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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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试行)

前言

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城市的市容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路建筑物形象、居民庭院卫生、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路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2001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3.2 城市市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部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并贴有禁烟和讲究卫生的标志,不得沿途乱丢废弃物。

4.7无违章建筑。

4.8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9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农户应坚持圈养,不得放养,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4.10营业性的饮食业主不得以柴、煤为燃源,且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排油烟设施。

4.11各类乞丐、醉汉等盲流人员要及时疏散和救助。

4.12地下通道不得骑自行车和违章摆摊设点。

5 道路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生长良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路建筑物形象

6.1 沿路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损,临路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统一材料、式样等),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不得突出外墙。

6.1.3经营单位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6.1.4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路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路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6.3.4 定期清理,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居民庭院卫生

7.1 居民庭院卫生整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现象;

7.2 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杂物;

7.3 门窗洁净,无破损;

7.4 屋顶无垃圾、杂物;

7.5 排水畅通、无堵塞;

7.6 庭院、楼道无垃圾广告;

7.7 各种管线整齐、有序,无乱吊挂。

8 沿路各种灯饰、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标线

8.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城市容貌及观瞻。

8.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8.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

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8.4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及门店招牌完整,不断字缺亮。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8.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8.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7各类商品、信息、推销、传播、宣传单不得占道或强行向行人分发。

9 各类市政设施

9.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9.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路灯的亮灯率97%,设备完好率97%。

9.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9.4 沿路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9.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9.6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美观、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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