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成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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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山东省做了进一步明 确。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 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5 号修订发 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 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上述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支付的地价款
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成本如何确定?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 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 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文 件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的解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 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 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 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 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取得的支付凭证为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与缴税入库单。
Leabharlann Baidu
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 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 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 价格的,不得扣除。” 对于接受投资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厦门市制定有具体政 策。《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 局公告 2015 年第 3 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 税人因接受投资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投资方投资入 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及缴交的契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
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成本如何确定?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 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 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文 件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的解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 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 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 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 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
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取得的支付凭证为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与缴税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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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 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 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 价格的,不得扣除。” 对于接受投资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厦门市制定有具体政 策。《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 局公告 2015 年第 3 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 税人因接受投资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投资方投资入 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及缴交的契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