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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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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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通过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解释,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理论。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理学的几个重要概念。

1. 法律的规范性在法理学中,规范性描述了一个规则或命令需要被遵守或执行。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不是对事实和行动的描述,而是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产生规范的约束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个别性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法规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个别的情况如何。

法律的个别性指的是法律对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具有不同的约束力,这种个别性一般基于个人的权利和权益。

3. 归纳法律推理和演绎法律推理在法理学中,归纳法律推理是从特定的法律案例中归纳出一般规则。

演绎法律推理则是在已知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应用这些规则来推导特定的案例。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法规,人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经过有效地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

而没有经过有效立法程序的规则,为非法规则。

2. 等级法规等级法规是指法律规则按照其法律效力的高低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例如,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则的效力远高于行政法规。

3. 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规范性解释。

文本解释指的是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则。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特定的历史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制度解释则是考虑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来解释法律规则。

规范性解释是针对特定的法律规则,使用更高层次的规则进行解释,以达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三、知名相关法律规则1. 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成立规则是指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必要条件。

例如,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以合适的形式进行确认。

而且,在合同达成之前,合同的条款必须得以清晰地表述和讨论。

2. 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是指相对人因违反法律规则,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

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

掌握了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司 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司 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在司法考试的法理学领域中,法律解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知识点。

它不仅是理解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规则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法律争议、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法理学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解释。

简单来说,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说明和阐释。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条文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情况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其确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具有多种分类方式。

从解释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比如我国的立法解释,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被称为学理解释,一般是由学者、专家或其他个人基于自己的研究和理解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从解释的方法上,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

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语的通常含义来进行解释;体系解释则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联系相关条文来确定其含义;目的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条文;历史解释则是通过研究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相关资料等来理解法律的含义。

那么,为什么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呢?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也无法用精确无误的语言来涵盖所有的细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条文可能会显得模糊或者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前言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一门课程,其考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关键。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
在司法考试中,法律规则是常考的考点,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则及其对应的法律条文:
1.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自由裁
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得占
据优势地位,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平原则。

3.录音取证原则:录音取证原则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地保持录音记录原貌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作证人为其证言,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由说。

②范围说。

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为,因⽽权利具有⼀定的⾃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般在下列⼏种意义上使⽤:{⼀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必要⾏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们必须履⾏⼀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们实施某种⾏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们的“应然”⾏为或未来⾏为,⽽不是⼈们事实上已经履⾏的⾏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的性质,义务⼈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称“对⼈权利”和“对⼈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权利义务(2)集体(法⼈)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者是相互关联、对⽴统⼀的。

2.社会⽣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体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一、引言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4. 结论和总结:在解答论述题的结尾,要得出明确的结论,并进行总结,回答问题。

五、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1.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方法。

2. 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颁布和法律的施行等。

3.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平等、保护、公正、效率、合理等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准备司法考试的你对法理学的知识掌握的怎么样了?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理学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阅读。

一:法与科学技术(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

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法律||教育网提供必要的准则。

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法在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二: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考全部法学知识点总结

法考全部法学知识点总结

法考全部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原理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普遍规范和规则,是一种为人们生活和活动制定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的。

2. 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性质包括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特殊性、稳定性和适用性等。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规范公民行为等。

4.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5.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包括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6.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法律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法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履行等。

7. 法律的变更和消灭法律的变更和消灭包括法律的修改、废止、失效等。

8.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包括体系的构成要素、层级关系、功能分工等。

9.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形式、内容、效力等。

10.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二、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专法与常规法的关系,集体法与个别法的关系等。

3. 法律体系的功能分工法律体系包括各类法律文件的功能分工、不同层级法律的协调关系等。

4. 法律体系的发展动向法律体系的发展动向包括法律体系的演变、法律体系的变革、法律体系的完善等。

三、法律制度1. 法律体系的领域划分法律体系的领域划分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宪法等。

2. 法律体系的制度构成法律体系的制度构成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检察等。

3. 法律体系的法律责任法律体系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4. 法律体系的维权机制法律体系的维权机制包括法律行使和维护方式、法律救济机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等。

5. 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执行、维护、监督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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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法理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法理学,又称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本义和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效力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是考生理解法律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司法考试中对其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命令范式、禁止范式、允许范式和制度范式等。

命令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提出的要求,禁止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禁止,允许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允许,制度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法的效力与法律关系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力量。

司法考试中,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创设的主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合法的法律行为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考生应对法的效力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四、法的解释与法的适用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确立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中,对法的解释的掌握是法理学考题中的常见要求。

法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它要求考生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目的。

五、法学思维与司法实践法学思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素质之一。

它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是法学思维的具体体现,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审判。

六、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和瑕疵之处。

法律改革是为了弥补和完善法律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

在司法考试中,了解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对于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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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 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最常见的形式) 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一般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 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 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助法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 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当代中国)公法-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社会法-介于二者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义务教育、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复议、国家公务员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治安管理、邮政、海关、集会浒示威、铁路等特别行政法)、 民法(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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