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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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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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锁办理指南Virtue carries wealth. On the morning of November 2, 2022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9/14阅读次数: 40801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宿招管发201157号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各县区招管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招办20112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启用工程建设电子化系统,对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二、办理时间和地点从2011年9月19日起,在宿迁市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9楼大厅CA认证窗口办理;三、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流程一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办理流程1、填报信息;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交易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已办理网员的用加密锁登录,录入各项内容,同时上传各类证书、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具体操作详见网员登录页面下方的网员申报操作手册;2、证件审核;经办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居民身份证、诚信承诺书附件二及系统要求上传的所有证书、证明的原件到市公管办9楼大厅网员办理窗口进行审核,网上填报上传的各类证件未提供原件的,审核不予通过;3、申领CA锁;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到CA认证窗口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1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企业业务申请单附件三一份加盖公章;2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附件四一式两份;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4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企业公章印鉴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原件各一份印章和签名都要在白色A4纸上,并保证印章和签名清晰、干净,签名需用黑色碳素笔书写;4、用户激活;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后,可以直接通过CA证书登录系统,无需激活原已办理的密码锁、用户名和密码将被注销;二评标专家需提供材料1、评标专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2、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个人业务申请单附件五一份;3、评标专家本人签名原件签名要在白色A4纸上,并保证签名清晰、干净,签名需用黑色碳素笔书写;四、收费事宜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减轻投标人负担,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调整电子招标投标网员服务费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函市物价局2010年11月22日批复同意执行的网员服务费停止收取;关于CA证书和电子签名的相关费用,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招办20112号和关于开展资深评标专家数据库清理及评标专家个人签名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函20109号等文件要求,由CA认证公司和电子签章公司收取;具体标准如下:一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费用标准;单位CA证书和电子签名费用首年250元,以后每年200元,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已缴纳网员服务费且仍在网员服务有效期限内的单位,申领CA证书和电子签章首年费用由市招标投标协会统一支付;二评标专家费用标准;个人CA证书和电子签名费用首年120元,以后每年70元,各评标专家自行承担;五、其它事项一不论是新注册网员企业,还是已入库网员企业,均需要完整地填报网员库信息,并携带相应的原件到现场审核,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二各网员要及时做好网员库信息的更新、完善,以及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续费工作,因信息失效、未及时续费等所产生的后果自负;三CA证书和电子签章延期、变更、挂失、解锁、补办、注销等其他业务按照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企业个人业务申请单和江苏省电子证书技术服务合同书的要求办理;四文件中涉及的所有附件及表格可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下载;六、咨询电话江苏CA联系电话电子签章联系电话:市公管办联系电话: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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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23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9号24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51号25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26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8]61号27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28信息产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辽价发[1998]86号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4]14号30 林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31 农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1号32卫生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号33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32号34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94号35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36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13号37 人防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38 国土资源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39 税务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9]41号40 商业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41司法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49号42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43司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43号44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45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46 海洋渔业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22号47气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0号48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105号49 审计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50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51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7号52 水利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61号53 国资委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54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0]135号55 药监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9]149号56教育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57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2号58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59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3号60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61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62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0号63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78号64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65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6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67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6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69人事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 70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6号 71 文化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5号 72 质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73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8]19号 74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0号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 76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77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号7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79 广电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 8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8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73号 82 外专局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83 环保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84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85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3号86 环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87 统计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88 党校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23号 89 其它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90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6号 9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49号 9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4号 93 房地产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字[1995]32号94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95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141号9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97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83号98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99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47号100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101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76号10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24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36号104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1号105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2]113号106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17号107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108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109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57号110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96号111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11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113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11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12号11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1号116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1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1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11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7]98号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8]47号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52号122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123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100号124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12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81号126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1号127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2号128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51号129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27号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0]57号131公用事业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44号132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1]59号133公用事业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134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64号135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3号136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20号137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9号138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112号139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16号140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14号141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142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60号143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40号144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46号145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辽价函[2004]95号146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辽价函[2010]125号147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22号148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45号149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0号150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2号15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68号152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9号153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30号154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17号155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0号156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8号157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1号158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0号159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3号160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3号16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4号162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1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6]75号164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165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56号166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87号167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辽价函[1994]25号168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93号169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170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号171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4]27号172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4]91号173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35号174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4]31号175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70号176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5]8号177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53号178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12号179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95号180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181 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8]57号182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92号183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辽价函[2009]19号184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1号185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00号186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39号187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号188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87号189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28号190电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19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192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193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9]109号194成品油价格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125号195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196交通运价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辽价发[1994]56号197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60号198邮政电信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199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2]96号20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127号201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1号202民爆器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6]23号203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9]45号204医疗服务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9]28号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20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207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208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9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3]124号210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4]92号211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6号212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5]122号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2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2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2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2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0]48号218药品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21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8号220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22号22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15号22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44号22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224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80号22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4]88号22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22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5]14号228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229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2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15号2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123号232 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24号233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晋价服字【2011】180号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晋价服字【2011】180号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06-20访问次数:257晋价服字【2011】18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通过对一年来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2009年规范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较适应我省现行实际,可继续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重审并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在文件到期前一个月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意见建议等报省物价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05]21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5]215号)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你站《关于核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建质字[2004]1号)收悉。

鉴于目前我省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已初步形成市场化,计费方式、收费标准较混乱的状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建设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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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5号文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205号文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晋价费字[2002]307号•【施行日期】200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307号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各市(地)物价局、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中衡、轨道衡分类称重计量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管理,经商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地中衡、轨道衡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修订如下:一、各社会公正计量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申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因此,各公正计量行必须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中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收费工作。

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与原主管部门真正彻底脱钩,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因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2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29号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结合数字证书认证工作实际和你公司意见,决定进一步降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数字认证服务收费,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专业服务收费。

此次规范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二、你公司要认真按照政府定价管理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项目和标准,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价格合理、质价相符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和价格行为,开展良性竞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公示制度,使用税务票据,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三、你公司在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开展政府定价项目以外的业务时,应按照自愿原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对用户开展服务时,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数字证书。

同一张应用于政府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通用数字证书,可在多个职能部门的网上业务中使用,不得强制重复收取数字证书服务费。

四、数字认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搞好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加强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认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报核定。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发生的差旅费及人工费。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2]3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3号)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企业和环境评价机构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三、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1 / 2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四、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内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收费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8日附件: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 / 2。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吉省价经函字[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3]21号2003年7月10日)吉林省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数字证书和相关服务价格申请》收悉。

依据吉林省信息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批复》(吉信办[2003]2号),为了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事业发展,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服务对象利益,经研究,现将吉林省安信数字证书认证试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数字证书认证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用户根据自身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接受服务。

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按照附件所列标准执行,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选择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并收费。

三、本文所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根据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我省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实施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须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随时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附件:1、吉林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2、吉林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吉林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开户费年服务费挂失费说明个人证书505010用于个人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电子邮件等相关业务中,实现个人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加解密.数字签名等.单位身份证书40040030用于企事业单位对外的网络业务中的身份识别.信息加解密及数字签名.服务器证书20001500400用于证明服务器身份个人代码20020025证明软件开发者身份,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数签名证书字签名.企业代码1200100060证明软件开发企业身份,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签名证书数字签名.附件2:吉林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开户费年维护费介质费(USB Key) 200100网上工商服务100100网上国税报税服务100100网上地税报税服务100100网上报检服务100100网上支付及交易200200网上医疗服务100100网上保险服务100100网上报关服务100100车辆管理100100网上招投标200200网上信用服务200200其他服务(每项)100100说明:吉林省数字证书服务费收费的最高限额(不含介质费)为1000元,年维护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

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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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在申请使用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您必须先阅读本《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

若您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的数字证书。

本协议将于您向递交申请并获得其审核批准(授权的受理人签字)后生效。

(一)的数字证书是经签发的包含单位、或个人、或设备身份信息的数字证书。

它用于在进行信息交换、电子签名、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网络活动中,标识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部门等单位、或个人、或设备的身份并对其签名进行验证。

证书申请者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按照或其授权机构的业务规程办理手续。

(二)在申请使用证书及其相关服务前,证书申请者需要了解《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与证书相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公布在网站()。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及其证书订户均须严格遵守。

(三)证书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证书,证书申请者自动成为证书订户。

(四)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承诺:由于其本身或其授权机构技术、管理等内部原因造成数字证书私钥泄露和被破解,给证书订户和其他证书依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担赔偿责任。

(五)为其证书订户提供证书申请、更新、增加应用项、变更、挂起、解挂和吊销服务,为其证书订户、其他证书依赖方个体和证书依赖方行业或组织提供证书吊销列表查询和证书状态在线查询服务。

(六)不承担证书订户因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地使用数字证书;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由于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任何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非黑客攻击或任何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归因于自身技术或管理原因(如使用非法或不合格的应用软件,用于不被授权的应用等)给证书订户本身或其他证书依赖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或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订户的权利、义务时,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183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1836号)
甘肃金欣融科技发展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现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金函〔2013〕06号)收悉,鉴于目前仍处于开拓市场,用户数未超过甘价服务〔2009〕158号文件要求的25000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欣融科技发展公司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9〕158号)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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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鄂价房服函[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20号)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认证服务收费的请示》(鄂数认字[2007]002号)收悉。

为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同意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对自愿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及与数字证书有关的服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湖北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年度审验。

以上收费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附:湖北省数字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认证服务费标准┌───────┬─────────────────────────────────┐│证书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开户使用费(元)│年服务费(元)│介质费│├───────┼────────────┼───────────┼────────┤│个人证书│50│40││├───────┼────────────┼───────────┤││企业证书│300│200││├───────┼────────────┼───────────┤││服务器│800│500│││证书│││按成本│├───────┼────────────┼───────────┤据实收取││个人代码签名证│100│100│││书││││├───────┼────────────┼───────────┤││企业代码签名证│600│500│││书││││└───────┴────────────┴───────────┴────────┘2007年3月20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1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1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8年1月21日川价函〔2008〕11号)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四川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数字证书认证体系的通知》(川办函〔2007〕211号)的要求,你公司是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成立的,我省唯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认证机构。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我省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你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内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你公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对用户开展服务时,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安全数字证书。

三、请你公司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该收费标准自2008年2月 1 日起试行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40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40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40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了规范我省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省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建档案服务机构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档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档案编制审核(含编制方案设计、业务技术培训、跟踪技术服务、竣工资料审核、技术咨询等)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收取。

(2)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1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1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3元/平方米收取。

(5)绿化工程按报批面积0.3元/平方米收取。

2、声像档案制作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

(2)管线工程按报批管线长度每专业0.5元/米收取。

(3)桥梁按报批红线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

(4)道路按报批红线面积0.1元/平方米收取。

(5)绿化工程按报批面积0.1元/平方米收取。

3、组卷、整理费每卷180元/卷。

4、纸质档案数字化费(1)扫描数字化费项目规格收费标准扫描数字化费A0(841㎜×1189㎜)40元/张扫描数字化费A1(594㎜×841㎜)20元/张扫描数字化费A2(420㎜×594㎜)10元/张扫描数字化费A3(420㎜×297㎜)5元/张扫描数字化费A4(210㎜×297㎜)2元/张图幅超过A0尺寸折算成相应图幅计算费用。

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SXCA)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在申请使用SXCA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您必须先阅读本《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

若您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SXCA的数字证书。

本协议将于您向SXCA递交申请并获得其审核批准(SXCA授权的受理人签字)后生效。

(一)SXCA的数字证书是经SXCA签发的包含单位、或个人、或设备身份信息的数字证书。

它用于在进行信息交换、电子签名、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网络活动中,标识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部门等单位、或个人、或设备的身份并对其签名进行验证。

证书申请者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按照SXCA或其授权机构的业务规程办理手续。

(二)在申请使用证书及其相关服务前,证书申请者需要了解《SX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与证书相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SX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公布在SXCA网站()。

《SX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SXCA及其证书订户均须严格遵守。

(三)证书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证书,证书申请者自动成为证书订户。

(四)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SXCA承诺:由于其本身或其授权机构技术、管理等内部原因造成数字证书私钥泄露和被破解,给证书订户和其他证书依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SXCA承担赔偿责任。

(五)SXCA为其证书订户提供证书申请、更新、增加应用项、变更、挂起、解挂和吊销服务,为其证书订户、其他证书依赖方个体和证书依赖方行业或组织提供证书吊销列表查询和证书状态在线查询服务。

(六)SXCA不承担证书订户因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地使用数字证书;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由于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任何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非黑客攻击或任何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归因于SXCA自身技术或管理原因(如使用非法或不合格的应用软件,用于不被授权的应用等)给证书订户本身或其他证书依赖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计算机安全运行证》工本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计算机安全运行证》工本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计算机安全运行
证》工本费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财综[2003]2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26
【实施日期】200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计算机安全运行证》工本费的复函
(晋财综[2003]24号2003年2月26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计算机安全运行证收费期限的函》(晋公字[2002]42号)收悉。

经研究,再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打击各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同意各级公安机关在向重要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公共上网场所的计算机和其他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发证的计算机核发《计算机安全运行证》(以下简称《运行证》)时,继续收取《运行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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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已销号码重新入网资费补偿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已销号码重新入网资费补偿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已销号
码重新入网资费补偿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9.06
•【字号】晋价费字[2000]第328号
•【施行日期】2000.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已销号码重新
入网资费补偿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0]第328号二000年九月六日)
山西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已销号码重新入网业务进行优惠的请示”收悉。

移动电话号码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号码资源,你公司对移动电话已销号码开办了重新入网业务。

由于已销号码重新入网启用后,在一定时间内,会发生新用户误接电话的现象,从而增加新用户的资费支出,为保护用户的利益,经研究,同意对使用已销号码重新入网的“全球通”移动电话用户,从入网之日起,一年内每月给予30元的误接电话的资费补偿。

一年后按规定资费标准计费。

对其他用户不准减免资费,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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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09]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9]309号)
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你中心《关于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晋数发[200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鉴于你中心名称变更,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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