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企业合同收入确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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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企业合同收入确认的探讨摘要:由于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产的建设期很多是跨几个会计期间,如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合理选择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将实现的经营成果均衡的分配于每一个会计期间,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本文首先阐述了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确定的原因,然后对建造合同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收入确认
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能正确地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操作起来简便,合同收入与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因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比较广泛。然而,这种方法,只有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无法同时满足其确认条件的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地确定,如果达不到条件则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一、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确定的原因
(一)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实际工程量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总收入无法确定,预计的总成本不能及时可靠计量。工程项目的地质条件千差万别,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根据地质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在有些
情况下,工程数量的变化也相当大,超出了合同范围,施工企业边施工边进行签证,以获得经济补偿,这些变更和索赔会增加合同总收入。但是合同中一般对变更和索赔控制非常严格,必须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经现场监理、建设方代表或设计院签字,双方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的差异,收入的确认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造成工程合同总收入无法及时、可靠地计量。
(二)施工企业本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实际已发生的工程成本无法及时可靠地计算,未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无法按完工百分比来确定工程完工进度。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不完整,一些已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没有及时地归集,如分包工程已完成,工程款已收到,但分包成本未按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归集;材料已购入并耗用,但因材料领用单据没有入账,实际成本虽已发生,而财务却没有入账;一些材料虽已领出库,但在现场并未使用,这些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不真实。对本期未完工程量没有统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预计总成本只能按最初的估计,而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
(三)由于建设方的信誉低、实力差,经营管理混乱或发生了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一些项目因建设方的各种原因而陷入停工,施工企业发生的很多损失得不到补偿,还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时间长,这些都导致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地流入企业,坏账的可能性增大。即使执行了完工百分比法,将来
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现时核算的经济利益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建造合同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8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14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1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合同预计总收入不能可靠地估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施工企业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在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由于建设方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1400万元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而不应确认1500万元收入同时确认1400万元成本。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确认合同收入,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金额为800万元的总价包干合同。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6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预计其它款项无法收回,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本例中,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不能应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由于建设方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能收回合同收入500万元,其它合同
成本不能收回,应在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
三、加强建筑企业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的措施
(一)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严格计量检验制度,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使尚需发生的成本可靠地预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准确地计算。
(二)必须以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图为依据,按合同计价的规定,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进行及时的修正,使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更真实、准确。
(三)科学、合理地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进行,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
(四)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应当准确、及时地登记,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参考文献:
[1]朱丽平.探讨收入确认标准变化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
核算带来的影响.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2]侯立君,李继红.浅谈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才智,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