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协议(第三方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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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订立本合同的当事方为: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乙丙双方于___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同意向丙方发放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个月。为确保主合同项下乙方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作为抵押物,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其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且未向任何第三方抵押、出租或转让,其抵押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
2.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就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达成的任何变更协议,甲方均予以追认,且不需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3.甲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经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有权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第二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包括下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全部/部分附属建筑物及将来新增附属建筑物(下列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之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丙方应付给乙方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尽责管理抵押物,使其保值和增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出售、出租、馈赠、再抵押或为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2.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上出现新增附属建筑物后,或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建工程因施工进展而发生变更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就新增附属建筑物或变更后的在建工程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3.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注册资本金减少、进行股份制改造、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变更等涉及乙方权益的情形,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乙方。
4.司法机关对抵押物采取查封或其他任何司法财产保全措施的,甲方应于当日通知乙方。
5.在丙方未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清偿借款本息或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处置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
6.在丙方未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全部清偿借款本息或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并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后,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物办理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六条在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应提前还款情形时,如丙方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包括依法占有、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物,所得收益用以折抵乙方的债权,超出乙方债权的部分,由乙方返还给甲方。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在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应提前还款情形时,如丙方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又不足以清偿乙方享有的债权时,丙方仍有义务清偿剩余债务,且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本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