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劳动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关于劳动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诉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王某系某电力公司的电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某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向某电力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公司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王某请求的裁决。
某电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某电力公司以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案例二:李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某日,李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李某请求的裁决。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某科技公司在未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情况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
程序。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一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
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
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一大亮点。
该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将权利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某公司受到被诉决定影响的权利既不是人身权,也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是得到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支持,进而获取科研有利条件的权利。
中国劳动申诉案例
中国劳动申诉案例1. 北京某餐厅员工工资拖欠案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餐厅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
员工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应有的工资待遇。
2. 广东某工厂强制加班案在这个案例中,广东某工厂对员工进行强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限制。
一位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工厂被罚款,并改正了加班问题。
3. 上海某公司性别歧视案一名女性员工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期间遭到性别歧视,她被拒绝晋升和加薪,而同样工作表现出色的男性同事却得到了优待。
该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公司被要求赔偿并进行整改。
4. 湖南某矿山工伤事故案在这个案例中,湖南某矿山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多名矿工受伤。
事故发生后,矿山公司未能及时向受伤矿工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受伤矿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5. 山东某酒店违规解雇案一名服务员在山东某酒店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但酒店以违规请假为由解雇了该员工。
员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酒店被要求重新雇佣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6. 江苏某制造企业违法裁员案在这个案例中,江苏某制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违法裁员了一批员工。
被裁员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7. 浙江某快递公司拖欠社保案在这个案例中,浙江某快递公司长期拖欠员工的社保费用,严重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快递公司被要求支付欠款,并进行整改。
8. 广西某建筑公司违规扣除工资案一名建筑工人在广西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违规扣除了他的工资。
该工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公司被要求归还被扣除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规扣款赔偿金。
9. 湖北某医院违规加班案一名护士在湖北某医院工作期间,由于医院的违规加班安排,导致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
护士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最终医院被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10. 陕西某高校违法解雇案在这个案例中,陕西某高校违法解雇了一名教师,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解雇补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北京一中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
目录案例一.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三.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案例四.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五.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八.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例九.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案例十.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01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要旨】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
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委派高管劳动关系案例
今天上午,在第7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北京一中院召开“平衡保护公司与高管权益构建劳资共赢的用工环境”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审理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公司高管作为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属性的特殊群体,其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据介绍,2015年至2020年6月期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二审案件122件。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诉讼请求复合化,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般会同时主张多项权利,涉及多项内容;二是涉诉标的金额较高,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公司高管的工资待遇较高,因此涉诉标的金额较高;三是高管应诉能力较强,公司高管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能够有效地收集和掌握核心证据;四是新兴行业涉诉较多,新兴行业公司创业阶段人事管理模式不够规范,容易引发纠纷;五是法律适用存在交叉,此类案件审理中既涉及劳动法,又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部门法。
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从“是否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何认定劳动报酬标准”、“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支付绩效工资、奖金等浮动薪酬”、“解聘职务是否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以及“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终止时能否继续履行”六个方面介绍了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并对用人单位和公司高管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了建议。
他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注重完善自身用工能力建设,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公司高管的入职背景调查,防止“带病”入职,而公司高管应当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注重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合理预期自身权益,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指出,《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不仅针对加班工资支付、劳动报酬标准认定等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还就竞业限制纠纷等公司高管涉诉的典型样态进行了细致说明,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裁判指引。
2015北京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最新会议纪要
2015北京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最新会议纪要2015-02-04核服普法核服普法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普法平台,为您传递最新法律咨询和现行法律知识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法院民庭:2014年5月,市高院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在执行中由市一中院收集整理了相关疑难问题,并召开由市高院、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参加的研讨会,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我庭已就该会议纪要与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法院进行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
现将该纪要下发,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市高院民一庭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研讨意见: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见以下问题三研究意见)。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公布2015年行政审判十件典型案例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公布2015年行政审判十件典型案例2016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的情况。
同时,法院还公布了十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及专家点评意见。
案例一: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入选理由】本案系跨行政区划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通过一并解决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争议,并注重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功能,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5日,在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的一处露天货场内,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
同年8月2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路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上述事故调查报告。
路桥公司不服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密云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在该案之前,事故死者的家属已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路桥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2余万元。
此外,因路桥公司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路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路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亦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的同时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经人民法院调解,相关民事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路桥公司撤回对密云县政府的起诉,理由在于:其一,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受到胁迫或欺骗,亦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其他情形;其二,原告路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仅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三,原告路桥公司既在本案中提出撤诉申请,又表示愿意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路桥公司因本案所涉生产安全事故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亦藉此确定,在此情况下,准许原告路桥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不仅符合其真实意愿,亦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十大企业劳动典型案例盘点
十大企业劳动典型案例盘点以下是十大企业劳动典型案例的盘点:案例1: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案。
刘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应支付刘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2:某影视公司与廖某某的劳动报酬争议案。
廖某某在试岗三天后被公司录用,但因新冠疫情爆发,公司停工停产,廖某某也一直在家未到公司工作。
后公司以工作调配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了与廖某某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廖某某试岗三天实际上属于应聘考察,不属于用工,因此公司与廖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案。
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
此案例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案例4:H公司与孙某的劳动争议案。
孙某因拒绝返沪工作与H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孙某以外出不安全为由拒绝返沪工作不公平,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此案例强调了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排。
案例5:李某与潍坊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李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潍坊某公司,但直至2018年10月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应支付李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此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6:王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王某在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后因快递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王某的工资,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王某工资,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案例7:刘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刘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10.22)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10.22)10月22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梳理竞业限制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审理做法与成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建议。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禁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及业务,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人才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
人才的自由流动成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必要条件。
优秀人才在为单位创造效益和价值的同时,也无形中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伴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企业间的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劳动者跳槽、离职带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案件不断涌现,而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滥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进行限制的情况也层出不穷。
在此情况下,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之间寻求平衡,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北京一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一中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了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审理情况, 引导用人单位合理使用竞业限制制度,不滥用为限制劳动者的工具;引导劳动者合理选择自己的劳动岗位,进而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相互进步、共同发展。
竞业限制案件审判情况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2014年至2019年6月,我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平均年结案38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2019年大幅增长,仅1-6月就审结30件,接近之前全年结案数。
从上诉主体来看,劳动者上诉79件,占比37.44%,用人单位上诉97件,占比45.97%,双上诉35件,占比16.59%。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2015)2015-05-14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
【案例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裁判要义】来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
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来源金某于2004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
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
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劳动法经典案例
劳动法经典案例【篇一:劳动法经典案例】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公布了2014年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其中,仲裁委还就案例中矛盾比较集中的点,从中提炼出十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防范。
1、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
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
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
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ppt课件
案例一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 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 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 以支持。
案例一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 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
2015年4月底,公司告知刘某,因公司业务调整, 其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 后不再延续,刘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 约定的服务期。
案例四
【员工诉求】
刘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 届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 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 偿金。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 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 代通知金等。
案例一
【员工诉求】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 《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 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本人 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完成,胡某需自行 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
2015年9月30日,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 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电脑、考勤卡等。
所以,要求裁决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 而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于法律的误 读。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最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北京地铁站擦鞋工劳动争议案
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地铁站擦鞋工劳动争议案。
该案中,擦鞋工曾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要求其支付加班费。
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擦鞋工获得了加班费等为期三年的福利。
2.华为员工离职争议案
2019年,华为公司一名员工因加班和工资问题离职并起诉公司。
该案被国家最高法院列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终,由于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华为公司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和违规解除的赔偿金。
3.美团外卖员劳动争议案
2019年,一名美团外卖员称自己长期在工作中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险和休息时间,并要求公司改善外卖员的工作条件。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美团与外卖员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协议,使其成为了一起光荣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公布了2014年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其中,仲裁委还就案例中矛盾比较集中的点,从中提炼出十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防范。
【案例1】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
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
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本案中,某中学未证明《学校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冯某存在违纪行为,某中学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
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被仲裁委确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且劳动者有此要求,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存在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 ,可见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
【案例2】依员工意愿未缴社保单位被裁定依法补缴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法律评析】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杨某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案例3】办公场所迁至外地单方解约未输官司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
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
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
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模型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
模型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客观情况重大改变,协商不成也可解约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被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案例4】试用期内随意炒人单位被裁继续履约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最终裁决预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在试用期内用工,也不能随便辞退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所做。
另外提供的《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的人力资源总监王某在OA系统中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
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不相符。
预算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在试用期内任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案例5】单位迟延履行解约协议员工要求返岗未获支持李某于2011年5月到某酒店担任项目经理,双方于2014年1月31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31日解除,酒店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李某支付各类款项9万余元,前述款项清偿了双方因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履行及其解除而应向李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补偿,自该协议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酒店实际支付约定款项的时间是2月28日。
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酒店没按约定履行协议书,是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协议了,因此他本人也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酒店承认确实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强调是因为酒店惯例为月底支付职工工资,所以也就依照惯例执行了,不同意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4年1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酒店虽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迟延支付的时间较短,只有十几天,且在李某提出仲裁申请前已经支付,综合分析酒店并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评析】协商达成解除协议,双方务必依约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有效。
法律鼓励劳动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处分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劳动权利义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表示自己不愿履行协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自己也选择不履行协议,如果双方都表示不履行协议,那么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就要依法处理。
本案中,从酒店一方的行为上看不出其不愿意履行协议,故仲裁委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案例6】因工坠亡被否员工身份同事证言帮证劳动关系赵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7月10日,赵小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