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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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3月15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A)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场所设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营业时间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期间不得超时经营,一旦发生超时经营现象,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进行处罚。

五、人员管理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素质。

3.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不良行为。

六、卫生管理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卫生问题,应立即整改。

七、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严重不得忽视。

八、价格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价格应当公示透明,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的将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将对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年05月0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0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前言娱乐场所是社交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为了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公安机关的责任,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娱乐场所是指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卡拉OK厅、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馆、按摩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工,维持场所内安全秩序,管理外来人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消防宣传,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申报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许可证。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关各类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确保管理团队的水平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出勤情况,避免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武器、毒品等危险品进入场所,打击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注册登记,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突破时间限制等。

宜宾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宜宾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宜宾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宜宾市辖区内所有娱乐场所,包括KTV、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网吧等。

三、安全责任1.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娱乐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1)娱乐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娱乐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在停电等情况下正常使用。

2. 安全检查(1)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3. 人员管理(1)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2)娱乐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巡逻监控,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 禁止行为(1)禁止在娱乐场所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禁止在娱乐场所内吸烟、饮酒、使用明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禁止在娱乐场所内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应急处理1. 娱乐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2. 发生突发事件时,娱乐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 娱乐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娱乐场所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宜宾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娱乐场所设施管理办法(2023

娱乐场所设施管理办法(2023

娱乐场所设施管理办法(2023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娱乐场所设施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权益。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设施要求
- 所有娱乐场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 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负责。

- 娱乐场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安全措施
- 娱乐场所应配备适量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 设施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保持畅通无阻。

- 娱乐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顾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娱乐场所应公示消费价格和服务标准,不得实施欺诈行为。

- 娱乐场所应提供安全、清洁和卫生的环境,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 消费者对娱乐场所设施出现问题有权要求退款或得到合理补偿。

管理责任
-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 娱乐场所应配备设施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处罚规定
- 对违反本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

- 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应于办法生效前进行设施的整改和配套措施的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号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____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____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____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____、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____的;(五)宣扬____秽、____、迷信或者渲染____,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____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的娱乐场所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城乡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消防、公安等行业的要求。

未取得相关审批证照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娱乐场所,不得经营。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妨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管理岗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具有完备的建筑并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经营;(二)通过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检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三)设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四)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涉嫌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要求:(一)不得开放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三)不得提供淫秽、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服务项目;(四)不得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宁;(五)依法纳税,保证正常经营;(六)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七)妥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三)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消防安全;(四)加强人员进出管理,确保娱乐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娱乐场所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娱乐场所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场所管理章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场所经营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服务;(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便利;(三)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服务或者歧视消费者;(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章娱乐场所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素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二)允许员工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强迫员工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服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运营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商场、酒店、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娱乐服务管理规范,并向公众公示。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机器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缮,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在场所内设立急救、医疗服务区,并进行必要的急救演练。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场内餐饮进行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税金、保险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公共场所、通道、门口、楼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服务标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和反馈制度,收集和整理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包括礼仪、服务、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广文化、健康、环保等公益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及其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第十七条消费者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检举,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演出【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活跃演出市场,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获取款、物等直接经济效益和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四)有赞助或捐助的;(五)以演出吸引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六)以其他经营方式演出的。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包括:(一)依据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确定全省演出单位布局和结构;(二)按规定审批演出经纪机构、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涉外演出场所,省级各部门和外省省级单位在川设立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省级各部门设立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并依法管理上述演出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三)审批按本办法规定应由其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市(地、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设立第七条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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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713(颁布时间)
20010713(实施时间)
20110701(失效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文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台球厅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指示牌,门向外开启。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须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其地下室设立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须在筹建前征询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章程;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四)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四)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五)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六)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改变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改建娱乐场所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以及在娱乐场所所包间、包厢内进行演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二)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迪吧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五)设包间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包间应有窗户并保持透明。
第十三条 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和台球室的面积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游戏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电子游戏、游艺活动负有监督、教育、指导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须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的规定。
禁止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人数由公安机关核定。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增加或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应向原审核的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电子游戏厅、游艺厅面积,除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娱乐场所外,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二)电子游戏、游艺厅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
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须佩戴标志。
第十八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设置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具和利用经营项目进行赌博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者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持有关证书,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七)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八)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第(九)项规定的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15日四川省文化厅发布的《四川省歌舞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制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予以收缴,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或使用复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娱乐场所逾期不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其入口处不按规定设置禁入标志,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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