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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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使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受到了传统挑战,网络使得数字化作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问题是网络上擅自下载、传输音乐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自己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如何规范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迫在眉睫,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促进网络音乐的发展,以寻求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最佳平衡点。
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
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特征及保护的重要性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它是特指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网络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相比,主要有以下明显特征:从其专有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是著作权专有性较弱的一类作品。网络环境下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改编、再创作变得容易得多,由于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在复制过程中,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粗制滥造,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所谓的再创作、再传播,网上作品的无形性、高效性和普及性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这使得对音乐作品专有性的认定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其时间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与其他作品没有太大的区别,保护期限一般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只是网络音乐作品其有效期的确定要比其他作品更为困难。
从其地域性上看,传统的著作权因获得许可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的传播受地域的限制,但网络作品著作权由于网络本身的国际性特点,往往打破了作品传播的地域限制,管辖权的归属有时难以判断,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要。
(1)是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网络传播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空间,网络音乐作品的无形化简化了音乐传播的环节,大大降低了音乐作品的生产和销售时设备和人力的要求,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让任何人在网络中可以同时扮演使用者、传播者、创作者的角色,但这种自由不应该没有限制,而且大量涌现的音乐类搜索引擎,例如QQ音乐、酷狗音乐等,虽然不提供盗版引擎,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也因它的服务为侵权者提供了途径。这类搜索引擎的出现,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来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法治的环境下保护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并非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网络著作权制度不会影响到互联网精神与自由,因为有网络而无信息谈不上网络的产业;有创作成果不传播或者传播权得不到尊重,也保障不了创作者的利益。承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承认网络音乐制作人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的保
护催生更多的创意,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网络音乐作品诞生,才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
(2)是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网络音乐盗版的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面之广、渗透性之强、成本之低,使传统的盗版行为望尘莫及。更值得一提的是,它对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也更加严重。目前我国网络数字化盗版更加严重,搜索引擎成为网络数字化盗版的最大源头。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同时,还使国家的国际声誉直线下滑。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一旦受损,便会打击他们进行音乐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会削弱我国的网络音乐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给网络音乐产业甚至是我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巨大的伤害,使得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行为,是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3)是规范网络秩序和维护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音乐中是顺应世界著作权扩张的趋势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阻碍网络和谐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无边界性,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国际范围内产生非常恶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网络空间中,同样
需要著作权制度的存在,在保护好作者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的储存和传播有了全新的方式,消费模式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人们对音乐的消费模式从传统的从CD店购买转变成搜索、点击、下载、播放的模式,存在诸多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1)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依赖于国家版权局、工商局或者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但行政执法力量在网络上能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施法律保护,如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成为最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对提供下载、复制等免费性质的网络服务商缺乏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修订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在当前在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审理具体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仍然会因为没有可以全面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捉襟见肘。网络的普及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相比,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亟待详尽而具体的司法界定与保护。
(2)网络用户普遍缺乏网络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