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抚养费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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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律师函

胡涤宇先生:

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方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就要求您支付您女儿抚养费一事,郑重致函您本人。

邓方舟于2009年2月5日出生,现年6岁,属于未成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您儿子邓方舟有权依法要求邓先生支付抚养费。

现郑重函告胡涤宇先生务必在收到此函后十五日内与本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或您儿子邓方舟的法定代理人协商支付您儿子邓方舟的抚养费事宜。否则,我方将依委托人之授权,循法律途径解决。

诚望胡先生能权衡利弊,作出有利抉择。

敬祝

祺安!

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严少林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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