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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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渝农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4•【字号】黔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津规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经研究,现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七条乡村建设项目分为简易低风险项目和一般项目。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单层且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昌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及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纠纷调处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调整。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实行审批管理,各镇政府负责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的审批、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本区规定的标准。

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对人均土地少、文物保护或规划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镇政府可依据规划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或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权威发布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 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卨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 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 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 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査等。

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査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2 -- 3 -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1〕2 号)《中共陆河县委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住房建设活动,含农户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

本办法所指的农户建房,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合法合规,尊重民意,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安全环保,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提升乡村风貌。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县级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怀政发〔2021〕 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圆满完成。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与户有所居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第五章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第六章历史问题处理第七章管理职责与监督第八章附则北京市怀柔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实施村民建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经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四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农[2015]4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3.18【实施日期】2015.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整治办、保护办、农培办)(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2015年3月18日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黑农厅规〔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与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遵循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考评、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准项目终止、批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省级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专家库,承担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审批、实施计划编制、调整变更、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调度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上进行建设
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同意项目使用本次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无利 害关系人意见;
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农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桦甸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 编制、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 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需要提供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1000的能够标明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地 形图);
(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确保我省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发挥示范效应,并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根据四川省投资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实施并安排投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杯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项目选择原则和申报程序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选,其选择原则:1、群众基础好。

村内90%以上的村民同意开展新农村项目建没,并自愿投资投劳参与才d内公共工程建设。

2、村级领导班子强。

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3、发展潜力大。

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能带动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4、具有示范效应。

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5、政府重视。

县、乡镇政府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项目村有新农村建设规划,县级政府将项目村作为本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村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项目前期和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1、村申请。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群众公布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一犷讨论申报项一耳村建设的有关事宜,一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申报决定。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书面申请。

2、乡审核。

由乡镇政府对项目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书面申请。

3、县(市、区)推荐。

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c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村进行审核、比选,’确定1个村,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式- 2 -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涉及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各村住房建设计划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授权其基层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受理、踏勘选址、公示、审核、备案、确权登记及日常建设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和政务公开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天津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条(规划依据)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第四条(许可制度)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指导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主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个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平房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设计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规划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乡村建筑设计导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

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要件)在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项目,申请人应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2、平房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简要设计说明或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3份);其他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3、建设用地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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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村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项目建设管理,依据《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按照《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使用政策性补偿资金、上级专项补助、本级财政投入以及村(社区)集体自有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由村(社区)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二条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项目建设统一领导。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指导全乡农村项目建设,督促指导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定、修改和完善项目建设相关制度;向项目所涉及的站、所、室收集储备项目,代表乡人民政府建立项目库,并负责项目管护指导;项目全过程稽查;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所涉及的站、所、室负责项目规划,向村(社区)下达年度计划,分行业建立项目库,及时向有关县级部门报审;相关政策、技术、行业标准等指导;与县级部门沟通衔接;参与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和项目验收;负责资料存档备查等工作。

第四条村(社区)负责征求群众意见提出立项申请、在乡相关站、所、室的指导下完成施工设计和实施方案;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施工环境;参与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和项目验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化解项目建设产生的信访问题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应根据农村人口转移、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向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产业集聚区倾斜安排。

注重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实际可操作性,充分发挥项目社会和经济效应。

第六条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要有受益村民参与的“痕迹”,杜绝规划的盲目和随意性,否则,不予立项。

村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村(社区)广泛征求项目建设意见,召集辖区内乡人大代表、离退休村干部、党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征求意见(需有相关记录备查)。

根据收集意见,由村支两委和联系领导、驻村脱干集体讨论提出项目建设规划(包括项目设计、预算、效益评估等),向乡相关站所室提出立项申请,乡相关站、所、室分行业收集整理后报送县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批准后(以正式批文为准),各村(社区)要及时落实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由乡相关站所室分行业进行指导,村民代表或群众会议讨论确定(需有相关记录备查)。

未及时报送,按程序对计划予以调整。

第八条为杜绝只建不管或重建轻管现象,项目开工
前,各村(社区)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召集受益群众,确定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报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启动建设。

项目启动以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开工令为准,擅自启动实施,不予认账。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九条村(社区)利用集体自有资金、群众自筹资金或使用政策性补偿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村(社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村民推荐施工单位(涉及公共安全或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如病险水库抢险、公路桥梁、房屋建筑等,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方资质和资格证明材料及村民推荐会议记录报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鼓励群众按照村民自治的办法自主建设。

第十条使用政策性补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施工安全,施工单位购买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安全。

村民自主建设的项目,施工安全由村民自己承担。

村(社区)开工前与施工方或自主建设的村民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村(社区)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由村(社区)实施的项目村支两委负责人为建设质量第一责任人,如因监管不力造成损失,追究责任人
责任。

建设过程中村支两委成员全程监管(需有相关记录备查),村民代表参与监管,乡相关站、所室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抽查,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

事前事中事后公示
第十三条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投资(补助)包干,不得擅自调整规模。

如确需变更,需有关单位(具有项目变更审批权限的单位)报批后方可实施,以正式的批文为准,否则对变更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前必须完善项目建设档案,包括项目批准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预(决)算书、确定施工单位的会议纪要、合同、竣工资料、财务档案等,由村(社区)收集整理存档,做到一项工程一册档案,并报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在收到验收申请10日内,乡项目管理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村民代表参与)。

村(社区)利用集体自有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乡项目管理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使用政策性补偿(补助)的项目由乡项目管理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初验,并申请有关县级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对点多、面广的补助类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村(社区)使用政策性补偿(补助)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项目工程款结算,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凭税务部门正式发票进行结算。

严禁以无据支出或非正式票据支出,违者一律退回,不予认账。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乡机关、村(社区)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包辖区内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乡财政办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资金管理,各村(社区)不得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严禁新增债务和群众负担。

第十九条农村项目建设列入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项目评估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对实施效果好、后期管护到位的村(社区)给予重点支持。

项目建设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群众满意度低的,除追究责任外,应调减下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冲突,按照《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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