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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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检查内容

一、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应急救援组织

二、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卸货、堆放、发货、装车、搬运等操作规程)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废弃物品处置制度

入库验收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技术要求

1、环境要求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度,查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2、堆放要求

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南宁市鸣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贯彻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经营烟花爆竹,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必须规范管理,凭证购进、销售、运输、储存,禁止无证经营。

第三条:本公司是合法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烟花爆竹的购进、销售、运输、储存等业务。非经本公司批准、授权、委托,任何部门、集体、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业务。

第四条:经本公司审批、授权、委托有经营权的部门,凭本公司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但必须在本公司的批发点进货或在本公司授权的分公司经营点进货。

第五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本公司授权销售点的负责人,是安全主要责任人,对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检查工作负全责。

第二章进货管理

第六第;把握好进货渠道的质量关,禁止在无证的厂家或个体生产作坊购货。严禁购进不合格和公安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品种及超药量的品种。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必须到本公司购进贴有防伪标识的商品,严禁购进私炮。

第七条:供货的厂家必须出示合法经营有效证件,《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购进烟花爆竹必须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报本公司保卫部审核,领导签批,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一同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九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证批准的购进量进货后,把《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一起交到本公司保卫部。

第十条:《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不得超期使用和涂改。严禁转让、转借、出让。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凭运达地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向承运单位办理运输业务,两证随车运货而行。

第十二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专车专用,禁止人货混装或混装其他杂物。专人押运,车上严禁烟火,并悬挂危险品的标志。

第十三条:司机应注意控制车速,防止碰撞,和剧烈抖动,用棚布苫严捆牢。

第十四条:运输途中停留吃饭等,要留人值班看守,禁止中途长时间停留或过夜,应直达目的地。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仓库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证》,按证核准量存放,严禁超量储存和无证储存。

第十六条:专库专用,严禁混存。仓库的管理实行双把锁,双人保管,双人管理,双人发货的“四双”管理制度。仓库看守和仓库保管员分设,分别与本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七条:仓库的消防器材、防盗、避雷设施完备,实行每年一检修、保养制度,保证在良好状态,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仓库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出入库、领退登记签名制度,进入库区检查必须有本公司领导,或保卫部人员引领到场,或凭保卫部签发的通行证方可入库。保管员、安全员日检一次,本公司月组织检查一次,并落实犬防。

第十九条:仓库内的室温度不得超过35度,湿度控制在65%以下。

第二十条:仓库内严禁拉接电源,严禁用煤油灯,腊烛作照明,消防水要到位,水源充足,室外、围墙设立安全防范警示语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装卸烟花爆竹由保管员监装监卸,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磨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不准使用铁质工具,禁止穿钉有金属鞋底和带火种的人员进入仓库。

第二十二条:堆放要求:平、稳,墙与堆垛之间不少于0.45米,堆垛之间不少于1.5米,堆高不能超过1.7米,地面禁用油毡或其它易燃物铺垫。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销售烟花炮竹,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南宁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坚持凭证销售供应的原则,严禁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证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单位或个人到本公司购买烟花爆竹,必须出示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临时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税务证》。

第二十五条:销售点要按要求配足灭火器材,消防水桶装满水。

第二十六条:批发店摆设的样品,严禁填装火药。必须设立样品专柜,样品专柜大组合烟花样品必须是无火药样品,与其它柜台拉开距离,严禁任何人在销售点吸烟或在门前试燃放。

第二十七条:开票、交款与提货分离,即在批发点交款、开票,到仓库提货。销售点要设置安全警示语和安全标志。店内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开水器等电器,禁止用60W 以上灯泡以及煤油灯、腊烛照明。吊挂灯距必须在2米以上,门前8米内禁止乱停车辆和堆放任何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落实责任制,指定专人配戴警卫标志,值班执勤巡逻,制止违章吸烟及维持经营场所和门前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九条:建立销售物流登记制度,各销售点每季书面将烟花爆竹的销售量和库存量情况公司保卫部。

第六章涉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涉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安全员、司机、押运员、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参加公安机关的培训班学习,并获得上岗证。公司坚持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年上教育培训课2期。

第三十一条:建立思想分析制度,对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警卫人员、保管员、销售人员、押运员)进行分析,发现思想不稳定,有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二条:涉爆人员,责任心要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业务知识,按要求控制仓库的湿度温度。熟知本岗灭火器存放位置,并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正的,本公司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经营的部门,一经查实,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收回所有经营证件,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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