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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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登记制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货物运输、收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收寄、承运禁寄禁运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100%实名制度。要建立并落实货物信息环节安全检查制度,收运物品时,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对整车合同客户,要依法签订运输合同,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货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相关登记信息留存备查;
三、严格执行收货开箱信息登记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凡通过物流承运、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运、递物品,做到一律开包、开箱检资,严格查验登记。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货)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承运渠道之外。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承运关,尤其留意新客及上门寄递、托运的货物、
快件,确保安全后方可收寄、承运,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承运、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不承运。
第二、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管控,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对零担客户,严格落实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检查制度。验视检查后的货物应统一张贴验视标识。接收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上门客源寄递、托运的货物、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承运。
四、对禁寄、禁运物品处理办法
(一)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
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托运物品和设备的,收货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托运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20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