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篇一】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国际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1.外交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一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心机关途径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1.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最新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精品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与国内法相比,“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的复习内容可谓相当庞杂,且由于广大考生在实务和学习中对其接触不多,因而不少人将“三国法”的备考视为畏途,考试时往往放弃了事。
其实,“三国法”50分左右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实际上,把握住“三国法”的两个鲜明特点,考生完全可以在“三国法”上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首先,“三国法”试题基本集中在卷一,少量为卷三的海商法,全部为选择题,试题难度并不甚高,考生只要记忆和理解基本知识点即可,一般毋须进行深度掌握;另一方面,“三国法”内容虽然驳杂,但重点、热点问题高度集中,考生复习并不必要面面俱到,尤其在考前不长的时间里,把握住重点内容,大部分分数即可以收入囊中。
具体来说:一、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6年共10道试题,涉及主体、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战争法等大纲所有内容,而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航空法等大纲每年都列入的内容,基本上没有考查过。
另外,尽管国际法总体上无重点,但对应章节的重点知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首先,某些传统的、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是相对稳定的,这主要包括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等。
其次,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往往以具有突出的理论热点性,并与我国的涉外法律实践联系密切。
以2007年我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热点看,引渡及庇护(余振东、赖昌星案)、双重国籍(海外华人呼声很高)、国际法上的承认(涉及台湾的问题)、边界问题(我国与越南、印度等国的边界谈判)、海洋问题(中日、中越海洋主权的争夺)以及国家豁免(尤其是联合国公约所体现的相对豁免,我国准备改变原来立场)等都是近年在国际国内非常有热度的话题,因此国际公法复习也要体现一定的“应景”性。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三国法是中国大陆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主要涉及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科目的总结,总字数约为3000字。
一、刑法总结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基本原理是指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刑法法益原则、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其中,刑法法益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指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法益,平衡矛盾,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刑法立法精神、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是刑法的重要依据。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的形成、种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的形成主要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因素。
4. 刑罚刑罚是刑事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主要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加以执行的法律制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科目,需要考生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和刑罚等核心知识点。
二、民法总结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人格权是个人因人格特征对他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财产权是个人依法拥有的财产利益;人身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姓名等方面的法律权益。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丁网络空间。
2.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届丁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牛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丁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届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十内犯罪); (2)届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丁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诘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考前聚焦讲义
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1.有你的没我的,我推荐一个法官,咱们都没有,各自推荐一个 2.“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同案同权。
国际 法院 的管 辖权
诉讼 管辖 权
管辖对 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承诺(各司其职)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
2.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依据 两公约
缔约国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不制裁。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
通知。
受国。
4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适用 范围
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家属的
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
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 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连续不断”可以换船或飞机,但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 则视为中断。“交班”
2
五、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 取得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三国法考必背的知识点哈。
先来说说国际法主体这块儿,那国家绝对就是老大哥呀!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比如说,一个国家可以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玩一样,得守信呀!比如咱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那些友好合作条约,不就是这样吗。
再看看国家的承认,这可重要啦!新国家出现的时候,其他国家得表态认不认可呀。
就像一个新同学来到班级里,大家得决定接不接纳他嘛!像南苏丹成立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就承认它了嘛。
还有管辖权呢,这可不能马虎!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是你在自己家里,你说了算呀!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保护性管辖权,要是有人在国外伤害了咱国家的人,咱国家也能管呀。
想象一下,要是有人欺负了你的家人,你能不管吗?
国际法上的个人也很有意思呀!国籍就像每个人的标签一样,有了国籍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
想想看,你没有国籍那不就像没家的孩子一样可怜吗!
外交保护也很重要,当自己国家的人在国外受委屈了,国家就得站出来帮忙呀。
哎呀呀,这些三国法考的知识点可真是太重要啦!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呀!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以后当律师啥的也都用得着呢!我的观点很明确,就是这些知识点必须得掌握好,它们可是通往成功的基石呀!。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2023年的司法考试是一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考试。
该考试主要涉及到三国法的知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考核。
在这场考试中,三国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重点内容之一。
下面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的总结,总字数将会在3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500字)1.1 三国法的定义三国法是指中国、美国和法国三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等方面的总称。
这三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三国法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中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三国的法律文化受到了历史、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具有独特性和多样性。
(3)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三国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各自的发展,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有着不同的演变路径。
第二部分:三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1000字)2.1 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经历了秦汉法律制度的建立、明清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20世纪以来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设。
中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传统法学、社会主义法学以及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
2.2 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和美国独立时期,经历了宪法的制定、联邦法和州法的发展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英国法的继承、宪法的修正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等。
2.3 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君主法制度,经历了民法和刑法的颁布、法典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民法典的修订、刑法典的修改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等。
第三部分:三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1000字)3.1 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其中以宪法法律体系为核心。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清晰的逻辑结构,有条理地呈现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第一和第二要点。
通过对每一个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三国法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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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对三国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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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部分是本篇长文的开篇,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来引入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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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阐明文章的目的,即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三国法考试重点。
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回复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回复三国法是指中国古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也是我国古代法律系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回答关于三国法的重点问题,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一历史法律的悠久传统和重要价值。
一、什么是三国法?三国法是中国古代传世的一部法律文献,主要内容是魏、蜀、吴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它由东汉末年的魏国、刘备的蜀国以及孙权的吴国制定和执行,被称为三国时期的法律体系。
二、三国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是什么?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战争频繁、政治动荡的时期,战乱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土地被破坏,百姓生活艰难。
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统治者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和保护人民。
这些法律法规的集合就形成了三国法。
三、三国法有哪些特点?1. 来源广泛:三国法的内容包括律例、衙案、诏令、婚姻家法等,覆盖了政治、军事、经济、家庭等各个方面。
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2. 规范严谨:三国法对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规范性体现了对法治的追求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3. 灵活适应:三国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注重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这种灵活性体现了法律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四、三国法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是什么?1. 遗存性:三国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承载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和价值观,为后来的法律文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2. 发展性:三国法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的内容和条文成为后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影响力:三国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崇高地位。
它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人文精神和社会道德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三国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是什么?1. 学术价值:三国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瑰宝,对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法律和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域外取证的方式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域外取证的
方式
域外取证的方式。
域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1)代为取证,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F机关向证据所在地国的司F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
(2)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查取证。
这种取证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采取这种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
这一取证方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一般持谨慎态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G。
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根据已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并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G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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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回复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回复三国法是指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国志》所记载的关于政治、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在三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三国各自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管理国家事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一、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战国时期,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其中,最著名的有魏国的“法正”,赵国的“杀人渠”,燕国的“灵刑”,齐国的“并兼法”,楚国的“法鉴”等。
这些法律制度统一了刑法、律例、刑罚、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君主颁布,同时也有《礼记》、《尚书》等经典文献来支持和解释法律。
法律的执行则由国吏和官员来负责。
但是,由于各国之间的权力斗争、冲突等原因,战国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善,经常出现被滥用、歪曲的情况。
二、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承袭了战国时期的制度,但也有所调整和改进。
其中,曹魏采取了秦制,主要依据《法经》和《魏律》,律法严厉,但对官家事有较高的宽松度。
蜀汉制定的《刑法令》,侧重于保护农民利益,强调对土地和耕地的保护。
东吴则相对而言比较灵活,依据各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条款。
三国时期的法律实施由君主、政府官员和地方官员共同负责。
君主颁布法令,政府官员执行,而地方官员负责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
此外,司法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员改变为专门的县令和州县长官,以专门负责审判。
三、三国时期的刑罚制度三国时期的刑罚制度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剥夺财产、弃市、笞刑、徒刑、髡刑等。
其中,死刑主要包括斩首、杀头、诛灭、腰斩、绞刑等,常被用来作为惩罚重罪犯的手段。
流刑通常被用来惩罚犯有重罪但不至于死刑的人,这些人会被流放到边疆地区,被剥夺了家庭和社会地位。
徒刑则用来惩罚轻罪犯,他们需要在监狱里服刑,进行劳力活动。
四、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财政的利益。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分类不作为防止容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事战争行为防止其军队及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财产与权利容忍中立国与对方交战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资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防止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的临检,对其船上的战时禁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罚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一)对作战手段、方法进行限制的战争法基本原则原则内容“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欲为。
根据战争法中的“马其顿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交战各方必须遵守战争法规所加诸它的义务,不得以“军事必要”来对抗和破坏战争法规定的义务区分对象原则在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
这种区分包括,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1)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比如禁止大规模屠杀(2)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
禁止损害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二)现代国际法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主要表现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武器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战斗员丧失战争力,如果超越这一程度而使受害者受到极度痛苦甚至不可避免的死亡,此武器即为“极度残酷的武器”。
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3.限制使用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这些武器都具有大规模杀伤力,但目前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使用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国际法院在1996年就“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发表的咨询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时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但是,在国家于危及其生死存亡的关头进行自卫的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明确的结论。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司法考试三国法背诵要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背诵要点学习司法考试三国法有段时间了,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得搞明白三国法都包含啥,不就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嘛。
国际法那块儿吧,国家主权平等这些原则是重中之重。
我理解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交往要平等尊重一样,国家之间也得这样啊。
比如说在国家领土主权这方面,一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那是有着绝对的管辖权什么的。
像在边境线的界定方面,就得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定,不然不就乱套了吗?要点里还有关于联合国那一堆机构的职能等相关考点。
刚开始我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那叫一个迷糊啊,五常的否决权老是混淆。
后来我就自己想了个办法,把安理会处理的事儿分分类,像程序性的事儿怎么表决,实质性的事儿又怎么个情况,这样就清楚多了。
国际私法这部分,主要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规范。
冲突规范记起来特别让人头疼。
我总结吧,就是要明确它指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了,那这个婚姻关系适用于哪国法律呢,就得按照冲突规范来找。
这感觉就像是寻找一把打开解决这涉外关系大门的钥匙一样。
对于那些常见的系属公式,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等,一定要牢记。
我理解的方式就是结合实际例子,你看一个英国人和一个法国人在法国买了套房子,这房子的物权问题多数是根据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法国法来解决。
记忆的时候我还编了些口诀帮助自己记住那些易错易混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可复杂了呢。
什么WTO相关的,还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那些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里,CIF、FOB这些贸易术语是必须得滚瓜烂熟的啊。
就说CIF吧,我理解它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这个结构,这意味着卖方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多。
我觉得可以想象成你要给远方的亲戚寄一个超贵的包裹,你要负责包装好(相当于货物相关成本搞好),买个保险以防万一,还得把运费给付了才安心。
对了还有个要点就是贸易救济措施这部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那都是考点满满啊。
我之前老是分不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条件,后来仔细研究才明白,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倾销行为,而反补贴是涉及政府补贴那块儿的。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三国法知识点汇总资料复习三国法第六天:【知识点】1.国际商事仲裁2.国际司法协助3.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重点了解】一、国际商事仲裁1、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2、在仲裁中,适用法律约定不明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仲裁请求、反请求申请更改,仲裁庭可接受,也可以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为由拒绝。
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证据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6、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获得救济。
7、我国政府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意味着我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商事保留意味着仅对契约或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引起争议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二、国际司法协助1、送达方式中除了传统的条约、外交等送达方式外,需注意采取邮寄送达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使用,满 3 个月未收到送达回证也有可能视为送达。
2、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在我国的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①不属于职权范围;②会损害主权和安全。
4、外国判决、裁定、裁决需要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再予以执行。
仅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也只审查应否承认。
三、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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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
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国家主权豁免1. 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与非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不豁免,国家行为豁免。
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
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确定。
默示放弃豁免: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承认新政府,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
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法律的承认,不得随时撤销。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1)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不继承。
(2)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3)债务继承,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
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一国向另一国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均不继承。
恶债不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1. 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
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
2. 新会员的加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
3. 机关职责(1)联合国大会: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
会员国一国一票,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重要问题:2/3通过。
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不讨论。
(2)安理会(最重要):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共15个常任理事国。
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
程序性事项: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不影响通过。
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
(3)经社理事会:签订合同。
(4)托管理事国: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
(5)国际法院:司法机构(6)秘书处:秘书长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
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
(7)专门机构: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
(五)国际责任构成1. 传统国际责任行为归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一般也包括上述行为中,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
叛乱运动机关行为,成王败寇,叛乱成功了成立新政府,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国际责任新发展(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
(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 领土(完全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一般限制: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特殊限制:依条约。
2. 河流:内河;外河: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多国河流: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
3. 领土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割让,依条约;征服。
新方式: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
4. 边境制度:界标。
5. 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
加入《南极条约》不意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不大不小、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求。
(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1. 海域(1)内水: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2)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
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民事争议不管。
船舶无害通过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浮出水面,彰显旗帜。
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
(3)毗连区: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只管治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
(4)专属经济区: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无主权。
只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
因为每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不同,所以需要国家宣布并说明宽度。
(5)公海: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
只能挂一国国旗,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禁止,不受任何国家保护。
船旗国管辖(常规):挂哪国旗,受哪国管。
公海管辖权例外:政府船舶或飞机对模糊对象的登临检查;紧追权,连续不停,发出信号,不得使用武力。
(6)大陆架:国家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领海下面有主权,其他地方无主权。
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起算,不足200海里,扩至200海里。
除宽大陆架国家外,不用宣布。
(7)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所有财产(不是无主地),对所有国家和平开发开放。
平行开发制,海洋局,确定保留区。
(8)群岛水域:群岛国对其上空和底土有主权。
过境通行制(区别于领海无害通过):划出航道,所有国家飞机、船舶在其航道上空和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国际航空法功能论,飞机飞的地方叫空气空间,航空器飞的地方就叫外层空间。
1. 空气空间法(1)芝加哥公约。
空中军区。
国内航线专属权,国际航班只能从国外飞到国内指定地点,再转国内航班。
(2)国际民航制度。
东京公约,保护飞行中;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使用中(准备过程、卸客等)。
危害民航安全,为可引渡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但不引渡,该国必须以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起诉(不引渡,即起诉)。
2. 外层空间法(1)登记:发射国可能有多个(有参与合作的都是),登记国只能有一个(国籍和管辖)。
韩国制造火箭,跟俄罗斯技术合作;发射国是韩国和俄罗斯,登记国是韩国。
在联合国登记,不得秘密发射。
(2)营救。
(3)责任:发射国承担。
非政府实体发射,所属国承担责任。
(4)公约例外。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1. 大气环境保护《东京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摊派式: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固定的折抵方式。
2015年12月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从2020年起,国家自主贡献式。
原则: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各自能力。
2. 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已经跨境的废物,运回出口国,要求连带、保证、保险和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1. 中国:原始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系)、兼顾出生地。
加入、退出、恢复,申请并获批准。
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2.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出入境管理(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回国办事,可以使用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