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渎职犯罪刑罚体系的畸形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作者:龚洁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在渎职犯罪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对该罪名进行了细化,应当说该罪名的相关构成和规定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一些瑕疵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法缺陷对策作者简介:龚洁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0-02一、第398条存在立法缺陷,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398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合并的立法模式本身不合理,其所规定之犯罪有两种其罪名分别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种观点是刑法界部分学者的主张,这是通说,并为司法实务部门所支持,且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但二者的法定刑没有明确区分。
固然,这种区分可能通过司法实践操作来完成或进行弥补,立法存在缺陷,在原则上也应当通过立法来补救,而不应当由不是立法者的司法机关越疽代庖,肆意妄为。
(一)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规定各自不同的法定刑从法理学和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众所周知,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两者的统一,正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豍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远比故意犯罪的小,两者改造的难易也不同,所以对过失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静 高 校 论 坛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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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处罚 . 做到 “ 罚 当其 罪” . 以体现 “ 严 打
击并从重处罚” 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 述 .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渎 职罪刑
摘要: 随 着新 刑法的 实施 。 渎职罪刑 事立 法表现 出来的不足越 来越 明显 .突 出地反 映 在渎职 罪罪过形式有 失妥 当、 “ 徇私”犯 罪刑
贯穿于师范生培养 的全过程 . 将教师教育思想
和理念体 现在 学生管理 、 班级 工作 、 学生 社团
以培养教 师为 目的 , 鼓励 学生参与 . 将 教
师职 业精 神训练融合在课 堂教学和 日常管理 中. 突出教师教育办学 理念 和办学特色 . 使教 师专 业教育成为学科专 业厚实学习基 础上 的 二次选择 . 促使教师教 育专业化 . 形成 全员塑
罚种类单一、 渎职犯罪刑 罚态度前后混乱 因
此. 渎职 罪罪过形式 明晰化、 徇私犯 罪刑 罚种
罚的立法完善 , 既是 修改和完善刑法 的需 要 .
也是 当前继续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一
类 多样化 、 罪刑处 断协调 化 . 是我 国现行 渎职
、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
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 方面 关键词 : 渎职犯罪 刑 罚 完善
员.其犯罪意图的主观 恶性比其他职 务犯罪
更加严重
刑法规 定的渎职犯罪 主体 是特殊犯 罪主 体 即只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法律 法规 已 经明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 当具 备的条件和 应当履行 的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就职 之前就对如何行 使职务上 的权 力以及基于权 力、 地位而产生 的职务行为后果 、 社会效应有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一、关于渎职罪的概念简析渎职罪的渎,按《新华词典》解释,其字义是轻慢、不敬的意思。
渎职是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错误。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渎职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就是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程度的具体量化。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根据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一般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特别规定,当渎职行为符合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定罪量刑,当渎职行为不符合特别规定时,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理。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上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有徇私的动机。
如果是由于过失或法律水平低而没有认识到案件应当移交,不成立本罪。
举例说明,某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甲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巨大,某市场监管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查处,举报属实。
甲公司负责人四处活动并找到某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乙某,先后送给乙某三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某收到贿赂后,将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乙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作者:陈家壬刘炳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对此,文章择取苍梧县检察院2006年1月一2011年12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
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
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
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
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
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功能透视——以犯罪防控为视角
不同意单纯从打击力度角度考虑渎职侵权犯罪 的 刑罚功能问题。透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 恐怕还
需要从 犯罪防控 出发 , 进行功 能解 析 。
一
、
应然性评 价 : 轻刑 化 蕴含 预 防与 矫
正之刑罚功能期待 ・
2总第 2 5期 ) 00年第 (1 3 8期
学 术 F U A A E C 论 R坛 C D MI O M
N . ,0 0 O 8 2 1 ( u li l N .3 ) C mua v y O 2 5 te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轻 刑 化 之 功 能 透 视
以犯 罪防 控为 视 角
罚功能的有限性和刑罚手段的最后性、 谦抑性。为 追 求更好 的犯罪 防控 效 果 , 的学 者甚 至主 张 “ 有 对
于轻 罪在 刑事 立 法 上 尽 量 施 以非 犯 罪化 、 刑 罚 非 化 、 刑 化 和非 监 禁 化 …… 以有 利 于节 约 司法 资 轻
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产生、 发展与蔓延 , 一定程度
其 犯罪 的动 机 、 段 、 手 情节 、 后果 和犯 罪时 的主观状
态, 酌情 予 以 从 宽 处 罚 。对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的初 犯、 偶犯 , 以免予 刑事 处罚 ; 法应 当予 以刑事 处 可 依 罚的 , 也应 当尽 量 适 用 缓 刑 或者 判 处 管 制 、 处 罚 单
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人们习惯于责难立 法缺陷、 执法不一 、 干扰过多、 打击不力 。但对于高 达 9 % 的免予刑 事处罚 、 5 适用 缓 刑 比例 , 样 的归 这 纳 显然不足 以反映事 情 的全 貌 。黑 格 尔有句名 言 :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理论评说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理论评说在法律的领域中,渎职犯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而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更是其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方面,对于准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形式的渎职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却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某些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故意的心态反映出行为人对法律规范和职责的公然漠视,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恶意侵犯。
过失形式的渎职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某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种过失并非有意为之,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渎职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一方面,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容易导致在定罪量刑上的分歧。
另一方面,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的主观心态,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动机、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
在理论上,对于渎职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罪过形式的分类问题。
有些学者主张将渎职犯罪的罪过形式简单地分为故意和过失,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还存在介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中间形态”,例如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模糊地带。
其次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是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陈述为主,还是更多地依据客观行为和结果来推断?不同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准确认定渎职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至关重要。
如果认定不当,可能会导致罪刑不适应,既无法有效地惩治犯罪,也可能会冤枉无辜。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将过失认定为故意,就会对行为人处以过重的刑罚;反之,如果将故意认定为过失,则可能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有34个具体罪名。
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共性:(一)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认定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不仅渎职罪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其他章节中若干罪名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如何准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
再如,根据最高人员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渎职犯罪刑罚设置的多元化研究
在渎职犯罪刑罚设置上, 我国《 刑 法》 规 定 了拘 役 和 有
期徒刑两个主刑 , 但 是没有规定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
二、 渎职 犯罪刑罚设置的内在机理
( 一) 同 态相 应 的 刑 罚设 置理 论
同态 相 应 论 起 源 于 古老 的 “ 以眼 还 眼 、 以牙 还 牙 ” 的 同 态复仇理念 , 是指 以犯 罪 的 具 体 形态 为考 察 的 基 点来 配 置 刑 罚 的理 论 。它 要 求 刑 罚 的设 置 应 该 与 犯罪 绝 对 对 应 , 针
2 0 1 3年 6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J u ne . 2 0l 3 No. 6 S e r . NO . 1 4l
第 6期 总 第 1 4 1 期
元化设 置 : 增 加 罚金刑 、 增设 资格 刑 、 建构 多级 刑 格 、 适 当提 高法 定刑 。 【 关 键 词】 渎职犯 罪 ; 刑 罚设 置 ; 多元 化 【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6 —0 0 7 9 —0 3
我 国将 渎 职 犯 罪 单 独 规 定 在 《 刑法》 第九章, 在渎 职 犯 罪 刑 罚 的立 法 设 置 上 存 在 着 重 大缺 陷 。
( 一 ) 刑 种 过 于单 一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及成因(一)现状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偏轻;二是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容忍度较高,导致轻刑化趋势加剧。
(二)成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如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轻刑化趋势的出现。
此外,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也对渎职犯罪轻刑化产生了影响。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危害渎职犯罪轻刑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轻刑化导致渎职犯罪的惩治效果不佳,使得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了渎职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刑化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轻刑化不利于国家机关形象的塑造和维护,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渎职犯罪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轻刑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首先,应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其次,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设置,提高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力。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渎职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等。
(二)强化司法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是防止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容 易导致 执 法出现 偏差 。渎职 犯罪 “ 恶 劣社 会影 响” 认定 对渎职 后 果 。 根据 罪责 刑 相适 应的刑 法 原则 , 渎职 犯罪 的量刑 年 限应 当
响” 这 一表 述依然 较为 笼统和模 糊 什 么是 “ 恶劣 社会 影 响” , 各 度 的一 个重 要途 径 : 社 会影 响 的恶劣程 度 不 同, 渎 职犯 罪 的量刑 部 门认识 不一 致 , 说法 不统 一, 使司 法实 践操作 产生 了一 定 的困 幅度 也不 一样 。根据 《 刑 法》 第三 百九 十七 条和 《 解 释》 第一 条规 难。 明确 渎职 犯罪 “ 恶劣 社会影 响” 的认 定, 有利 于这 一解 释更好 定 ,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或者玩 忽 职守 , 造 成恶 劣社 会影 的 实施 , 也有利 于 司法实践 中更 好 的定罪和 量刑 。
( 一) - i k定 的原 则
权 犯罪 案件立 案标 准的规 定》 ( 以下简 称 《 规 定》 ) 中也 曾经 出现 。 该规 定 中指 出, 滥 用职权 、 玩 忽职 守严重损 害 国家声誉 , 或 者造 成 恶 劣社 会影 响的应 予立案 。
二、 渎职犯 罪“ 恶劣社 会影 响” 认 定的意 义
《 解 释》 第 一条 第 一款 除 了第 三项 规 定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 外, 还 规 定 了第 一项 造成 死亡 1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3人 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认识 不一致 , 说法 不 轻 伤 9 人 以上 , 或 者重 伤 2 人、 轻伤 3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1 人、 轻 统 一, 侦 查部 门、 公诉部 门以及法 院之 间有 着不 同的解释 和认 定, 伤6 人 以上 ; 以及第 二 项造成 经济 损 失 3 0万元 以上这 两项 危害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失职⾏为并不⼀定构成犯罪,但渎职罪则⼀定触犯刑事法律。
失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满⾜其主体要件,即特殊的⾝份要求。
那么,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店铺⼩编为你讲解。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刑法中有下列相关罪名与失职有关,如: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
但是,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到“失职”⼆字。
渎职犯罪主要列在刑法分则第九章。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为⼈是国家机关⼯作⼈员或国有企业⼯作⼈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失职,是指⼯作⼈员对本职⼯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为。
⼆、渎职罪的刑事责任多为以下⼏种1、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组长:李佳宁组员:吴雪雪,雷娟娟,赵潇,张凌宇,王圆圆,杜华莎,张芳芳,徐雅婕,贺志忠,高云翔,刘欢)一、渎职罪的立法现状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和对公务行为的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由此看出,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渎职罪,包括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两大类。
①按照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和徇私舞弊类三种基本类型,涉及23个刑法条文,共有33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作了修改,罪名亦增改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首先介绍了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分析了其对社会的危害。
接着探讨了渎职犯罪的特点和类型,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表现。
同时指出渎职犯罪的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提出了加强预防意识、打击力度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以应对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渎职犯罪,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社会影响、危害、特点、类型、案例分析、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预防意识、打击力度、监督机制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渎职犯罪背景主要源于部分公职人员权力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以及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渎职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监督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渎职犯罪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公职人员因为渎职而放弃了履行职责的义务,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贪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渎职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渎职者往往会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渎职犯罪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当公共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社会秩序受到破坏时,整个社会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必须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渎职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背职责、谋取私利或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特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方面的要件: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办理业务中违背程序、规定或原则,为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指公职人员基于怠慢、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不合法地使用其拥有的职权,扩大职权范围或者与他人勾结,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
特殊主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客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等。
主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犯罪故意和主观上的特殊动机,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行为中的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发生或准备发生,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非法利益实现、滥用职权行为中的权力扩大、挪用公款行为中的公款占有等。
二、渎职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渎职罪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其量刑依据包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渎职罪的主要刑种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适用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分析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因此,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渎职犯罪,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 行为方式多样:渎职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3. 害害后果严重:渎职犯罪往往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案件隐蔽性:渎职犯罪往往发生在幕后,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三、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2. 公正司法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对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3. 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4. 严格执法原则:对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维护法律权威。
四、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2)行为人玩忽职守,未履行职责。
(3)因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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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 的形势 日趋严 峻,渎职犯 罪不 仅给 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 成重大损 失,而且还损害 了党和政 府在 人民群众中信誉和形象 。对此 ,党和政 府的高 度重视 ,将 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失职渎 职等犯 罪作 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刑罚作 为打击犯罪最具 强制 力的 手段 ,成为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 的重要保 障。因此 ,关于渎 职犯罪刑 罚的配置是否合理科学 ,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 功能 , 直接影 响到对滨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 防效 果。 我 国 1 9 年颁布 的刑法确 立了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原 97 则和刑法适 用平等原则为刑法 的三大基本原 则,它们 对整个 刑事立法 和司法过 程具有指导意义 , 自然也 是渎职 犯罪刑 罚 配置 的总的指导性原则 。但渎职犯罪 的刑 罚配 置是特 定犯罪 领域 的特 定环节 ,因此应该有其特殊性 。从刑 罚在渎职 犯罪 防控 体系内承担教育、预防 、打击和 改造这 四项职 能的 目标 出发 ,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渎职犯罪刑 罚配 置是不完善的,并 没有充 分考虑到渎职犯罪的特殊性 ,甚至有悖 于我国的刑法 罪刑相 适的原则 。
1对 比与贪污贿赂犯罪 ,量刑幅度过小 ,未能充分体现 .
重罪重 罚的原则。
滨职侵权犯罪与 贪污 贿赂犯罪 同属职务犯罪 ,是权力腐 败 的典型表现形 式,其社 会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相 比毫不逊色 。国家机关工 作人 员的渎职 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越来越惊人 ,他们动辄就给 国家造 成数 以百万 ,千万 ,甚至 上亿元 以上 的损 失。据有关方面统计 ,渎职失职犯罪所造成 的平均损失 ,是贪污犯罪 的 l 倍 。 然而 对比于贪污贿赂犯 7
罪 ,渎职犯罪 的刑罚配置却 凸现不适 当。贪污受贿罪的刑罚 种类有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四种和 附加刑没收 财产 、罚金和剥 夺政 治权利 。主刑和附加刑 的配置相对较为 完备 ,包括适用死刑在 内的重刑予 以严 惩。虽然现在有学者 质疑对于贪污贿赂犯 罪是否有 必要适用死刑这一极其严厉的 刑 罚,但至少 目前看来 在贪污贿赂犯罪刑 罚的体系是完整的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三 百八十三条第贪污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 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可 以并处 没收财产 ;情节特 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 没收财产 。 ” 一般人通过公平正义的标准对比就可以发现 , 这其 中刑 罚的不 适当。贪污受贿 1 O万元 ,可能判处 l 年 以 O 上 ,然而 国家工 作人 员滥用职权造 成上亿 的损失 ,最高刑也 就 7 ,何 以体 现罪 刑相 适应 的原 则。 年 2 法律规定量刑 偏低 ,轻刑化趋势严重在当前 ,我国立 . 法 关于渎职 侵权 犯罪 的量 刑普遍较轻 ,一般量刑 为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或 者拘 役,情节 严重 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 徒刑。。 高刑期达十年 以上的也仅限于徇私枉法罪 、私 放在 最 押人 员罪二罪 。与其 他章 节的类罪相 比,对渎职罪 的定罪科
刑 尺度 明显 不平 衡。这就是说,即使行 为人 的渎职行 为给 国 家和社 会造 成了数亿 元的损失或者 数十 数百人 的伤亡 ,最高 也只能判处 1 年 的有期 徒刑 。而且对于量刑幅度 内最高刑, O 除极少 数几 个罪 名为绝对 确定的法 定刑 外,9 % 9 的罪 名都 涉及 到法官 自由裁量 权 问题,渎职 罪名条文,都有 限定 隋节严
重 ”、 “ 成严重后果的 ”、 “ 额较 大”的模糊用语 。只 造 数 要 有正当的理 由,只要没有突破法 定的量刑 幅度 ,无论是判 处量刑 幅度 内的最 高刑还 是最低刑 ,法 官的量刑行为就不能 说有错 。法 律规 定的量刑 幅度偏低 ,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 罪行为具有 了适 用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能 ,具备了适用宣 告缓刑 的前提条件 ,再加上 自 首、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情 节 的认定 ,轻刑化也就成 为一种客观必然 。近年来我国司法 实践活动中渎职侵权犯罪 出现轻刑 ( 指被判决缓刑、免予刑 事处罚 )畸高的现象 ,据报载 ,最高检院统计的数据 显示,
渎职 犯罪刑罚体系 的缺 陷 ( 一)层次性方面存在疏漏 ,针对性不足 我国渎职犯罪 的刑 罚体系过于单一 ,未能充分实现刑 罚个别化的原则。 刑法 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所规定 的各罪刑 罚都是主刑 ( 且 限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没有关于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没 收财产 等附加刑的规定 。不仅使渎职罪 的刑 事处罚体系不够 完整 ,更主要的是使得渎职罪 的刑事处 罚未能体现这一类罪 的特 点,失去 了应有的灵活性 、有效性和针 对性。渎职犯罪 的前 提和基础是职务及其 附带 的权力 ,行为人对职务的亵渎 本 已使 自己在公众面前失去公信力 ,应 当重视资格刑对于渎 职罪 罪犯惩戒矫治 的重要作用 。渎职犯罪 是典型的职务犯罪 犯罪主 体大多是 国家工作人员 ,尤其 是身居要职掌握权力的 领 导干部 。如果说 ,追求物质利益 是其 犯罪的主要 目的,那 么政 治地位、社会地位则是其实施犯罪行 为的前提条件。因 此 ,对渎职犯罪刑罚配置只有针对这 两个方面予 以处罚 ,才 能使刑 罚与渎职犯罪防控体系所具有 的教育 、预防和改造职 能得 以圆满融合 。我 国刑事立法历来都只 是注 重在主刑上做 文章 ,对 惩治渎 职犯罪极具针对性 的财产刑 、资格f Y 始终 i 0 l t 没有 引起立 法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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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二卷
探析渎职犯罪刑罚体系的畸形
邵秋 明
( 广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东广 州, 7 ) 广 5 1 0 0 0
摘 要: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 反渎职犯罪的形势 日 趋严峻, 人民群众对于反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愈来愈强烈, 党
和政 府也高度重视 。N- %作为预 防和控制渎 职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 影响到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然而 ,我 国目 前渎职 犯罪的刑罚体系还存在缺 陷,本文 从完善我国渎职犯 罪刑 罚体 系的角度 出发,提出了几点立法 修改的建议 。 关键 词 : 渎职犯 罪:资格 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