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交易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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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
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摘要:一、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概述二、大额存单转让的条件三、大额存单转让的过程四、大额存单转让的注意事项五、结语正文:一、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概述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是指在苏州银行开立的大额存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转让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将闲置资金变为活跃资金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大额存单转让的条件1.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为苏州银行大额存单的客户。
2.转让的大额存单需为可转让存单,具体可参考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规定。
3.转让人和受让人需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4.受让人需符合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认购的条件。
三、大额存单转让的过程1.转让人向苏州银行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转让存单、转让人身份证明等。
2.苏州银行收到申请后,对转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转让条件。
3.苏州银行向受让人发送认购通知,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认购。
4.若受让人确认认购,则苏州银行办理转让手续,将转让存单过户给受让人。
5.转让完成后,苏州银行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转让结果通知。
四、大额存单转让的注意事项1.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应充分了解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规定。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可能导致转让失败。
3.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苏州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转让失败。
4.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应妥善保管转让存单,并及时关注存单的到期日和利息支付情况。
五、结语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将闲置资金变为活跃资金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s)在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曾经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
随着各项条件的日益成熟,重建我国NCDs市场对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将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NCDs市场的发展回顾NCDs是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年轻的货币市场工具,它是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为了增强在货币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资金的吸收能力,防止存款流失和满足市场投资者对短期投资工具的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一)NCDs的诞生背景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重创美国金融业,9600多家银行倒闭。
为阻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被国会通过[1]。
新交易法体系的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
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
为了避开利率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1962年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为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NCDs。
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花旗银行还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为NCDs提供二级市场。
NCDs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给整个美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被誉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场革命”。
(二)NCDs的基本特征NCDs的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多数NCDs的面额超过100万美元,在次级市场中整额交易量的范围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
到期期限从14天至12个月,以3个月居多。
随着品种丰富,期限有延长趋势。
如1975年出现的可变利率NCDs,期限一般为5年;1976年纽约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发行了滚动的NCDs,它由一系列的6个月期限CDs组成,期限超过两年。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
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专家称正当时!今天最热门的财经热点,毫无疑问当属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
昨天傍晚,央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大额存单产品发行主体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则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
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所谓大额存单,指的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持有存单的客户,在到期之前可以把存单在市场上出售转让。
这样,客户能够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与一般存单相比,良好的流动性以及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大额可转让存单成为业界甚至普通百姓都普遍期待的金融产品。
事实上,面向机构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酝酿已久,大额存单本身也被看作利率市场化的重要过渡产品。
今年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给出利率市场化时间表,并表示今年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大概率事件。
此后,央行的每一次降息都伴随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新动作。
今年3月,央行把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此前的1.2倍扩展到1.3倍,在前不久央行最新的一次降息中,存款利率上浮空间进一步扩大到1.5倍。
有人评价大额存单可以做到“一石三鸟”:一是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三是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说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满足了“草根投资者”的需求,那么大额可转让存单更能满足稳健投资者。
特别是对于以购买国债、定期存款为主要理财方式的投资者来说,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更好的投资渠道。
当然,更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再下关键一城。
大额可转让存单有什么特点,有怎样的吸引力,为什么说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推动利于市场化走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政策?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就此话题做出了解读与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机构开办存单转让业务的审批,对经营存单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二、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经办存单的转让业务,也不得在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私自进行存单的买卖。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柜台交易形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在此基础上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公开挂牌。
四、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1.5%。
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6‰,对每张存单所收的手续费之和的上限为3,000元。
五、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银行,在经办存单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六、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采用背书方式转让时。
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中介转让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是该细则的1200字以上阐述。
本细则首先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定义。
大额存单是指面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单,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类。
这一定义的出台,为大额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面,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主体,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债能力,并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进行发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公布发债计划,并明确发债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具体内容。
发行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细则规定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个人投资者需拥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金融资产规模要求;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经营规模,同时需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诚信守法,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存单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还应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在存单的流动性方面,细则明确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固定期限大额存单自发行之日起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按照存单约定的期限至到期后才能赎回本金和利息。
无固定期限大额存单可以随时赎回,但赎回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流动性成本。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大额存单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获得相应的收益。
细则还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大额存单的发行、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大额存单信息数据库,加强存单市场的信息化建设。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是指存款人以单一笔金额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为了规范大额存单的管理,确保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下面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开户、存款、利率、到期兑付等方面。
一、开户4.客户开户时需要签署大额存单协议,明确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6.客户开户资料需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
二、存款1.存款的最低金额为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银行自行设定;3.存入的资金将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不可转让、赠与或违规动用;4.存款可以分期存入,分为多次存入;5.存款可以选择定期或通知存款,根据客户需求灵活选择。
三、利率1.大额存单的利率一般较高,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金额的大小灵活调整;2.存款人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在存入时确认,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调整;3.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期限的大额存单,期限越长,利率一般较高。
四、到期兑付1.存单到期前,银行将向存款人发出到期兑付通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存款人;2.存款人应提前告知银行对已存入的资金进行续存、转存或支取;3.存款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存款继续存入大额存单,再次存入时间和利率根据新的协议确定;4.存款到期后,存款人也可以选择转存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
五、违约处理1.存款人在存入大额存单过程中如违反相关协议和合同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包括提前解除协议、转让、转取存款等行为;3.银行有权进行相应的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冻结存款、追回已兑付存款等措施。
以上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存款人和银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以及市场的秩序。
同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
第十一条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行大额存单是指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形式。
第三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大额存款业务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开展,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包括大额存款申请、受理、审核、存款期限、利率支付、赎回等环节的规定。
第二章大额存款申请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应向工商银行提交《大额存款申请表》,填写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工行大额存单办理业务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两种类型,客户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
第八条客户在申请大额存款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单位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第九条工商银行在受理大额存款申请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工商银行应建立客户档案,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存款申请材料等资料归档保管,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大额存款受理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受理大额存款业务,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签订《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应向客户清晰说明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支付方式,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存款政策和风险。
第十三条客户在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并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使用客户存款。
第十五条工商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的大额存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四章存款期限及利率支付第十六条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由客户自行选择,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
第十七条工商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客户利息,确保客户的存款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
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
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
首先,招商银行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通常以较高的利率吸引投资者。
持有大额存单的人在存款到期前,有时可能需要提前解冻资金或者变现,这时就可以选择将大额存单进行转让。
其次,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转让人必须是大额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在购买大额存单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开户手续。
其次,转让人必须在大额存单的有效期内,即存款尚未到期。
最后,转让人需要向招商银行提出转让申请,并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的具体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让人需要与招商银行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转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用于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招商银行会对转让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转让条件。
最后,转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以便银行核实身份和交易合法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的价格通常是按
照市场价格进行议价确定的。
转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行情来确定转让价格,但需与买方达成一致。
同时,转让人在转让大额存单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转让价格低于原始购买价格或者无法找到合适的买方等。
总结起来,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包括满足条件、办理手续、签订协议、支付手续费、资格审核、提供证明文件等方面。
转让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注意市场行情和风险因素。
以上是我从多个角度对招商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的回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浦发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
浦发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一、转让基本规则1. 转让方:持有大额存单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让存单,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存单市场进行转让。
2. 转让标的:大额存单的转让标的为已发生存入但未到期的大额存单。
3.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一般为面值加上所产生的利息,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转让对象:购买大额存单的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
5. 转让手续:转让双方需要签署书面转让合同,同时办理相应手续变更手续。
二、转让程序1. 提出申请:持有大额存单的人可以向发行银行提出转让申请,或者通过存单转让市场进行转让。
2. 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双方商定转让价格,并签署书面转让合同。
3. 进行资金清算:转让双方办理资金清算手续,包括存款冻结、资金划拨等。
4. 发行银行证明:发行银行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存单的真实性和持有人的合法性。
5. 存单转让登记:发行银行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对存单的持有人进行变更登记。
6. 存单转让确认:发行银行发出存单转让确认函,以确认转让手续的完成。
三、注意事项1. 存单真伪核实:在购买大额存单时,注意核实存单的真伪,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2. 投资者资格核实:购买大额存单的人需要确保自己具有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否则转让可能会被拒绝。
3. 手续费问题:在进行大额存单转让时,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手续费用,需要提前做好相关考虑。
4. 税务问题:大额存单的转让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大额存单转让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金融活动,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进行大额存单转让时,需要注意相关注意事项,防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希望通过以上介绍,读者对浦发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有所了解,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谨慎和合规。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可转让方式有哪些
大额存单可转让方式有哪些大额存单可转让什么意思大额存单虽然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并且未到期要是用户提前支取的话,银行也会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它是可以提前转让的,将存单转让出去,让别人接手,这样用户拿到的收益还是按照定期利率计算的。
大额存单转让就是将存单转让给别人,买入存单之后,如果用户要急用钱,只能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届时只会算活期利息,那么此时就会损失很多利息,而如果将存单转让给别人,前期的利息就不会损失,转让就是将剩余未到期的转让给别人。
大额存单可转让的弊端【1】门槛高: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可提前支取:如果要提前支取大额存单,除了有次数限制以外还需要保留最低金额。
提前支取大额存单会导致用户享受到较低的存款利率,不利于获取收益。
【3】流动性差: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类似都有固定存期,可以办理提前支取业务的银行对支取次数及支前支取金额有限制。
大额存单可转让有什么好处【1】大额存单的可转让性质可以帮助用户在继续资金的时候快速获得资金,可以直接将存单转让给他人来获得资金,可以减少利息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若是对大额存单办理提前支取的话,对于利息的损失是比较大的,毕竟大额存单提前支取就会要靠档计息。
【2】大额存单可转让意味着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是比较好的,对于受让方来说也是可以用来赚取利差的,可以在比市场价格低的情况下购买到大额存单产品,获得卖家让利。
【3】买入他人转让的存单,只需要持有剩余的存款期限,存期更短了。
比如一笔存期为3年的大额存单,卖家持有7个月后转让,那么对于用户来说就只需要继续持有2年5个月到期。
【4】对于大额存单的受让方来说,一旦接手大额存单之后,是可以完全享受大额存单的本息的。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出自MBA 智库百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 ,简写为CDs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一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为规避利率管制,花旗银行前身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策略重心转向“负债管理”。
起源于20世纪初,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发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对居民个人发行的,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可以转让。
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是存款人在储蓄机构存入一笔固定数额的货币,按与银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存款方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以500元的倍数,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发行。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5个档次。
它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转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逾期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2日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转让规则及流程
大额存单转让规则及流程大额存单转让流程第一步,转让方需要与接收方进行沟通,确定转让的存单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关键信息。
双方应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步,转让方需要向原存单发行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转让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存单证明以及转让协议等文件。
原发行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步,原发行机构会将转让方的存单注销,并将转让金额划入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同时,原发行机构会将转让方的信息通知接收方。
第四步,接收方收到通知后,需要向原发行机构提出接收申请。
接收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接收申请书以及转让协议等文件。
原发行机构会对接收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步,原发行机构将转让金额划入接收方指定的账户,并将新的存单发放给接收方。
至此,大额存单转让流程完成。
大额存单有风险吗大额存单有风险,但是这个风险很小,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那就是银行破产。
发行大额存单的大都是国有大银行,这些银行是不会破产的,所以在这些银行买大额存单可以说是没有风险的,而且就算是银行真的破产了,大额存单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只要50万以内,都可获得100%赔付。
从安全性来说,大额存单安全可靠。
因为大额存单是存款,银行的存款是必须要保证刚性兑付的;从效益性上来说,大额存单的利率比普通定期存款高,但是相对来说,不如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好。
大额存单怎么查余额投资者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相应银行的网点柜台,可由柜台工作人员提供查询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ATM机上也可查询银行卡余额,但支持查看活期余额账户,子账户余额及明细是查看不到的。
发行大额存单的银行基本都支持通过手机银行查询余额,不同银行的手机银行界面及操作流程有差异,如果不会操作的话可以咨询官方客服的。
收益方面,大额存单比长期限定存收益高,所以想要选择理财产品的话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大额存单。
每逢月末、季末和年末,市场流动性都会趋紧,这时就是投资大额存单最好的时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1 /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89]335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9.11.24
【实施日期】1989.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
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
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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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
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
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转让
第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交易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并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并公开挂牌。
第十七条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续费上限为3000元。
第十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止,转止次数不限,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应当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存单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存单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存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每一次转止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书)以及交易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为全额交易。
第二十条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的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第二十二条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持有人在存单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时,可以凭银行开出的拒付证明通过交易机构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在开出拒付证明时须载明原因,不得无理拒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未经批准,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2、擅自超过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计划的;
3、擅自改变存单式样、内容的;
4、擅自开立新的期限档次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浮动幅度的;
6、未经批准,办一时转让业务的;
7、将买卖价格低于存单面额进行转让的;
8、擅自扩大价差和提高手续费金额的;
9、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有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止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3、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和提起拆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凭证应当统一格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5月22日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及1989年1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