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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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体系——兼利益平衡原则

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限制还是保护归根到底,其实都是围绕利益平衡而展开的。知识产权法即通过专有性的垄断权利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又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最求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信息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这是知识产权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对专有权进行各种限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制度限制体系。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制度内的限制,主要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制;后三种属于制度外限制,民法限制主要从法律原则入手,反不正当竞法和反垄断法主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入手。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一旦利益平衡的状态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权利保护体制或者权利限制制度来达到新的平衡。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广义包括知识产权反限制的运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一、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具体制度设计

(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法定主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明确排除某些知识产物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这些智力产物以专有权保护或考虑到如果收入专有权会导致后期的公众创造成本增加,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或者考虑到若授予专有权将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者予以保护的价值过小。总体来说,如果赋予某种智力创造予私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同时不妨碍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合理的限制,反之相反。》。。。。。。

(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1知识产品是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产品,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是阻止知识产权被权利人永久占有的一个理由。2尤其对技术来说,赋予无限的保护期或者尽管有限但很长的保护期在实际中的意义本身不大。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看,赋予知识产权永久性的权利或者过长的保护期,将会阻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无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4从公平正义的观念看,个人在智力创造物的投入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投入获取无限的权利,不符和公平正义的思想。而维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应当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获益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权能的增加和减少都是对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如我国最近几次修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人的许诺销售权、制止反向假冒权、出租权等都是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对专有权保

护的必要。

(4)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包括流通上的限制--权力穷竭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设立权利穷竭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产生阻碍商品流通的结果。既维护了知识产权人在首次销售时的获益权,又维护了合法购买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衡了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了贸易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二、知识产权的外部限制

(一)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1)诚实信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调整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民事制度,理所当然收到民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诚实信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不仅意味着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专有权时应当以此为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和损人利己,不得损害其他竞争者和一般社会公共利益还意味着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评价、补充知识产权行使的法律行为,从而对知识产权行使的合法与否进行认定,并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决定采取何种民事救济方法。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性权利极易造成不正当垄断,当知识产权法自身规定不足(如权利范围界限不明确或缺乏相应规定不能适用于出现的新情况)时,诉诸私法普通法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直接规范,维护知识产权中包含的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持二者的平衡。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会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

权利限制的经济学思考

经济学上保护的正当性.... ....

以上包括知识产品的自身公共性特点,产权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等从经济学的视野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为解决这一经济学的理论悖论的重要途径就是,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当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

经济学上限制的正当性:

(1)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洛克在论证财产权起源的同时,提出了财产权的两个前提件,即必须给其他人留有足够好的东西和不能造成浪费。........举专利限制的例子,(2)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同的效益,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以实现最大的效益,而效益衡量的标准是“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益,以损害某一方利益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是非效益的。当然依照帕累托效益原则,不但过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是无效率的,过度的权利限制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是没有效率的。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权利的界限应当不影响公众对信息的正当获取。

(3)知识产品具有继承性和公共性。知识产品所包含的社会性因素是阻止知识产品为知识产权人独占的理由。

(4)知识产权消极外部性问题。从知识产权设定的外部性来看,知识产权的设定是有成本的,表现为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设立,会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出现,使竞争者在利用知识产品方面增加的成本,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成本增加。为了消除知识产权设定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应当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确保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和社会公众而言,都是有效率的。

(5)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效益最优。如果说产权明确是促成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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