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其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勘察、咨询等各个环节中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设计,优化工艺,保障施工质量,重视工程验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各个环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等,均要肩负起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实现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贯彻节约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型理念,注重科学施工、管理、监理,保证建筑物品质长久稳定,延长使用寿命。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等都应该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中。
不同的单位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分工: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与设计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工作,而验收单位则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最终的评估和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建筑物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_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_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最新版本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总则、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施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以下是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简要解读。
一、总则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此外,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施工许可新版条例对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施工许可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新版条例还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延期、换发等情形。
三、质量安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
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
此外,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施工保障新版条例对施工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资金等施工必需条件。
同时,还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监督管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对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加强。
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六、法律责任新版条例对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此外,还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原《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总之,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加强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完善了施工保障措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罚则归纳汇总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与被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十八条
1万以上20万以下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五十九条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0万以上50万以下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 理的;
第五十六条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单位
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角色
罚款数额
情形
条款
勘察单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
10万以上30万以下
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第六十三条 商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偷工减料,不合格材料、设备,不按图或标准 施工
第六十四条
1.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课件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条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 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第三条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质量。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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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 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 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合并办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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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以及“防范、保证、修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的各项活动,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应活动,确保质量合格,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投入、结算、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质量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设计的质量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拥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内部逻辑合理,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设计的质量合格。
第三章施工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设计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像关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结语本条例以明确的法规要求加强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进行。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扩建,改建及其他有关活动,并对建设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测量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5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6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不得将其承包出去。
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招标,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数据提供给有关的调查,设计,建设和项目监理单位。
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0条建设项目的授标单位不得强迫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招标,也不得随意缩短合理的建设期限。
建设单位不得表达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11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受监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设计单位的无从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项目监理。
在监督下与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利益关系。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督:(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三)开发建设的居民区项目;(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受监督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美观”的原则,注重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等,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控制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关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验收与评定第十二条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吊销或暂停其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编号
一、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增强全社会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视,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活动,包括房屋
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
(正文内容可根据需要继续展开,总字数达到最低要求即可)
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禁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3.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和指导性标
准,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
4.其他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编号:XX-XXXXX
(附上具体编号,具体编号内容请补充)
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编号的相关内容,请各方遵守并落实执行,共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建设工程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负责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质量、持续改进”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标准、加强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稳固、符合设计要求、对外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二章质保期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依法规定提供质保期服务,具体质保期计算方法和期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标明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保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XX 年,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质保期内,如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对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设计进行审核,保证设计方案符合规范标准,避免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质保期管理规定给建设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质保期管理不完善的建设工程实行逐步整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可控。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最新版,违者必究。
感谢阅读!。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保障。
第三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六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验室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第四章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确保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相关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质量,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以上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希望广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协调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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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 __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__2000年1月30日按xx年10月7日《 __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__ __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_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 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__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__发展计划部门按照 __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__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 __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__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