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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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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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绩效评价指标
注:第1-8项指标若低于上年80%,则不得分。第9-10项指标若较上年上升,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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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说明
一、计分方法
对企业信用管理的综合评价分为信用管理状况、信用管理绩效两个方面,满分分别为1000分和300分。信用管理状况由评审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标准评分。信用管理绩效是由省、市信用办根据向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归集的数据进行评定。
二、信用管理等级的确定
1、企业信用管理综合评价
对企业信用管理的综合评价分为A、B、C三等,每等细分为1、2、3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AA、A、BBB、BB、B
2、企业信用管理评价等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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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信用管理评价级次确定
在等位确定的基础上,由信用管理绩效得分确定企业对应
4、具有失信行为的等级限制
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得评为A等。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评为B等及以上等级。
三、失信行为划分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4〕114号)规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类。
1、一般失信行为:
(一)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
(五)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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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
(六)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解释权
本指标体系由省信用办(经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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