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法感情”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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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感情”的现实意义

摘要: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辉煌无比,耶林作为此时期堪与萨维尼、祁克二位法学巨擘鼎足而立之一杰,对于法律史学、法社会学、私法学甚至人类文明史都有巨大贡献。对于耶林思想予以研究有利于廓清学界对于耶林法律思想认识的迷雾。对于耶林“法感情”一说应该给予高度理论重视,这对于当前我国国民权利意识淡薄局面的改观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德国法学耶林法感情

一、《为权利而斗争》概观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根据其在维也纳法律协会的口头告别演讲而修改整理并扩充而完成的一部小书,本书可谓微言大义,区区几十页,仅仅6万余字,读来却启人心智发人深思,该书一经出版,即被翻译成外文,据郑永流教授查证,截止1992年,该书以先后被翻译成50余种外文。仅公开出版的中译本就有8个。在这本小册子里,耶林围绕正如其文题所标明的——为权利而斗争,开宗明义“法的生命是斗争”,阐述了权利之于人的重要性以及斗争至于法的产生于权利获得的重要性。通读全文,印象最深刻的一个词就是“法感情”。“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由此可见,耶林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诉讼利益,而是为了其遭受损害的人格尊严、名誉以及“法感情”。

二、关于“法感情”

1.“法感情”的内涵

那么,什么是“法感情”呢?“在耶林的著作中,耶林特别强调要培养公民的‘法感情’,其实就是一种权利意识或对权利的看法。”这种观点是普遍存在于学者之中的,如有学者认为公民“法感情”是源自法主体内部的主观心理体验,是基于其与公民法意识的主观融通性,法感情,这一带有极强主观自发性的心理情绪的发现与培育可能会是法意识生成的可行途径,并为公民法意识的良性运转提供内在的动力,认为“法感情”是启动公民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因。还有学者从法感情和权利意识的角度来阐释耶林的法律思想学者认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存在于情感之中,耶林将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称为‘法感情’。可见,权利意识是他的‘法感情’的重要内容。从耶林的权利理论中分析,‘法感情’权利意识的实质是权利之利益和权利之目的。”相较之下,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相对可取的。

2.关于“法感情”之“法”辨

我们这里所称的“法感情”中的“法”是但有两层含义的:客观的法和主观的法。这一点耶林在文中也提到“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这一点英美法系的学者可能看的更明确:“大陆法系国家的人,在表示客观的权利和主观的权利的时候,用的是同一个词;而在英格兰法律中,却是分开使用的,用‘法律’(law)表示前者,用‘权利’(right)表示后者”。虽说本书的考察对象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向,“但是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客观的法)也是正确的”。所以,“法感情”应该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并不能将其等同于权利意识,所以,将权利意识视为“法感情”的重要内容这一观点是比较准确的。而且就Recht 这一词的翻译,郑永流教授在译后记也坦诚,“通观全文,在此书翻译中,也包括在其他场合,Recht 不可一律以‘权利’对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用‘法权’、‘法’、‘法律’、‘公正’、‘合法’更多时用‘权利’来表达,这就无需赘言了。只是何种具体情况当用何种表达,并不一目了然”。

3.“法感情”的产生

既然“法感情”如此重要,那他是如何产生的呢?在此不得不提到耶林在维也纳的第三次演讲,即他在辞职后再次造访维也纳时所做演讲《法权感的产生》在该文中,耶林认为“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 ,他从自然、历史和心理三个角度对这一论点予以探讨,认为法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形成的,是通过人的抽象能力获得的,只有通过像法学家那样的理论构成与概念分析能力法权感才能演变为法律。

三、“法感情”之于我国当下

在我国,人们对于法律向来无好感,我国民众缘何畏法呢?很大程度上,我国传统上是专制统治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确立王权至上,而王权的更替缺乏相对正当的政治游戏规则而导致“窃国者诸侯”,在此种情形之下,王权既得者致力于王权的确立和巩固而忽视民众个体的权利。君主通过改革,运用官僚体制和户籍制度使臣民成为孤立的、弱小的个体,致使个体之间交流成本的增加,臣民普遍产生“搭便车”的心理而安于现状,这样使得专制统治成为可能。所以才有“厌讼”和“健讼”矛盾现象并存的中国传统社会。我国当下情形从根本上并没有得到转变,公民权利意识依然淡薄,更遑论“法感情”,普法教育虽开展依然,但所宣传的多是“不得”、“禁止”诸如此类的规定,而对于公民的权利却是一味的限制。这很大程度上是制度使然,美国学者海利在谈到日本社会的诉讼率不高的原因时认为这与所谓的“厌讼”情感无关,而是“由于制度条件的缺陷,即司法模式效能上的问题”,而日本政府为何不致力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效果呢?“在海利看来,这与行政指导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然而,情形在好转,近几年屡见于报端的“1元钱官司”、“孙志刚事件”后的“三

博士上书”、“三鹿奶粉”事件后的《食品安全法》、“抗暴力拆迁”以及“李庄案”中那些正义凛然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学者对司法改革的助推、“夏俊峰案”引发对城管制度的怀疑······变革难免会有牺牲,但他们并没有白付出,人们对于法律的情感是在转变的,就像耶林所言:“国民必须为法而角逐、斗争、流血。这一事实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结,这与分娩时以生命为赌注的这一事实把母与子内在地结为一体完全一致”,“某一国民拥护并主张自国法的激情强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联结国民和法之间确确实实的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并且神对祈求祝福的国民,不施于他们之所需,不是减轻他们为获得法所倾注的劳苦,反而变本加厉。在这个意义上我敢说,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参考文献:

[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85页。

[2][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3]钱鹏:耶林权利哲学思想述论,南京师范大学2006硕士学位论文。

[4]李大勋:法感情——启动公民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因,中国科技信息,2005(16),第235页。

[5]尹晓闻:解析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0(2),第39-42页。

[6][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7][比]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大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8][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9][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10][德]耶林:法权感的产生,王洪亮译,米健校,比较法研究,2002(3),第103-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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