼关于设立女警的提案1925年因为实际需要,国际警联开始倡议各国设立女子警察岗位。
作为国际警联会员国之一的中国,北京国民政府也曾接到国际警联的来函,建议北洋政府应着手选用女子充任警察。
出于对国际警联的回应,当时的北京国民政府做出反应,内务、司法两部同时饬令京师警察厅,尽快出具设置女子警探的详细办法。
于是京师警察厅社会科派员展开调查,很快,一项设置女子警察的设想和办法草拟成文,上报警察厅,主要内容包括女警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培训。
报告送达北京国民政府后,便一直如泥牛入海,毫无下文。
根据台湾桃园县龟山乡中央警察大学内“世界警察博物馆”的中国警史档案资料中,现存的《民国警察志略1930~1937卷》,还存有当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此事件的记载。
因为经费问题,北京国民政府未能完成“女警教训班”的计划。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首任部长薛笃弼建议新政府继续筹设女警,由于薛笃弼曾经在北洋政府的司法部担任过次长一职,对当初北京国民政府筹办女警的情况是了解的,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拟办女警的产生方案就简短得多。
1930年9月,当时内政部尚未并入行政院,因此南京首都警察厅直属内政部管辖。
而首都警察厅根据薛笃弼的意见,已经起草了增设女警之议,内政部则根据英美等国招募女警的方式,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并建立了统一国家警察体系的九年计划。
1931年向全国公布此条例,对所有警官和新警员进行统一教育,分别在浙江、江苏、广东、江西、湖北、陕西、山东、云南、河北、甘肃、察哈尔、青海、福建和广西等省设立警察学校或警士教练所,并“酌情拟办女子警士之事宜,已备社稷之需”。
老照片,40年代的民国警察,装腔作势,对着穷人耀武扬威
![老照片,40年代的民国警察,装腔作势,对着穷人耀武扬威](https://img.taocdn.com/s3/m/063b1fa3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48.png)
老照片,40年代的民国警察,装腔作势,对着穷人耀武扬威
老照片:40年代上海警察的着装。
老照片:警察们正在集合,他们头上的帽子是尖顶的。
老照片:小贩在和警察“理论”。
老照片:民国巡警穿着身黑皮,装腔作势的对着穷人耀武扬威。
老照片:把小贩锁拿到警察局。
老照片:这个显然是租借警察,建筑物上写着中央捕房。
1900年代,清末时期山东菏泽县巡警的合影。
庚子事变后,清政府不得不打出新政的旗帜,仿照西方国家编练巡警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山东地区的巡警始建1902年,这幅图片展示了中国警察机构创建初期的面貌。
清末时期的铁路警察。
1908年,河南省修筑汴洛(开封至洛阳)铁路,铁路工程人员和当地警察合影。
图中前排左起为翻译、法国工程师Joseph Skarbek、当地警察官员(着便装),后排站立者均为警员。
晚晴时期京汉铁路河南李家寨车站的警察。
24张罕见历史照,花花公子和他的兔女郎38年前一对美国夫妻,随手拍的中国旅游照,看哭了所有人……网上疯传20年的照片,竟然
是他拍的这首毛主席时代的歌,现在没人敢唱了…镜头下:1972年的中国。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https://img.taocdn.com/s3/m/5b18851e59eef8c75fbfb37b.png)
6
府州县别
总分局数
职员数
巡警数
成立年月
太 和
5
蒙 城
1
广 德
1
建 平
5
滁 州
5
来 安
2
和 州
6
含 山
11
六安州
5
黄 山
1
霍 山
1
盱 眙
4
五 河
2
天 长
13
凤 阳
4
亳 州
8
7 1 11 6 8 1 5 3 2 3 1 3 2 6
…… ……
20
光绪三十四年
40
光绪三十年七月
4
宣统元年八月
48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第一节 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一、芜湖商埠巡警局
清 光绪 二十 八年(1902 年),芜湖 商务 局总 办吕 承瀚、会办 许鼎霖 以“芜湖为 通 商 码 头,华洋杂处,教堂林立,又为江鄂要冲,游勇会匪络绎往来,非设立巡警不足以奸好 匿而 靖地 方 ”为由 ,经安 徽巡 抚 聂缉 榘上 奏 清廷 ,于同 年 十一 月获 准 ,在 城 区创 设 芜湖 商埠 巡 警 局。
四、侦探组织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安徽开始筹建侦探组织,用于侦缉长江沿线会党,扼制革命 党人 的 活动 。 是年 八月 ,省侦 探 队在 芜 湖成 立。
省 侦 探 队 由参 将 李 振 标 兼 任 总 监,负 责 统 一 指 挥 全 省 侦 探 活 动 。 下 设 管 带、书 记、收 支、秘书各 1 名,侦探长 10 名,探士 80 名。绝大多数探长和探士派驻安庆、大通、巢湖、宁 国、广 德 、建 平 、泗 安 、太 平 、三 河 、获 港 等本 省 要地 和九 江 、汉 口 、南 京 、镇 江 、海门 、崇明 、上 海等 外 地重 镇 。其 余机 动 力量 留守 芜 湖,供 临时 派 遣。 侦探 与 侦探 之间 不 发生 横 的关 系, 具体 活 动由 管 带承 总监 之 命,负 责联 络 、协 调 、监 督 和指 挥。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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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
一、创设女警之由来20 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
1923 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
1925 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
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 年9 月,内务部伤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
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D 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
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
1930 年9 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
1931 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
1932 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
1933 年1 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伤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
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民国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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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警察机构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推翻清朝,成立中华民国。
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内务部分管警政。
是年十一月九日,福建民军起义,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闽都督府,内设警务科,主管全省警政。
警务科设文牍、行政、司法三课和总务厅。
总务厅设行政、司法、卫生、侦探、消防、教练六个科,分别掌管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教练所、卫生局、疯人院等单位。
省城、南台划分19个值勤区,设区官、巡官等职,督率勤务。
县区警察机构相应调整。
辛亥革命后,警察机构多次变动,但掌握政权的仍是清末旧官吏和立宪派分子。
民国元年(1912)1月,闽都督府警务科改称警务部,翁浩任部长,裁撤警务科原设的文牍、行政、司法三课,保留总务厅,直辖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原设下属各单位。
同年7月,警务部改为警务司。
民国2年(1913年)春,闽都督府警务司改为福建警察厅,陈培锟任厅长。
4月又成立省会警察厅,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个科和督察处;原警备队改为保安队,原侦探队改为侦缉队。
还增设济良所、妓捐局、贫民工艺所、屠兽场等单位。
省会警察厅把省城划为4个区署,辖38段,设152个固定岗,每段除固定岗外,加派执行特别任务的便衣警察和巡警。
区署下设分驻所、派出所。
每区署配员警1648名。
员警数量明显增加,控制更加严格。
民国2年7月,闽都督府孙道仁、许崇智等人响应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宣布福建独立。
未及一月,“二次革命”失败,孙道仁又宣布取消独立,投靠北洋政府,把福建警察厅并入省会警察厅,加强省会警察实力,控制革命党活动。
11月,北洋政府委派刘冠雄为闽浙巡阅使,刘率李厚基部队入闽,提携李厚基为福建镇守使。
民国3年,福建再次强化警察机构,把厦门警察局扩编为警察厅,全省63个县都设立警察所和保安警察队,规定警察所长一律由县知事兼任,县政府直接掌握警权。
同年,成立福建水上警察厅,吴鼎任厅长,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个科和督察、稽查等四个处,下设福州、南平、平潭、厦门4个水警区署。
民国时期警察的工资待遇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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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元
\ 官等
级
级 二 级
饬令 内政 部 于 1 9 3 4年 1 1月 3 0日颁 行《 警 长 警 士薪 饷
暂行条例》 , 规定警长 、 警士薪饷分为六级 , 实行甲乙丙 三种薪饷标准 , 依何种支给, 由各级警察机关视其服务
l O
三级
四级 五级
6 0 0 6 o o 4 0 3 6 0 3 6 0
5 6 0 5 6 0 5 2 0 5 2 0 3 4 0 3 4 0 3 2 0 3 2 0
1 6 0 1 6 0
1 4 0 1 4 0 1 3 0 1 3 0
京政府又颁布 了《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 与北洋政府 官俸表》来源韩延龙、苏亦工的 《 中国近代警察 史》 不 同 的是 , 将 原 来 的 4等 ( 特任 、 简任 、 荐任 、 委任) 2 3 ( 下) , 第6 9 7页 , 社 会科 学文献 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级修改为 4 等3 7 级。比照《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 结
《 警察官官等官俸表》 , 除对首都警察厅厅长 、 省警务处
处长 等职别 的官等 有所 上调 , 其 俸 给亦相 应 提高 外 , 有
关警官任别 、 级别 、 俸别及允许 自 定俸额或减成支给等
制 度 皆未 变更 。但 按 行 政 院的规 定 , 自1 9 4 6年 1月 1
生活 补助 费 ” 作 为补 察员 、 技术员 、 科员 、 队长、 教官 、 训练官 、 医官等均为委 日起 实行 对公 务 员及 警察 官加 发 “ 生活补助费分基数与薪俸加倍数两项 , 数额 任职; 省警务处长 、 省会 、 省辖市 、 水上公安局局长均为 偿的办法 。 并 于每 年 1 月、 荐任一至五级 , 其他人员均为委任职 ; 院辖市公安局长 由行政 院根 据各 地物 价指 数分 别 核定 , 9月各 调整 一次 ,相对 固定 的警 察官 官俸 与扶 摇 为 简任 四级 至荐 任 五 级 , 局 长 以下 的秘 书 、 科长 、 督察 5月 、
历史趣谈民国警察有四套制服 工作包括发结婚证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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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警察有四套制服工作包括发结婚证收水费
导语:1907年,清政府在各省设立了巡警道,各府州再设巡警所。
至此,中国第一次建立了全国性的现代警察制度。
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了,那时候中国
1907年,清政府在各省设立了巡警道,各府州再设巡警所。
至此,中国第一次建立了全国性的现代警察制度。
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了,那时候中国的警察并不叫“警察”,而是叫做“巡警”。
那么,“警察”这个称呼最早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呢?何稼男告诉记者,清末其实已经有了,“张之洞1902年在湖北设立的武昌警察总局,是中国第一个以‘警察’命名的机构。
”
“派出所”这个机构也是在清末出现的。
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分厅各区署下设立派出所。
辛亥革命以后,警察机构名称又经历了多次更迭。
1922年,中国首次出现“公安局”这个称呼,当年2月,广州市政厅成立,广东省会警察厅改为广州市公安局。
何稼男说,“公安局”随着国民革命军北伐,由南向北推移。
1927年5月,江苏省各级警察局一律改称公安局,共设省会公安局1个、县公安局61个。
6月,南京特别市警察局改为公安局。
民国警察史博物馆位于江苏警官学院浦口校区,暂时不对社会开放,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才可能对外开放。
民国警察要代收路灯费自来水费
当时的政府各部门职能分得没有现在细,有些现在不是警察管的事情也是警察在管,比如城市街道管理、卫生管理、消防等。
国民政府时期,医生行医是到公安部门去审批的,结婚证是公安机关印发的,很多杂七杂八的费用也是警察代收的,比如防空费、路灯费、自来水
生活常识分享。
警察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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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部时期(1905年10月-1906年11月)
清末巡警
2、机构及业务 1)设警政、警法、警保、 警务、警学5个司,是全 国警察事务的最高指挥和 监督机关 2)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 巡查记忆重点探查等举措, 多角度维护社会治安 3、评价 只是一个空架子
民政部时期(1906年11月-1911年)
袁世凯(1859-1916)
巡警部时期(1905年10月-1906年11月)
1、巡警部成立背景 (1)直隶总督袁世凯(1901-1909在任) 的警务实践 *创设警察机构 *重视警察教育
袁世凯 (1859-1916)
巡警部时期(1905年10月-1906年11月)
1、巡警部成立背景
1)直隶总督袁世凯(19011909在任)的警务实践 2)五大臣正阳门火车站 遭袭事件
※庞杂的北京警政
京师警察厅 京畿军政执法处 步军统领衙门 京师一带稽查处 京师宪兵营
以上这些机关,除警察厅隶属内务部, 由内务总长管辖外,其余都由袁世凯直接控 制。这些机构都豢养秘密侦探,都有监视人 和缉捕人的特权,不受法律约束。
章太炎
赵秉钧
赵秉钧(左)徐世昌(中)毓朗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1912年3月)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4月-1926年)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1949年) 汪伪政权时期(1939年-1945年) 伪“满洲国”时期(1932年-1945年)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912年1月-1912年3月)
内务部:总揽警务的机关 警务局:内务部所属具体承办警察行政管 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民国官职——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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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官职一、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文官处: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参军处: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主计处: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二、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1、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侍从室。
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
各厅、局下设处,处有处长、副处长,侍从室设主任。
2、训练总监部:官职有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
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参谋本部:官职有参谋总长、参谋次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
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
另外,陆军大学也归参谋本部管理。
4、军事参议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5、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
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全国建设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三、行政院直辖各部委: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1、院直辖机关: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2、内务部: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
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3、外交部: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4、军政部: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教你如何用WORD文档(2012-06-27 192246)转载▼标签:杂谈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https://img.taocdn.com/s3/m/8738190d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7.png)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于静
【期刊名称】《环境》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警察的职责是什么?面对这个问题,绝大部分现代人都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啦!"在当今社会,这一答案正确无疑.然而,要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一般人都会对这一答案嗤之以鼻--警察不只管治安,还管环卫."警察管环卫?那不是狗抓耗子--多管闲事吗?"当然不是,当时国民政府的警政机构还是管理环卫的重要部门呢!由于受到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民国的环卫事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了"警卫共管"的有趣现象.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于静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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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内由主簿分管户籍巡捕,典史分管监察、狱囚,巡检官分管捕缉盗贼等。
刑房管理狱讼,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递解等。
还有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壮班专司值堂站班兼缉捕。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巨野县设巡警局。
1906年,设警察署,住白衣堂(七狮桥街路南戏院之后);署长一人,下设巡管2人,警兵20余人。
1909年(宣统元年),巨野县巡警局移住天后宫,增设土房6间,警兵30名,马队2人,各有快枪。
警备队驻吕家牌坊西,土房11间,瓦房6间。
警备队的任务就是维护地方治安,白天分赴乡村搜捕,夜间在城内巡更站岗。
同时负责防盗、查禁赌博、毒品等。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领导下的内务科管理治安,另有县佐分管指挥警务。
后县府下设一、二、三、四科。
一科分管公安、教育、地方自治、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救济、文物、收文、收发等。
外设政务警察。
1913年,巨野县警察署改为警察所(驻吕家牌坊路西),所长1人,下设警佐1人,巡官2人。
1918年,县知事王文彪,其僚属有刑名师爷、钱粮师爷各1名。
县公署下设的“三班”中,壮班管保卫,快班管抓捕,警务所管警务。
1928年,巨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废除“三班”、“六房”,增设政务警察,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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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后,原警察人员逃散,机构解体。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
1939年4月,成立警察所,下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等,并设立了城关、独山、大义、营里、固堆寺、龙固集、新兴集等7个区公所。
警察系管理枪支弹药和人事升迁调补;保安系管理户籍、发放“良民证”和查店;司法系管理档案、取证材料、处理人犯;特务系负责侦查情报、抓捕等。
1941年又增设经济系,分管查货、封锁抗日军需民用物资、搜刮民财等。
1942年春,日伪县政府专门成立剿共委员会,特务系增设内勤、外勤,专门对中共党、政、军和抗日力量进行镇压。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从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巨野县由国民党统治。
县警察局下设督察科、司法科、警备科,每科设科员25人,警察若干人,同时建有警保大队两个,县长兼大队长,下设分队、文书。
并成立了龙固、大义、独山三个警察所。
主要任务是镇压中共领导的革命群众活动。
1939年11月成立巨野抗日县政府。
1942年1月,在阚店(属陈集乡)宣布成立县公安局,局长1人,审讯干事1人,保卫队长1人,通讯员1人。
1943年,县公安局设立看守所。
1944年,设秘书干事。
同时各区设公安助理员。
1946年1月,县公安局随人民政府进驻城内,同时设立了侦察股和短枪班,县公安局下设6个公安助理员。
1947年秋设立巨南县公安局、龙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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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撤销巨南县,巨野、巨南两县合并成立巨野县公安局,内设有秘书股、审讯股、治安股、保卫队、看守所。
下设11个区公安助理员。
1956年,县委成立政法部。
1958年底,县委政法部设立保卫科、司法科、检查科、人事科、秘书科。
1962年,成立城关公安派出所。
1963年,政法部改为政法领导小组,同时设立龙固、大义、独山三个派出所。
1966年,设立章缝、谢集、柳林、夏官屯、田桥五处公安派出所。
1967年12月,县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巨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侦破组、审判组、民事组和办公室,行使公、检、法职能。
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县公安局恢复,内设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秘书股、行政拘留所、看守所。
1978年4月儿日,增设巨野县火车站派出所。
1979年增设内保股。
1980年成立刑警队。
1982年后,先后增设了太平、董官屯、陶庙、张表、万丰、营里、田庄、丁官屯、吕官屯、薛扶集、葛店、李集、核桃园乡派出所;公安局内增设了政工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信访股、纪律检查组、户政股、治安二队、治安三队、治安四队、城区治安队等。
至1990年12月底,县公安局共有16个股室、27个乡镇派出所、1个巨野火车站派出所和4个治安队,同时兼管武警中队、消防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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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辑监狱看守
清末,县城内设有囚所,由警察署派警兵看管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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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8月,改警察署为警察所,同时设有狱管员,专门管理监狱。
1914年,县城内增建5间瓦房监狱。
1915年,修建“丁种感化院”房舍6间,在监狱对过。
1938年,县城内一处固定监狱。
国民党统治时期,常把被抓的革命群众,集中在几个屋内,做为临时监狱,由警察或保卫队人员严加看管。
不论清代还是国民党的监狱,对所谓在押罪犯,都常进行打、骂和各种形式的体罚。
犯人生活费用多由其家庭负担,按时送缴或到家去强行收缴。
1942年1月,巨野县抗日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局后,看押犯人由保卫队负责。
1943年成立公安看守所。
1929年,建立固定监狱一处,紧靠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多次投资对监狱进行修缮。
1968年,在旧狱址新建“一”字形监狱一座,15间,其中男室12间,女室2间,阅览室1间,备有图书、报刊。
另外还建警卫岗楼两座,办公室、值班室、伙房、看守人员宿舍9间。
1990年初,又在城北老洙水河北岸,去田庄乡公路西边,新征地25亩,按新标准建设一座监狱,工程未完。
看守人员尊重犯人的人格,经常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同时关心犯人的生活、卫生。
对犯人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供应粮、油和伙食补助,每年“元旦”、“五一”、“国庆节”节日,每犯人每节日各补助改善生活费5角,春节每犯人补助1元。
同时还专设有狱医,经常负责对犯人进行防疫、治病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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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监狱的安全,由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昼夜值勤巡逻,严防破坏和犯人逃跑。
对监狱的看守管理是否合理合法,县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