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 - 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企业管治守则 2021 港交所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 2021年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企业管治守则越来越成为各国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尤其是2021年,港交所作为亚洲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其企业管治守则备受各界瞩目。
本文将对港交所2021年的企业管治守则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度剖析,以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内容。
二、对2021年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的评估1. 管治框架:港交所的企业管治守则不仅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股东参与等方面的要求,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董事会治理: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董事会,确保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适当比例,并对董事会成员的资格和责任做出了明晰的规范。
3. 公告披露:企业的信息披露是监管的重点之一,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4. 股东权益保护:港交所关注股东的权益保护,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东沟通机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风险管理: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审计等方面,以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对2021年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的深度探讨针对港交所2021年的企业管治守则,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具体规定,还要深入思考其背后的价值和意义。
在当今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中,企业管治守则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作为上市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从,更是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尊重。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的完善和严格执行,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良好的企业管治也能够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在实践中,企业应该认识到企业管治守则不仅是一种法律遵从,更是一种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只有将企业管治融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中,才能真正实现其所蕴含的意义和价值。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目錄
第一冊
前言
章數一釋義
章數二導言
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
章數二B 覆核程序
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
章數四會計師報告
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
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證券
章數七上市方式
章數八上市資格
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
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章數十一上市文件
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數十二公佈規定
章數十三上市協議
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
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
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
章數十七股份計劃
章數十八礦務公司
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
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11 / 05附录14这对企业管治守则规定了公司治理原则的好,两个级别的建议:(1)守则条文;及(b)推荐的最佳做法。
发行人应遵守,但可能会选择偏离,代码的规定。
该建议的最佳做法仅供参考。
发行人也可以设计自己的代码在这样条件的公司治理做法,因为他们认为合适的。
发行人必须说明他们是否有遵守本守则的守则条文设置了中期报告的,相关会计期间的中期报告(及摘要如有)及年度报告(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的话)。
每家发行人必须仔细审查每一套守则所载守则条文在这,并在发行人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发行人必须给予考虑的原因:(一)在报告案件年度报告(及财务摘要),在公司治理报告书,必须按照附录23日发出;及(二)在案件的报告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或者:(一)给予考虑偏差的原因为何;或(二)的程度,这是合理和适当的,参照该公司治报告在紧接的年度报告,并提供详细资料对任何偏离任何理由更改审议报告连同未该年度报告。
这种提法必须明确和毫不含糊的和临时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不仅要包含一个交叉引用无讨论任何问题的。
在教学方法的建议最佳,发行人感到鼓舞,但并不需要向国家是否已遵守与他们给予任何理由认为偏差。
21 / 05- 2发行人应由一名有效的董事会应承担负责领导和发行人控制,并集体负责促进发行人监督指导及成功的发行人事务。
董事应该客观地决定发行人在利益。
A.1.1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至少召开每年四次,大约每季一次。
据预计,这种董事会定期举行会议,通常会涉及的积极参与,无论是亲自或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手段,对多数有权董事出席。
因此,没有一个例会在实践包括在流通获得董事会通过的同意书面决议。
A.1.2董事会应制定安排,以确保所有董事能有机会,包括会议议程的事项,董事会定期。
A.1.3召开14天的通知,至少应获得董事会定期会议,让所有董事有机会参加。
对于所有其他董事会会议,合理通知应。
A.1.4所有董事应获得的意见及服务的公司秘书一以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适用规则和规例,均获得遵守。
2023年联交所《公司治理守则》及《公司治理报告》
2023年联交所《公司治理守则》及《公司治理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公司治理成为各国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重点。
公司治理的良好实践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价值,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交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下称「联交所」)作为全球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于2023年发布了最新版的《公司治理守则》(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s)及《公司治理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二、《公司治理守则》介绍《公司治理守则》是联交所制定的规范企业公司治理的指南,旨在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该守则除了强调传统的法律合规要求外,还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帮助企业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公司治理制度。
2.1 提高董事会效能《公司治理守则》强调了董事会的重要性,鼓励各上市公司建立高效能的董事会。
通过明确董事职责、规范董事会程序、增强独立董事的作用等措施,促进董事会决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2.2 加强独立董事监督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扮演着监督和平衡董事会决策的重要角色。
《公司治理守则》针对独立董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聘任程序和任期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独立、客观地行使职责,维护投资者利益。
2.3 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治理守则》提出了加强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风险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控和内部控制等。
这些要求旨在帮助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的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应对。
2.4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投资者决策的基础。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
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 盈利测试2. 市值/ 收入测试3.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
《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股本證券關連交易前言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
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
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
四A章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14A.10 就本章而言:(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复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数据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数据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于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解读《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上市公司应对新规定的情况
2017年12月解读《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上市公司应对新规定的情况关键信息• 各公司已加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内控)措施,我们审阅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修订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披露规定。
尽管如此,各公司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向董事会的汇报,和提高内部审计(内审)职能的有效性。
• 各公司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及内控,以便应对不同类型的挑战。
在所分析的香港上市公司中,有78%的公司披露了重大风险识别、评估及管理程序,较上年增长33%。
但是,只有50%对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描述。
香港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审查现行的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清晰识别和披露上述系统的主要特点。
• 在所分析的香港上市公司中,97%的公司披露其设有内审职能。
但是,只有36%对其内审职能的审阅披露了细节,包括内审资源的充足性、内审员工资历和经验、培训计划以及内审职能的预算。
香港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内审职能的有效性。
• 尽管,本研究中有92%的公司披露其对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进行了年度审阅,只有54%披露了对系统有效性进行审阅和解决重大内控缺陷的程序。
董事会应评估其年度审阅机制的稳健性,以确保其适当且充分地进行审阅,并及时处理内部控制缺陷。
• 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内控自评机制作为识别和评估风险水平和内控有效性的工具。
在所分析的香港上市公司中,近一半公司(比去年增加12%)披露其采用了内控自评机制来评价内控,以强化管理层对内控的责任和意识。
目录1简介2总体概况3研究背景4研究方法5市场趋势5风险管理及内控9内部审计职能11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的年度审阅14展望15附录1:《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摘录(香港《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18附录2:本研究涵盖的公司名单(按类别)18恒生指数19恒生中国企业指数19金融服务业20房地产业20零售业21科技行业22附录3:本研究的重点关注领域1简介香港联合交易所修订了《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规定香港上市公司须提高其企业管治水平并在其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陈述/披露。
港交所上市规则修订版
港交所上市规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修订解读
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章节修订解读2005年,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香港联交所推出了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即《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以下合称《守则》),十年来,该附录为在港上市企业规范内部管治提供了指引。
然而,随着全球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该附录在风险管理模块的缺失使得它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联交所决定对之前的《守则》进行修订。
联交所认为《守则》内有关发行人内部监控的条文应更注重风险管理。
此外,联交所认为《守则》应更清晰区分发行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及内部审核功能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方面的角色与职责,并列出发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最低限度应披露的具体内容,以提高透明度。
为此,联交所于2014年6月刊发咨询《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咨询文件》,就《守则》内有关内部监控的修订条文建议咨询市场意见。
截止2014年8月31日,联交所共收到57份回复意见,在综合多方意见建议之后,联交所对《守则》进行了适时修订。
经修订的《守则》将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必须在首份涵盖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期间的中期或年度报告中,说明该段期间其有否遵守经修订《守则》中的新守则条文。
修订内容总体来说,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元素。
此处将《守则》C.2节的标题由《内部监控》改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修改标题恰当地强调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不可分割,此外,这样的修改也与国际惯例一致。
2、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就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角色与职责。
此处有两处新增,其一为:管理层负责设计、执行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管理层亦应向董事会确定该等系统的有效性;其二为:董事会负责评估发行人达成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确保设立及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此处要特别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责任除了评估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外,也应包括“厘定”该等风险的性质及程度。
香港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规则修订
建议修改 第一部分: 董事
4. 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修改守则条文 B.1.2
−
两种模式
(i) 董事会完全授权薪酬委员会处理执董及高级管理层的薪 酬 (ii) 薪酬委员会担任董事会顾问的角色,董事会保留批准执 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薪酬的最终权力 新增《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强制披露要求第L(d)(i)段
新增企业管治报告强制披露第P段
−
年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细则有任何重大变动须在企业管治报 告内披露
33
建议修改 第二部分: 股东
5. 与股东的沟通
新增主板规则第13.51D条
−
订明发行人在其网站登载股东提名人选參选董事的程序
新增守则条文 E.1.4
−
发行人应制定与股东沟通的政策
34
建议修改
第三部分: 公司秘书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 C.3.8
−
举报政策
15
建议修改 第一部分: 董事
5. 董事、行政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修改主板附录十六第 24 段
−
订明发行人须在年报中具名披露并非董事的行政总裁的薪 酬
新增守则条文 B.1.5
−
按等级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6
建议修改 第一部分: 董事
6. 董事会会议
主板附录十四增设第I(c)段附注1
−
发行人必须说明采用了哪一种模式的薪酬委员会
12
建议修改 第一部分: 董事
4. 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建议最佳常规 A.4.4 至 A.4.7 升级为守则条文 A.5.1 至 A.5.4
− − − −
设立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提名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担任;
IPO香港上管理守则
IPO香港上市手册香港是重要的金融中心,金融体系和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稳定,股票市场相当规范,具有吸收当地和海外资金的能力。
上市程序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而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 )则主要负责监管证券交易参与者的交易和上市公司。
因此证监会(SFC)和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都要求意图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向其提供招股说明。
香港有两个证券市场,即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GEM)。
在主板还是在创业板上市,主要由申请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成熟程度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决定的。
主板市场主要面向符合利润和市值要求的所有行业的企业,当然也有例外。
特别是该公司必须开业已三年。
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所有行业的具有成长潜力、但不符合利润要求的公司,该公司的开业可以只有两年。
一家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必须完成很多程序。
除了选择合适的保荐人、会计师及其他顾问外,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进行尽职审查,还要准备上市材料,以便潜在投资者能够评价该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潜力。
另外,一家公司在上市前需要进行业务、组织架构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重组。
所有这些工作要谨慎进行以确保符合法律、会计和有关上市的规定,还应聘请专业的顾问对重组过程进行评估认定。
典型的首次公开招股(IPO)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计划在计划阶段,公司应该选择保荐人、会计师和其他的专业顾问;确定业务经营计划和股票投资精心整理价值背后的“股权故事”;进行企业重组;为公司及所有者进行税收策划。
尽职审查和招股说明书在这一阶段,公司必须进行会计、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尽职审查,如果没有进行,就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然后要准备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必须全面、真实、直接清楚地披露公司的情况。
上市申请公司要向香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对它们的评价做出积极的反映,根据监管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修改招股说明书,最后招股说明书必须得到监管者的认可同意。
企业上市-港交所上市规则 精品
「常問問題」綜合版本1 (於20XX年9月17日刊發/ 於20XX年12月19日修訂)「常問問題」說明我們編制下列「常問問題」,是為了協助發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規則》,尤其是對某些情況《上市規則》可能未有明確說明,或者是某些規則可能需作進一步闡釋。
下列「常問問題」的使用者應當同時參閱《上市規則》;如有需要,應向合資格專業人士徵詢意見。
「常問問題」絕不能替代《上市規則》。
如「常問問題」與《上市規則》有任何差異之處,概以《上市規則》為準。
在編寫「回應」欄內的「答案」時,我們可能會假設一些背景資料,或是選擇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規則》的條文規定,又或是集中於有關問題的某個方面。
「回應」欄內所提供的內容並不是選定為確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適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況。
任何個案必須同時考慮一切相關的事實及情況。
發行人及市場從業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詢意見。
如有任何問題應儘早聯絡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問問題」系列是指:系列1- 有關企業管治事宜及上市準則規則修訂系列2- 非主要及輕微規則修訂系列4- 網上預覽資料集系列5- 與檢討創業板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系列6- 香港交易所為預託證券(香港預託證券)設立的架構系列7- 關於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以及上市發行人發行證券《上市規則》規定系列8- 與20XX年綜合諮詢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系列9- 關於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公司組織章程的修訂及會議通告《上市規則》規定系列10 - 關於關連交易的規則修訂系列11 - 關於上市發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上市規則》系列12 - 關於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規則修訂系列13 - 有關混合媒介要約的《上市規則》修訂系列14 - 關於《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系列15 - 關於物業估值規定的規則修訂系列16 - 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1此綜合版本不包括「常問問題」系列3 - 「披露易」內的「常問問題」。
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
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是香港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于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对香港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的背景和意义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是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香港联交所作为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主板市场是香港证券市场的核心部分,所以主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整个香港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上市条件: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和管理要求,包括连续三年盈利、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合适的管理层等。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重要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禁止: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诚信、勤勉尽责、保密和遵守法律法规等。
5.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处罚:香港联交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的影响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香港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主板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按时披露重要信息,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主板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层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促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3.增强了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香港联交所主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使得香港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和透明,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进一步提升了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