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上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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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上墙制度
篇一:上墙司法所制度
1、温陈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组长:翟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
刘文军(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赵林燕同志兼任。

2温陈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在茌平县司法局和温陈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温陈办事处辖区内的司法行政工作。

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3、温陈司法所组成人员
所长:于海涛
司法助理员:赵林燕
4、温陈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成员
主任:于海涛
副主任:赵林燕
专职调解员:赵林燕马超李爱贞
兼职调解员:贾少栋、许庆军、张吉阳、胡霞、刘德勇、肖建国齐以军、刘敏、于文晓、杨华、苏伟强、刘罡强、王宗亮张磊
5、6、7温陈街道办事处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民间纠纷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为切实搞好我办事处的纠纷调解,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指导思想: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综合治理。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工作实践的新经验,以及调解工作发展的趋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二)合情合理的原则(三)合乎公序良俗的原则(四)民主自愿的原则
三、纠纷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受理;另一种是申请受理。

受理纠纷要注意及时、主动地前去调解,特别是对容易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

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做调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村了解情况;四是有些纠纷还要到现场调查。

3、对当事人说服劝导。

这是调解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4、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制做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
(一)要善于从宏观上摸索和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了解宏观趋势,做到胸有全局,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要善于从微观上研究和认识各种具体纠纷的状况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提高辨别、驾驭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值得注意的几种调解方法
1、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抓住矛盾焦点,对症施调。

2、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予以重视,要稳住当事人,再做家长的工作,教育家长对自己的子女从严要求,不要袒护。

3、对容易造成恶性案件的突出性纠纷,要采取“一快、二稳、三调处”的办法。

4、调处纠纷时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8、调解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
权利。

10、司法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管理的规定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11、12、社区矫正的罪犯报到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
理交接手续。

13社区矫正的罪犯学习、劳动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4、温陈街道办事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组长:翟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
刘文军(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于海涛同志兼任。

15温陈街道办事处法律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组长:翟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
刘文军(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设在司法所,工作站站长由于海涛同志兼任。

16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7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的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8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9、20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篇二:司法所各项制度
司法所接待接访制度
1、群众来信、来访均应作好登记;
2、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需由司法所处理的,应由所长签发再交有关承办人处理,处理结果应向所长报告;
3、注明由司法所负责人收的来信,应交由所长拆阅;
4、群众来访反映或咨询问题的,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他们的反映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对于能当场处理或答复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答复。

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汇报,由所领导作出决定;
6、对于群众反映的情况,如不属司法所处理的,应说明情况,介绍前往,并告知由何部门处理。

7、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答复要准确,处理要及时;
8、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司法所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按上班时间到接待室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处理有关事务。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遇突发事件或矛盾激化的纠纷,应积
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处理,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值班时应注意室内卫生,保持良好的值班环境。

司法所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维护司法所整体的办公环境,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体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良好的素质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1、仪容仪表
上班时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注重整体形象,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用语文明,微笑待客。

2、工作纪律
①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及擅离职守,讲究工作效率,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

②工作尽职尽责,认真负责,不推诿责任,不拖泥带水,办事公正,不得有私心。

自觉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在外执行任务与在内工作一个样,单独执行任务与集体行动一个样。

③待人要热情,处理工作要冷静,要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做到四个一样:即对待领导和群众一个样;对待生人和熟人一个样;对待所外客人和系统内干部一个样;对待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一个样。

④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用语规范,声音柔和,统一礼貌用语:“您好,新街司法所XXX,有事请讲”。

⑤办公时间,禁止公话聊天,外接私人电话请控制时间。

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注意重要文件的保存。

⑦合理使用办公用品,不得浪费,爱护办公室公共财产。

⑧树立一流的服务意识。

3、卫生制度
经常保持办公室内外卫生,办公室布置合理,办公桌上文件材料放置
整齐有序。

4、安全责任
下班后,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务必检查办公室的电脑等电器电源是否全部关闭、门窗是否关严,确保安全。

司法所廉政建设制度
一、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所人员要不断提高抗腐防变能力,增强清政廉洁意识,具体做到:请客不到,送礼不要。

二、实行政务、财务公开。

每月召开两次组织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每月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会。

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举止端庄、回答解释耐心、着装整洁、依法行政。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所长对全所人员行风政风情况经常检查,及时总结,发
现问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并及时上报局党支部。

六、全所人员要做到:业务工作用法律,上岗时间守纪律,日常生活要自律。

司法所考核奖惩制度
一、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确定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

二、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根据安排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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