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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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消灭井下电气失爆火源,确保井下电气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矿机电部门是矿井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部门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部门。矿机电部门、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防爆检查标准执行国家防爆标准GB3836.1~4及河南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第四条防爆管理体制
(一) 机电矿长负责电气防爆的行政管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
(二) 机电科负责电气防爆业务管理,设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其他生产业务科室对本战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并明确有分管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 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
(四) 机电科建立健全的机电防爆检查制度、体系,配备有
不少于3名有资质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满足所防爆检查周期的需要。
(五) 采、掘、机运、通、安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原则,负责所分管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防爆检查人员。
(六) 在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的主持下,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生产、机运、通、安等科室和基层队参加的机电防爆工作例会,贯彻上级及本单位有关文件、规程、规定,落实防爆检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决定奖惩。
第五条防爆管理责任划分:
(一) 机电矿长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 机电科负责本单位电气防爆业务保安。
(三)安检科负责对本单位电气防爆工作进行监督。
(四)采、掘、机运、通、安等井下基层队的队长是本单位所管机电设备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五)当班跟班领导是当班机电防爆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六)防爆检查员是分管区域防爆检查的责任者。
(七)设备包机人是所包设备的责任者。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必须坚持防爆设备把好“三关”制度,即出厂库检
查关,不合格不准发放使用;入井检查关,“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安装验收关,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准送电和投入运行。
第七条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单位和机电科必须把好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验收关。严禁采购“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选用防爆性能符合规定,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并有良好信誉的厂家产品,决不允许采用伪劣假冒或“三无”厂家的产品。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加强对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发挥作用,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有动态变化时应及时追加检查,严禁走过场。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必须坚持对防爆设备进行“班、日、周、月”定期检查的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防爆电工、使用维修人员当班进行班检。
(二)基层队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进行日检。
(三)机电科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坚持对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二次;低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防爆大检查。
第十条各级防爆检查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防爆电工、兼
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周必须有分管队长的审查签字,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旬必须有机电科长的审查签字,每月必须有机电矿长的审查签字,记录要妥善保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隐患危及安全时必须停止供电,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场生产,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
第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每一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必须将电气防爆责任落实到人,包机到人并实行挂牌管理,发现一台(一处)责任为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配件等应采用与设计相同型号、结构、功能和指标的配件。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资质证件齐全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矿机电科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再经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严禁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100元;
(二)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随意打开、移动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电气设备包机人,每天应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修一遍,漏检一次罚款50元。
(四)井下各硐室的配电工和绞车、皮带、溜子、水泵司机等岗位人员对自己管辖使用的电气设备负有防爆检查监督责任,交接班时发现电气失爆可以拒绝接班;
(五)设备检修后必须认真检查防爆情况,无失爆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出现失爆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六)移动设备送电使用前由岗位人员检查设备防爆情况,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七)矿井机电设备入井必须有机电部门发放的入井证,由井口把钩工收集后交机电科存档。
(八)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加装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电气失爆就是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并按《**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必须具备初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