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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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我认为,在该条列举的三项特定业务中,只有吸收公众存款并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所特有的。因为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也是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民间借贷也是借贷的一种方式,邮政汇兑亦是办理结算的一种业务。但吸收公众存款并发放贷款则只有也只能由商业银行来完成。
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活期存款账户、从事活期存款业务,而且对象是社会公众。商业银行通过为客户提供活期账户,诱使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商业银行使用这些资金发放贷款,获得贷款和存款之间的利差收入。
商业银行的这种特殊经营方式使商业银行不需要太多的资本,然而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具有十分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和负债之间严重不匹配:商业银行的资产是固定期限的债权,流动性很差;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是流动性很强、可能随时被要求支付的债务。因此一旦产生信任漏洞,商业银行的存款人要求全部提款,银行就面临倒闭的危险。
商业银行的脆弱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特许设立和特别监管。而法律上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经营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监管和保护。因此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吸收公众存款并发放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进行,这也是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的根本区别,成就了
另一方面,吸收公众存款也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商业贷款很难通过市场估价,持有这种不透明资产的商业银行不得不通过提供活期存款获得资金来源:只有赋予存款人随时提现的权利,才能解决商业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可以说,活期存款是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监督的一种手段。商业银行还有一种特殊的功能——货币创造。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不同在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活期存款账户创造货币。商业银行通过贷记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发放贷款,并不需要支付实际资金。借款人账户上的余额实际为对银行的债权,但对银行的这种债权为各方所接受作为货币使用。当银行通过贷记借款人的活期账户发放贷款时,其增加了全国的信用供给。因此,商业银行通过提供活期存款账户并发放贷款的方式,实际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货币支持。另外,吸收活期存款的权力使得银行成为大多数金融交易的中介,并同时成为绝大多数个人和公司资金的保管人。
因此,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吸收活期存款,这一特别权力使得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居于核心地位。而其他机构和个人只要提供了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功能,即认定他们从事了商业银行业务,要求他们必须获得银监会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提供活期存款账户吸收资金并发放贷款决定了商业银行的特殊属性,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本区别。吸收活期存
款正是商业银行的根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