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法规与准则解读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法规与准则解读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法律法规与准则的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为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资产评估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法律法规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为评估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评估行为。
其次,法律法规能够保护评估人员的权益,确保其在评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法律法规还能够维护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编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准则的解读与应用除了法律法规外,评估人员还需要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
准则是对评估过程中的专业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解读的文件,它们能够帮助评估人员更好地开展评估工作。
在资产评估中,常用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准则》、《中国评估准则》等。
这些准则对于评估的目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准则,并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准则的解读与应用是评估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评估人员需要全面理解准则的内容,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评估工作中。
在解读准则时,评估人员需要注重准则的精神和原则,而不仅仅是机械地套用准则的条文。
只有深入理解准则的内涵,评估人员才能够准确把握评估的核心要点,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法规与准则的关系与互补法律法规与准则在资产评估中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
法律法规为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准则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具体应用,帮助评估人员更好地开展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解读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解读资产评估是指利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或个人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算其价值的过程。
资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财产交易、融资、保险以及法律纠纷等事务的处理。
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一、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意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各方利益。
它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义务与责任,确保资产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了评估师的资格要求、行为规范,保证了评估师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维护了评估报告的公正、可靠性。
二、《资产评估师法》《资产评估师法》是中国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综合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和执业条件,明确了评估师的权益和义务,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资产评估师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序发展阶段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
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而制定的。
该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强调了评估过程中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要求,保证评估活动的可控和可追溯性。
四、《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是针对国有资产评估专门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要求,强调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使用范围,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依据。
五、《财产保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产保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业务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使用范围,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了科学依据,减少了风险。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3〕89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资产评估委托人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A)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
”这是业内对近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的乐观评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弥补了我国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既是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基本法”,又是维护评估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法”。
起草完善贯穿改革精神评估行业是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服务的中介行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莉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评估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评估服务不够规范、评估报告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在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部门规章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市场分割、秩序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不规范,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些问题,难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把评估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魏莉华介绍,作为六大评估行业中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行政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程参与了《资产评估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
“十年四审,可谓‘十年磨一剑’。
”魏莉华回忆说。
从2022年启动立法,到202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为一审。
2022年8月提交二审;2022年8月提交三审,直至2022年7月四审通过,期间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十次修改完善。
魏莉华认为,虽然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各方对立法涉及的有关重点问题的分歧和争论从未间断,但每一次修改完善都贯彻和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立法体现三大亮点《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魏莉华认为,总体来看,《资产评估法》立法体现了三大亮点。
首先是在尊重专业差别、认可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立法上的“帕累托最优”(编者注:帕累托最优描述的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状态,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知识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知识1. 引言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确定其价值的过程。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中,进行资产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进行资产评估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知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2.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时,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2.1 国有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法是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评估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不公平行为。
•专业独立原则:评估机构必须独立于国有企业和行政机关,遵守专业规范进行评估工作。
•价值合理原则:评估结果必须符合市场价值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保密原则:评估过程必须保护评估数据和商业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2.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权益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往往是公司的资产,因此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评估机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确定评估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3 会计法会计法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评估结果往往需要反映在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因此需要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要求。
2.4 合同法在进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和国有企业之间往往会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评估机构和国有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评估的目的、方法、费用等事项。
2.5 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的资产往往包括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转让和评估的相关规定。
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纳入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在进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建立评估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建立专门的评估组织,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五)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3期三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使用的规定。
评估报告经有关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后,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根据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评估结论进行恰当、合理使用,例如作为资产转让的作价基础,作为企业进行会计记录或者调整账项的依据等。
但是使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通常将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底价或最低成交价格。
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等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道等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基于委托开展评估业务。
评估价值、评估结论受评估目的的影响。
由于评估目的不同,在评估中所选择的评估方法甚至评估的程序等都有可能有差别,所得出的评估价值、评估结论也是不同的。
为了保证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估价委托合同等时,通常书面约定委托评估的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等。
在评估报告中,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评估报告限制使用)作为其中一个内容,通常明确下列事项:(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除法律规定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4)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4期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评估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
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
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
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在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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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下午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该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突出了中国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并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
为弥补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中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2015年8月提交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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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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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 •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 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 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一百万元以下资产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货币增资,股权 结构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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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
5、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6/24); 6、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
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2009/6/24); 7、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1/10/28);
•
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1、国资委29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4/20); 2、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 规则》的通知(2004/10/30); 3、国资产权[2004]125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 明的通知(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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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
1、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国资发改革[2006] 1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6/7/21);
4、财政部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3/18) 5、财教[2010]2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3); 6、财金[2011]59号: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
4、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 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5、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9); 6、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的通知(2005/9/20); 7、国资发产权[2009]7 号 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 销操作指引》的通知 (2009/1/20);
4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职工持股相关法规:
1、国资发改革[2008]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 的意见>的通知(2008/1/28); 2、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008/9/16); 3、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 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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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文件(财政部47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 • ——金融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债务重组的;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处置不良资产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
• •
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 •
• •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
•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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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5/30); 2、财政部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6/7); 3、财政部47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10/12);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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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续)
• 现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具体准则——包括规范评估业务流程的程序性准则和规范各种资产 类型评估业务的实体性准则;具体包括:
• • • • • • • • •
7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
1、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8/25); 2、国资委 [2005]193号: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
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2005/2/21); 3、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2006/12/12); 4、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2009/9/11); 5、国资发产权[2010]71号: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5/25); 6、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2013/5/10)业 7、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 见(2011/5/2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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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文件(财政部47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金融企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 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
• •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 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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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 现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截止目前已颁布的26部准则,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评估业务
的基本规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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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境外产权管理的相关的法规:
1、国资委26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6/14); 2、国资委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6/14); 3、国资委28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3/18); 4、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 作的通知(2011/9/29);
关于资产评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二零一四年六月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 与产权管理相关的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2003/5/27); 2、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4/2/23); 3、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 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6/12); 4、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9/7);
6、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5/11/17);
7、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 项的通知(2006/12/31); 8、国资发产权[2008]32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 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2/3); 9、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09/6/15); 10、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 通知(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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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产权收购的相关法规:
1、国资委16号令: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6/28); 2、国资规划[2004]720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 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8/3);
3、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7/18); 4、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2007/6/27); 5、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200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