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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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为更加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贷款支持情况,结合现有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统计指标,建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现就《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有关指标释义及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2.表号:(暂缺)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III)、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3.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4.不良贷款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按五级分类认定。

5.贷款户数指报告期末有贷款余额的贷款户数。同一笔贷款存在共同还款人情形的,应视为同一贷款客户,不作区别计算。

6.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指当年该类贷款累计发放额按照对应的贷款合同年化利率计算产生的收益金额。例如:某客户获得循环贷款授信100万元,合同约定年化贷款利率6%,截至期末时点,当年共放款3笔,金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万元)=30*6%+40*6%+50*6%。此项科目作用为跟踪反映贷款利率定价情况,故统计时无需考虑资金成本、实际用款时长、贷款罚息收入、其他附加费用、产生不良后的本息损失等因素。

7. 单户授信总额指对单户客户表内外统一授信的总额度,按照银监会《商

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如无授信总额度管理的,应以填报机构对该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余额和实际审批贷款额度的较大值为准。若客户授信总额在当期发生变更,应按最新的授信总额将该客户贷款相关数据全部调整至新的授信分类中,同时将按此前授信总额划入原分类的相应贷款数据剔除。自然人客户在同一家填报机构同时获得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应按两类贷款各自额度在表II和表III分别填报相应数据,无需计算加总额度。

三、指标释义

(一)表I: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它组织贷款

1.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其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划定。以下同。

1.1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和向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农林牧渔业贷款以及支农贷款,单户授信总额应在3000万元(含)以下。其中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农林渔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执行。支农贷款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相关定义。

1.2普惠型科创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创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其中“科创小微企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规定,定义如下: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指标;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经地方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3)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认定。其中条件1-2需同时符合,条件3的3个子项需任意符合其一。参见《S70_I 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定义。

1.3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发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2)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3)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一般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由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如当地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可暂不要求该项条件。

1.4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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