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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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18484—2001

代替GWKB2—1999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

指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3.10 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3.11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4.3.2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4.3.4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4 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4.4.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表2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 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

4.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5.2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5.3 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 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1) 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

6 监督监测

6.1 废气监测

6.1.2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6.2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6.2.1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

6.2.2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 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发布时间点击次数: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定义 一般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标准的附录) 附录(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 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 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

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一般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 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有十二个检查项目,共30条检查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 一、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申报登记 (一)申报登记要求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0161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2016年1月1日实施)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1,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附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2。 3

附1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4

检查项目检查主要内容 分数 达标标准评分细则检查方法备注满分得分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三十条)1.产生工业固体 废物的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 度,采取防治工 业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措施。 2 建立了责任制度, 负责人明确,责任 清晰;负责人熟悉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 法规、制度、标准、 规范;制定的制度 得到落实,采取了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 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 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 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度,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 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 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 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资料检查(查 看相关管理 制度)、现场 询问、现场核 查 1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 防治责任信息公开 制度,在显著位置 张贴危险废物防治 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 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 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 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 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现场核查 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2.危险废物的容 器和包装物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1 依据《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附录A 所示标签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得1分。 2.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 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现场核查 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6-2001 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最新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 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完整word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有十二个检查项目,共30条检查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 一、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安全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标准实务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安全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标准实务》 本书作者: 陈仁华(北京大学教授) 图书册数:全三册 出版社: 吉林电子出版社 定价:798元 现价:350元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安全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标准实务》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公司经营的图书科目品种齐全,涉及学科面广,涵盖文学、文

化、教育、体育、科技、历史、工具图书、艺术、哲学、语言、政治、经济、学术专著、工具书及其它社科综合类图书等。经营风格全方位,适合各文化层次读者学习和阅读需要。 内容介绍:商品简介 商品编码:pdf85611 出版社:吉林电子出版社 册   数: 作者: 陈仁华(北京大学教授) 出版时间:2012年1月 印刷时间2012年1月

isbn: 版次:第一版 装帧:精装 纸张:胶版纸 印次:第一次 页数: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目录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性的废物,其对环境和人健康危害严重,并且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大,年生产量逐年上升,96年以来累计堆存危险废物已达上千万吨,环境隐患极大。 鉴于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在不断增加,今后将会进行许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支营。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危险废物的产生,惧与运输,分类去毒,焚烧,安全填埋等车内外危险物综合利用与处理处黑置技术以及管理体系,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技术研究人员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目录浏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18484—2001 代替GWKB2—1999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 指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3.10 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3.11 二噁英类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附件

附件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1,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附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2。 环保部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为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环保部组织对《危险 发。2015.10.21 -3-

附一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姓名:单位: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得分。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界值。 4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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