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互负债务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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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互负债务可以抵消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的活跃和复杂性,交易双方,甚至是多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情况十分普遍,在主张法定抵消权时应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当然,基于自愿或合同自由的原则,北京债务纠纷律师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也就是行使约定抵消权。

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此为法定抵消。《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对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此为约定抵消。法定抵消的要件为: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③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④债务没有抵消的禁止。

抵消制度的设立功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相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失的危险。尤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抵消可使自己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抵消为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以诉讼上的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效力主要有:①双方的债权在相等数额内消灭;②从属权利消灭,即债权的担保及相关的从权利也相应消灭;③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得为之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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