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售后回租的若干问题

回租(返还式租赁)中若干问题解析

沙泉

回租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态,又称“返还式租赁”。不是何时有人使用了“出售回租”或者是“售后租回”这些名词,主要想更清楚地体现销售后再租回的运作方式。因为过分地突出“出售”误导了制定政策方面人士的理解,因此在运作时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因此即有融资的性质,又有贸易的形式。随着业务的发展,简单融资租赁以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因此围绕简单融资租赁又衍生出三重特殊交易方式:厂商租赁(出租人与出卖人合二为一);转租赁(在部分环节出租人与合二为一);回租(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厂商租赁的目的是促进出卖人的销售,属于信用销售;转租赁的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相当于保理(应收帐款出售);回租的目的是为承租人融资,相当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在运作过程中,承租人见不到钱,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各种费用。但回租是融资租赁中唯一让承租人能见到资金的交易方式,是盘活承租人固定资产的有效手段。如果说从操作的角度、法律的角度,会计准则的角度看,回租并没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出在税收和监管上。

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产物,因此在研究融资租赁时,就不能用传统的观点看问题,否则就很难理解它的内涵。基础错了,后面的观点就无法讨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都拥有那些权能,他们都分别落在谁的身上。

按照《物权法》对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仅是处分权。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看出,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部分权能已经渡让给承租人。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17条“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回收;也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产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进一步证明出租人只有处分权,其他三个权利都属于承租人。

回租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唯一不同处是:承租人也是出卖人,出售的是自己过去使用,现在和将来还要使用的物件,然后在租用。出租人的原则是“你租我才买”,这就说明出租人并不是要买这个设备,而是为了租赁防范风险采取的必要手段。

虽然出卖人与承租人为一体,并没有改变融资租赁本质,租赁物件的设备特性没有改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改变,甚至租赁物件没有产生任何移动。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出售”的是物件的处分权(严格意义是转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交易行为。

目前税法对回租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业内人士都说回租里面有“出售”交易,税务部门当然要在“出售”环节寻找征税依据。按照旧货理论,动产通常的特质就是一日为旧。不管设备是否已经被承租人使用,只要在承租人手里就已经是旧货了,那么就要按照《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纳税。

这种销售概念甚至还渗透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中规定售后租回时出售物件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都把回租过程中的销售当正常的买卖,而不是看成防范风险的质押行为。

不正确的理解必然带来不合理的制度。

回租中的出售环节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一、承租人给出租人的只有处分权,别的什么都没有;二、租赁结束后处分权还要退还给承租人,就像解除抵押一样。

税务部门理应把出售回租当作融资性的抵押贷款来对待。如果租赁公司在不要租赁物件处分权,只要抵押权的模式(物权的法律地位下降)下运作这个项目,那么就没有纳税问题,为什么租赁公司仅拿一个处分权就要纳税呢?如果在出售回租的交易中,租赁公司不购买租赁物件,而是只购买物件的处分权,当交易对象是一种权益时,是否还还需要交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如果非要征缴依据又是什么呢?

不过税务部门的做法也不能说完全不对。因为一旦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就要收回租赁物件进行处分,其中包括停止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其他权能。这时,就是实际上的购买,交纳购买旧货的增值税是理所当然的。不过税务部门不愿意出现问题时征税,不出问题时不征税。因为那样监管成本太高了。因此税务部门不关日后怎样,先征税在说。实际上要在退税是很难的。

建议参照海关的做法,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的比例预收征税保证金。当租赁结束时,如果没有问题,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产权转移手续,收回保证金。否则租赁到期后,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出具转移证明,税务部门有权将保证金转为纳税金。这样征收成本和操作难度都不大。

除了增值税问题,海关监管期租赁物件的出售回租目前也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物件若要转让给非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出租人),那么接受方就要补交即日起到监管期结束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回租业务本来不是真实买卖,但还是会出现前面说到的问题。因此要么支付交税保证金,要么出租人到海关总暑办理享受承租人政策待遇的减免税手续,口岸海关才会办理结转手续,将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手里。如果租期在监管期之前结束,还要在办一次结转手续,将产权转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属于新经济,经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律所有权(处分)分离的特征使目前许多政策执行起来特别蹩脚。融资租赁法如果出台,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有可能得到解决。但是该法出台日期尚无定日,二是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回租中的增值税问题。快捷的做法应该是企业把问题和解决建议交给行业组织,让他们和有关部门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否则要等的话,就遥遥无期了。除非我国的税收体系改到这个细微的小节处。

再有就是回租的监管问题。回租因最具融资特色,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来圈

钱。因此监管部门对此都有不同说法。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回租没有特别的监管,只是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么一条。使用的名词是“回租赁”

银监会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对回租有严格的监管条款:“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甚至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文件。这大概是因为过去他们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里有些企业用此方式为股东圈钱或抽逃资本金有关。

再有就是:使用回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般说,承租人用自己的设备给自己做租赁,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但在交易过程中,出租人非要和承租人办一个产权转移的手续,尽管这个产权只是个处分权,但也必须办理。如果租赁公司是国有企业,那么是从这个国有企业流失到那个国有企业。如果这也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回租中的销售是形式销售,反过来又租给国有企业。因此国有资产会不会通过回租流失,当租期结束后设备也该更新了,淘汰旧设备不应算流失。但也不能排除借租赁流失国有资产的问题。因为就算是租赁公司是国有企业,但租赁公司的融资可能还是在社会上,而且在融资时有可能将设备抵押出去。因此要想方式国有资产流失是不可能的。

反过来想,一个还不起租金的“国有企业”那还叫国企吗?对于这样的企业还不赶快改制,流失了又有何妨?而且不用租赁的方式它也会自己不断地减值。因此好的企业没有流失问题,不好的企业流失了也没有关系。国资委应该对国企的经营能力进行监管,没有必要对他们不可能流失的资产进行假设流失然后进行无

效监管,反而抑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融资租赁合同详细版(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

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

并购业务流程汇总

并购业务流程 (一基本流程 1、前期准备工作; 2、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3、尽职调查; 4、拟订全面的并购方案,提交并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购协议; 6、制定谈判策略,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协议; 7、开始过渡期; 8、履行审批手续; 9、开始整合期。 【案例】苏宁环球并购吉林纸业案例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997年3月公司以6.45元的价格发行6000万股普通股股票,共募集资金3.87亿元。公司股票自1997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吉林纸业,股票代码:000718。2000年12月配股,募集资金2.28亿元。因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公司股票于2005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截止到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24.8亿元,流动资产为3.4亿元,流动负债12.7亿元,长期负债7.7亿元,股东权益4.4亿元,全年亏损5.08亿元。 晨鸣纸业收购资产。2005年8月15日,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全部资产抵偿全部债务,抵偿后公司净资产为0元。2005年9月8日,

公司以10.4亿元的价格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晨鸣纸业公司,以此抵偿全部债务。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成为无资产、无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的“净壳”公司。 苏宁环球收购净壳,并注入资产。债务重组完成后,公司成为“净壳”公司,如果不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盈利能力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公司将面临退市。2005年9月15日,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公司50.06%的国家股,同时将其持有天华百润和华浦高科各95%的股权,按4.0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豁免全部转让价款。由此,公司每股净资产从0元上升为1.01元。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使公司具有了持续经营能力。为缓解公司困境,改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能够恢复上市,吉林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一次性补助资金4000万元。200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万元,主 营业务利润为-13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012万元。2005年12月26日公司股票复牌。 (二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被并购方的动机、基本情况和存在的法律障碍 (1为什么要出售股权或变卖企业; (2谁全权负责出售事宜,相关人员的分工及权限。 (3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4公司的法律状况; (5购买该目标企业能带来什么好处; (6目标企业的价值大概是多少; (7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 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知识讲解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 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二、汽车金融业务模式

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月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 租金: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人民币: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1)客户根据《融资租赁基础资料清单》提供前期资料。 (2)项目经理阅读前期资料,如认为有必要推进,提交项目到授信委员会。 (3)授信委员会委员讨论后,由授信委员会主任签发项目立项/预审结论书。 (4)在立项/预审通过的前提下,项目经理完成双人尽职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报告。(5)风控经理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资料进行独立项目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6)授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或评议结论。 (7)总经理签字核准评议结论。 (8)项目通过核准后,由项目经理或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签约。 (9)满足付款前提后,项目经理发起付款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对外付款。 (10)起租后,承租人依照合同支付租金。 (11)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租金后完成租金的核销。 (12)租赁期内,项目经理除负责逾期租金催收外,须按时完成对承租人定期的经营信息搜集和租后检查报告后提交风控经理,风控经理予以复核。 (13)租金支付完毕,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终结项目流程,总经理核准后,项目退出。 以上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流程。但是,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会有自己的一套业务流程,甚至同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也会有不同交易流程。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有所增减。

1.1 申请受理之确定目标客户 融资租赁企业分为金融类、厂商附属类和独立机构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对目标客户的选择都会略有差别,甚至同一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会有不同的客户选择标准。融资租赁企业选择目标客户时通常结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自身的资金情况、股东构架、风险偏好等来综合决定。 就行业而言,2013年修正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被定性为淘汰、落后技术的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不愿意选择。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市政工程行业,石油等资源性行业,符合环保要求的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高科高效的先进制造业,则是在行业分析中占有优势的行业。 当然,考虑目标客户时并不只是考虑其行业背景,还要结合其自身背景情况,包括其开发、运营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从实践经验来看,客户自身的综合情况比行业背景更重要。衡量客户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客户的信用度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受到当地政府认可; (2)稳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3)业务水平和盈利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 (4)固定资产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5)资金账目清晰,无明显挪用、占用资金的情况; (6)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7)企业投资中无重大风险隐患; (8)通过融资租赁融获资金、物品用途明确、合理等。 1.2 申请受理之项目申请会面 当承租人有融资租赁业务申请意向时,承租人和选定的出租人应该进行面谈。出租人可以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并初步判断该业务是否适合融资租赁方式。在面谈中,出租人应该了解如下信息: ①承租人基本情况。包括承租人公司历史、公司性质、公司所处行业、公司规模、股东结构及股东背景、经营情况等各方面; ②申请融资租赁的项目详情。包括申请项目的宏观背景、行业环境、市场预期情况以及项目的行政审批、配套资金、经济效益分析等情况。 ③出卖人及租赁物情况。出卖人的基本情况中最重要的是出卖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有无瑕疵。如果租赁物从国外购得,则还要考虑融资租赁交易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外汇、海关等手续。对于租赁物,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被出租的物品,其次要考虑该行业有无特殊监管要求以及法律是否允许该租赁物的登记,最后,要掌握租赁物的损耗情况、预期收益及兑现的可能性。 ④承租人意愿采取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如果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已有一定了解并有意向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或其他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出租人应当听取承租人的意向并对所选的融资租赁方式是否合适作出初步判断。不同交易方式下,承租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可能有差别。 另外,并不是所有承租人都对融资租赁业务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这部分承租人,出租人在面谈中可在了解其提供的信息后,对于该项目是否适合融资租赁方式以及适合何种融资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

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④融 资租 赁 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の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の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の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の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の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の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の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の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の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の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の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の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の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の,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の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の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の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の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の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の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の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の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の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の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の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の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の为期一个月の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の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の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の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

二手车售后回租业务流程

售后回租业务 一、售后回租(二手车) 1.介绍: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公司组回的行为。 2.该资产必须是承租方所有,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 3.客户牌照 4.有房贷记录的客户: A 自有名下全款或者已结清贷款车辆 B 征信有体现房屋抵押贷款(仅限于商业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如提供 配偶的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结婚证,添加配偶为担保人) 5.征信要求 A 必须是房屋抵押贷款(仅限商业,不含公积金) B 未诶结清状态必须由连续一年还款记录,结清状态下结清时间须在一年之 内 C 须有良好的还款记录(最好一年还款记录不能有超过60天或连续3次30 天以上记录) 二、申请人资料要求:(拍照上传或扫描件) 个人:1 汇购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盖手印并照相) 2 身份证 3 银行流水(最好近期6个月的流水) 4 房屋抵押合同 5 还款卡 6 征信授权书(申请人签字盖手印并照相) 7 机动车行驶证(蓝本) 8 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 9 机动车评估报告(由总部认可的二手车专业评估师评估) 10 机动车购车原始发票 企业:1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 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3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 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 5 企业和法人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6 企业银行贷款及密码 7 财务相关报表(去年年底的财务报表和近3个月法人财务报表) 股东资料: 1 关联企业组织架构图、基本情况介绍;如果股东是打股东,提供关联企 业的贷款情况; 2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密码、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 3 自然人:个人财务情况说明、信用报告 担保人资料:同上述申请人资料 三、对车辆要求 1.车辆公里数:≤12万公里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 向供货商购 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 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 租赁 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 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 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 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 将 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 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 资租赁方式。 图表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⑤岀租租赁物 ④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 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 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 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 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

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 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 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

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有关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方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方案 当前,融资租赁的发展热潮方兴未艾。2014年9月xx市政府下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强调融资租赁行业作为xx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及建设xx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xx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1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市政府每年拿出总额9000万的奖励金,专项用于促进行业发展。今年3月24日中央批准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开辟了一片沃土。 据xx市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xx地区新增17家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突破100家,注册资金突破150亿,业务量突破300亿,发展势头迅猛。 我司作为专注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专业公司,以立足xx、面向全国、专注xx 地区产业客户需求为目标,积极创新租赁模式,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积极推动产业互动和交流。xx银行作为xx地区金融的核心银行,在xx金融界举足轻重,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十分重视。我司将发挥专业优势及利用行业特点和政策优势,结合创新业务模式等方面,欲与xx银行开展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一、主要业务品种 1、厂商租赁与直接租赁

租赁物及供应商(出卖人)由承租人选择决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附条件的处分权)归出租人;期满后,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及其他应款项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或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附条件的处分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出租回使用,以获得现金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模式,承租人与供应商(出卖人)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前已经够买并正在使用的租赁物。承租方将租赁物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租赁物返租回来。这种融资租赁类别有利于盘活承租人的存量优质固定资产,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既增加了资金来源,又改善了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 二、融资租赁业务产品介绍 (一)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售后回租”业务 银行根据对客户的授信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在国内资金头寸紧张和融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客户作为申请人,银行对外开具融资性担保函,为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向境外金融机构借入低成本资金,然后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参考境内融资价格与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1、利用银行授信申请开证业务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精心整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 2 (1?(2?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 2 (1 (2 例 8000万做售 元。 1 2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01万 ?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通用条款】合同编号: 【通用条款】签署日期:201 年月日【通用条款】出租人(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通用条款】承租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注意: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出租方的资质,目前在我国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融资租赁是特许行业,由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近期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出租人应当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否则可能会导致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通用条款】概述 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然后出租人再将购买的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注意: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行为的最大特色是: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是承租人已经

拥有所有权。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基本上不需要转移占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实质重于形式)。 【通用条款】定义 一、租赁成本:约定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格及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首付款: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不计利息,计算租金时扣除首付款。 三、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格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在甲方用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后,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初始金额。保证金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整的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于租赁期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在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以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的要求,此类要求应在租赁期结束前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冲抵租金的要求。 四、服务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

企业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企业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企业融资租赁活动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及调查、审核、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和履行、租后管理、档案管理八个阶段。 第一部分项目申请流程 第一条申请人是指因需要购置新设备或盘活原有固定资产,向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申请人准入标准(附件1):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以及列入淘汰目录的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企业不予受理。 2.租赁物应当为行业先进技术的设备,濒临淘汰或者折旧比较严重的设备原则上不予受理。 3.对于涉嫌走私、或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受理。 4.企业(项目)的立项、生产经营用地的相关批文齐全;环评、能耗、安全消防等情况达标。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经过当地年检。 6.法定代表人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现金流应有效覆盖融资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融资租赁时应向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企业简介(含企业发展沿革、经营团队、组织架构、企业(信誉)荣誉、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涉诉、企业信用等级)

2.近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有效复印件 3.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4.股东和高管的履历 5.近三年的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及近期财务报告 6.近三年的纳税凭证 7.近三年的水、电或其他能源消耗的费用缴纳凭证 8.近一年的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订单或者产品出库凭证 9.设备清单(另附件三)及原始购置发票复印件 10.主要股东的银行征信调查授权书 11.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说明 12.企业法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13.租赁申请表(另附件二) 第二部分项目受理及调查流程 第四条对于自营性业务项目立项由租赁部负责受理;对于外包业务项目立项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受理。 第五条对客户的租赁需求,应展开双人实地租赁调查,对项目进行评估。人员由租赁部和风险控制部组成。 第六条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性负责,以及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实地核实。核实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项目调查人员须将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和加盖审核无误章。 第七条租赁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访谈、财务资料查阅、固定资

售后回租规定合同(船舶回租)

标准文档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赁股份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 传真:-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 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

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 (1)承租人保证对租赁船舶享有真实的、完全的、无争议的、权属无瑕疵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在租赁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权和/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的债务和/或索赔;承租人已完成与租赁船舶转让有关的全部外部和部审批许可手续; (2)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和/或有关当局查封、留滞、扣押; (3)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2.3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供查核: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买合同)、购船发票、船舶完税凭证、交接文件、其他各种批件、许可证明、第 3.9条约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要求提供的证明承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在不改变租赁船舶使用权、占有权的条件下,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船舶;出租人基于将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之目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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