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汽温及受热面壁温超限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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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汽温及受热面壁温超限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保证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因受热面金属管壁温度超限造成“四管漏泄”情况发生。避免锅炉非计划停运,提高机组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锅炉运行中受热面金属管壁温度超限以及主、再热蒸汽温度越限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

1.锅炉汽温及受热面壁温的超温值按下表进行控制:

2.对因调整不当或调整不及时造成锅炉受热面壁温连续超限时间每5分钟统计1次,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金属壁温每超限1次,10℃以内考核20元,10-20℃考核50元,20-50℃考核100元,超过50℃每次考核500元。

3.锅炉侧主汽温度任一测点超过576℃,或锅炉侧再热温度任一测点超过574℃,考核金额50元/每次。

4. 由于设备原因而导致的参数超限,经分析非运行操作原因,由生产部锅炉专业主管、生产部主任同意后,不纳入

考核范围。此情况不包含运行人员未发现、发现不及时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有效调整措施,造成的持续超温情况。

5. 发电分场运行人员监盘时发现锅炉主再热汽温或受热面管壁温度超限在专用记录表中记录超限的详细数据,并将超限的数据上传至MIS系统记录内,由生产部组织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确定责任方,形成考核意见并存档。对于超限不记录或对超限原因弄虚作假的,直接考核发电分场200-1000元/次。

6.当锅炉温度超限,因运行人员调整造成机侧主汽温度下降超过《运行规程》规定限值时,每次考核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厂相关规定处理。

7. 燃料运行混配煤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部下达的混配比例,发现未按混配比例上煤或混配不均匀,引起壁温超标时,考核等同于本章第2条。

8.锅炉设备发生缺陷,所属分场处理不及时造成壁温超标时,考核等同于本章第2条。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生产技术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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