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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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一、开关应完好无损,转动防爆面间隙应小于0.4mm,不得缺丝少件。

螺丝、弹簧垫要齐全。

二、接线时电缆外皮进入按线腔一般在5-15mm,接线要牢固且接触电阻不得大于同种线径电缆的电阻。

三、接线应整齐无毛刺,齿形压线板,平垫齐全,不得压电缆皮。

四、接线腔内要干净整齐,接地线长度应以把所有电缆线拉脱之后,地线不脱落为标准。

五、胶圈大小合适,电线套入胶圈内,电缆外皮与胶圈间隙不应大于0.5mm,胶圈外径与进线口间隙不得大于2mm,胶圈厚度不得小于电缆芯线直径的7倍。

六、所有不接线的接线口,都必须有厚度不小于2mm的挡板堵死,且必须有密封圈,挡板要挡在外面。

七、螺旋接线咀以手不能旋动为合格,带压线板的接线咀以电缆压紧后不松动为标准。

八、开关弹簧垫、螺丝必须齐全,有弹性物质力除外。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电力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等。

1.3 定义1.3.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开关、插座、电动机等。

1.3.2 防爆措施:指为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电弧等导致火灾、爆炸的措施,包括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使用。

1.3.3 运行人员:指从事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2.1 设备标准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2.2 防爆等级根据井下环境的气体、粉尘等特性,选择相应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等级要满足井下环境的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防爆要求。

2.3 安全间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保持安全间距,避免设备之间的火花、电弧等直接接触。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矿工安全,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并实施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设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职务,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和检修等环节,形成完整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体系。

第五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防爆电气设备故障。

第二章防爆电气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八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时,应根据需要明确设备的功能、性能和规格。

第九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煤矿在验收防爆电气设备时,应对设备的品质、数量、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码和入库。

第三章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矿工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矿工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岗位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煤矿应为防爆电气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返修第十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检修部门应有专业的检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气防爆管理,杜绝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各单位机电科、安检科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机电科是外来施工单位(建井处、安装工程处、六处、勘探工程处等)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外来施工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纳入日常考核,定期对其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矿、队(项目部、工区)、班组三级防爆管理网络,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特殊时期应增加检查次数。

第五条防爆检查人员配置(一)各单位机电科及其它生产业务科室,必须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电气防爆工作。

(二)各单位机电科必须设防爆管理组,配齐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人数应满足检查周期需要(建井处、勘探工程处参照100-240万吨矿井配置),但不得少于表1规定人数。

表1: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数量(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项目部、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副队长(副经理)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置2名~3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采掘头面每班至少配1名跟班防爆电工负责防爆检查工作。

(四)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应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并取得井下电气作业合格证。

(五)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必须报各单位机电科备案。

第六条防爆管理职责(一)防爆管理职责划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行政管理。

(三)机电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电气防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技术管理。

(四)机电科长是电气防爆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日常管理。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煤矿电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以下是某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责任:明确煤矿的电气安全管理责任,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设备选择: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

3. 设备安装:要求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试,并经过相应的检验与验收。

4. 设备维护:制定定期检修计划,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爆性能。

5. 设备检测:定期进行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测和电气检测,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6. 人员培训:对参与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防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7. 应急管理:制定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

8.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电气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9. 记录和报告:做好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记录,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和防爆管理工作。

此外,该煤矿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相关规定和制度,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爆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开关箱、灯具等。

3.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均需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二、防爆标准1.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准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规范,包括GB3836.1-2024《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2024《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防爆型“d”》等。

2.在购买电气设备时,需注意选择符合防爆标准的产品,购买前要查看并保留相关产品的证书及防爆合格证明。

三、安装要求1.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电气设备的位置和数量,避免设备间的过密堆放。

2.电缆的安装需注意避免弯曲和磕碰,避免在易受损或有挤压风险的地方铺设。

3.开关箱的安装要求固定可靠,箱体需与地面接地,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漏电保护器的测试。

四、使用与维护1.对于电缆、开关箱、灯具等电气设备,在使用前需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外部无明显破损。

2.使用中如发现电气设备的异常情况,如发热、漏电、防火门无法关闭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

3.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设备有异常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离线检测,包括绝缘电阻测试、接地装置测试、漏电保护器测试等。

五、操作规范1.熟悉并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操作设备时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使用。

2.使用设备前需确保设备本体和周围环境无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风。

3.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设备时,需断开与电源的连接,确保安全维修。

4.电气设备维修时需佩戴符合防爆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手套等。

六、报废处理1.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发生严重故障无法修复时,需及时报废。

2.报废设备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场、封存和销毁等。

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规定(3篇)

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其中,防爆规定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防爆规定。

二、防爆设备管理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PAA、运行BB、维护CC、整定DD、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具体包括:(1)PAA: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和拆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标准。

(2)BB: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试验和维修,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

(3)CC:维护防爆电气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护过程中不破坏设备的防爆性能。

(4)DD:整定防爆电气设备的参数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修理: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应使用合格的配件,并确保修理后的设备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2. 井下防爆设备检验(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内容包括设备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保护性能等。

(2)防爆电气设备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作为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的依据。

3. 防爆设备入井管理(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后,应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防爆作业管理1. 爆破作业安全距离(1)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

(2)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

(3)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爆破安全距离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确定,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4)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30米。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和协同管理,落实各级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采用全员参与的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分类和等级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按照防爆性能可分为I级、II级和III级。

第八条 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特别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高度的防爆能力。

第九条 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较高的防爆能力。

第十条 I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一般的场所,要求具有一般的防爆能力。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防爆标志、证书等进行标识,明确设备的分类和等级。

第三章设备的选用和安装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满足井下作业的需要。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线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预留足够的空间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确保安全可靠,防止安装故障和失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和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应按照维护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期限和频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要求进行确定。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事故处理第二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本规定包括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达到提高井下作业环境安全性的目的。

二、应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井下作业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三、管理责任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由煤矿或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井下防爆电气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正确执行。

四、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及验收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煤矿或矿山企业的相关规定。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的电气工程师进行,确保设备与周围环境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3.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应由专门的维修工人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修理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有专人进行修理,修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人员的生命安全。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后,需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记录和档案管理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检测、维护等记录应按规定进行,并保存至少五年。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档案信息应准确、完整。

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防爆60条

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防爆60条

第四十三条:橡套电缆护套损坏裸露出芯线 或伤痕深度达最薄处1/2以上、长度达20MM 或沿围长1/3以上者为失爆。
第四十四条:接线应采用卡爪或利用专用的 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簧垫或采用 双螺母,不得压芯线绝缘外皮,芯线压紧后 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 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芯线未压紧为失 爆。
第三十三条:使用的密封圈内分层破损或密封圈老 化均为失爆。
第六章 紧固件
第三十四条:隔爆面紧 固件应完整、齐全、可 靠,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同一紧固部位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螺纹裸 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六条: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紧固螺 钉深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 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 螺孔,否则为失爆。
电气间隙(毫米)
380V以下
6
380V
8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10000
100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 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 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 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第二章 壳体
第五条:凡是转轴 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 方应有隔爆轴承盖, 轴承完好,轴承盖无 破损,否则为失爆。
转轴
轴承盖
第六条: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 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长:160mm×2 深: 8mm×2
长:150mm 深: 6mm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以及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始终坚持“预防第一、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制度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井下特殊的防爆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电气设备选型时应优先考虑防爆性能较好、耐腐蚀、耐高温、耐振动、耐压力变化等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电气设备应具备合格证书,并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煤矿井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十条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规定使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私搭电线。

(二)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三)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严禁在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电气设备维护与检修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记录维护操作和结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检修需要停机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并按规定进行试验记录。

第五章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措施应根据作业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号,并正确安装。

(二)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计划进行定期检测。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和接地测试。

2024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

2024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

2024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电气设备防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矿山开采权的煤矿和煤矿企业。

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电缆、电机等。

第三条煤矿应妥善规划和安排电气设备布置,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要求第六条煤矿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要满足矿井瓦斯等爆炸危险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煤矿电气设备应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电缆、插头等连接处不得松动,断裂或者出现损坏。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外壳应具备防爆性能,材料应为阻燃材料,表面应平整,无擦伤、划痕和锋利的边角。

第九条煤矿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灰尘和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设备的干燥和整洁。

第十条煤矿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过载保护装置,确保设备正常工作时不会超过额定负荷。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检查设备的外观情况,包括外壳、连接处及其他附件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状态。

(二)检查设备的地线,确保地线的良好连接,防止漏电和误差。

(三)检查设备的内部结构和线路,确保无松动、破损或者腐蚀现象。

(四)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包括外壳材料、表面平整程度和阻燃性能等。

(五)检查设备的接地情况,确保接地电阻合格,防止漏电和静电积累。

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二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一)如果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检查结果为合格。

煤矿应及时记录并存档检查结果。

(二)如果设备存在问题需要处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煤矿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修复或更换设备。

第十三条修复或更换设备时,煤矿应确保使用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并将旧设备安全处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2. 设备购置:购置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爆标准,要选择经过防爆合格评定的产品,并按照防爆要求进行安装。

3. 设备维护: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编制维护计划和记录。

4. 使用管理:煤矿企业要对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爆性能。

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防爆检测: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对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隐患。

6. 废弃电气设备处理:对废弃或损坏的电气设备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拆解,以免对工作环境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7.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气设备防爆事故要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要求,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设备监督、加强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矿工的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安全,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灯具、电机、变频器等。

三、定义1. 防爆电气设备:指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能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2. 非防爆电气设备:指未经特殊设计和制造,无法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四、责任和义务1. 煤矿管理人员:(1) 负责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执行。

(2) 负责组织开展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2. 井下作业人员:(1) 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改动、拆卸电气设备。

(2)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问题时,及时上报煤矿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配合煤矿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设备选用和检验1.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并在购买前查验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明。

2. 新购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确定其防爆性能,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六、安装和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对电缆、灯具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设备的接地等防爆要求。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由获得专业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维修。

七、安全防范措施1. 煤矿井下应建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包括爆破信号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可燃气体的监测和报警。

2. 煤矿应配置防爆工具和设备,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和灭火。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三篇)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三篇)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

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

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

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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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消灭井下电气失爆火源,确保井下电气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矿机电部门是矿井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部门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部门。

矿机电部门、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防爆检查标准执行国家防爆标准GB3836.1~4及河南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第四条防爆管理体制(一) 机电矿长负责电气防爆的行政管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

(二) 机电科负责电气防爆业务管理,设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其他生产业务科室对本战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并明确有分管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 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

(四) 机电科建立健全的机电防爆检查制度、体系,配备有不少于3名有资质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满足所防爆检查周期的需要。

(五) 采、掘、机运、通、安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原则,负责所分管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防爆检查人员。

(六) 在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的主持下,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生产、机运、通、安等科室和基层队参加的机电防爆工作例会,贯彻上级及本单位有关文件、规程、规定,落实防爆检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决定奖惩。

第五条防爆管理责任划分:(一) 机电矿长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 机电科负责本单位电气防爆业务保安。

(三)安检科负责对本单位电气防爆工作进行监督。

(四)采、掘、机运、通、安等井下基层队的队长是本单位所管机电设备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五)当班跟班领导是当班机电防爆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六)防爆检查员是分管区域防爆检查的责任者。

(七)设备包机人是所包设备的责任者。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六条必须坚持防爆设备把好“三关”制度,即出厂库检查关,不合格不准发放使用;入井检查关,“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安装验收关,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准送电和投入运行。

第七条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单位和机电科必须把好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验收关。

严禁采购“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必须选用防爆性能符合规定,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并有良好信誉的厂家产品,决不允许采用伪劣假冒或“三无”厂家的产品。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加强对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

必须建立完善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发挥作用,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有动态变化时应及时追加检查,严禁走过场。

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必须坚持对防爆设备进行“班、日、周、月”定期检查的制度。

具体要求是:(一)防爆电工、使用维修人员当班进行班检。

(二)基层队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进行日检。

(三)机电科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坚持对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二次;低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防爆大检查。

第十条各级防爆检查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防爆电工、兼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周必须有分管队长的审查签字,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旬必须有机电科长的审查签字,每月必须有机电矿长的审查签字,记录要妥善保管。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隐患危及安全时必须停止供电,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场生产,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

第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每一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必须将电气防爆责任落实到人,包机到人并实行挂牌管理,发现一台(一处)责任为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配件等应采用与设计相同型号、结构、功能和指标的配件。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资质证件齐全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矿机电科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再经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一)严禁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100元;(二)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随意打开、移动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三)电气设备包机人,每天应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修一遍,漏检一次罚款50元。

(四)井下各硐室的配电工和绞车、皮带、溜子、水泵司机等岗位人员对自己管辖使用的电气设备负有防爆检查监督责任,交接班时发现电气失爆可以拒绝接班;(五)设备检修后必须认真检查防爆情况,无失爆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出现失爆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六)移动设备送电使用前由岗位人员检查设备防爆情况,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七)矿井机电设备入井必须有机电部门发放的入井证,由井口把钩工收集后交机电科存档。

(八)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加装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电气失爆就是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并按《**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须经相关资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具备上岗资格。

防爆电工须经相关资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应报各单位机电科备案。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条矿井检查发现电气失爆按矿井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公司检查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外,矿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机电防爆的罚款建立财务专帐,用于矿井机电防暴工作评比的奖励,充分调动防爆管理人员积极性,以利于防爆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附件: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进行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

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防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防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1.防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结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快动门式的防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结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 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有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序以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结合面长度在结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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