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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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山东商会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8号山东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江南
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董毅
职务:广东省山东商会秘书长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8号山东大厦九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0号自编2103房
法定代表人:汤永碧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送达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偿付被上诉人款75255.50元及其违约金有错误。
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被告2011年6月14日签定的《服务合同》,证明上诉人付款的前提是错误的。首先,这份服务合同已注明被上诉人应该“组织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期取得最佳效果”,这是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内容。但事实上,被上诉人并没有为甲
方提供优质的服务,更谈不上有争取最佳效果的努力。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第三期付款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以此作为原审(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的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原审在没有查明案情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付款的判决,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服务合同》是在上诉人单位个别负责人与被上诉人恶意串通的背景下签定的。例如,合同中故意遗漏了关于合作项目的验收条款,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在庆典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尾款人民币74288元。这对于上诉人是显失公平的,因为之所以没有在庆典之前一次性支付全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庆典的质量和效果。支付合同尾款74288元的义务必须是在被上诉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情况下才履行。而项目验收是检验被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程序,也是上诉人履行支付尾款义务的依据。而合同却没有关于验收的约定,而上诉人于庆典结束后直接支付尾款,显示公平。原审判决应以查明案情真相为前提,否则无任何说服力可言。
2、原审判决在确认被上诉人的履约时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中“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组织、策划并执行了本次庆典大会”的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原审法院在没有对原审被告的庆典大会活动策划执行情况进行一一质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认定,明明有重大事项没有完成,又怎可断言就是“依约”了呢?!同时,原审判决漠视双方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优质的服务”的内容,对上诉人提出“原告的工作存在纰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依据均不予以采信。这个判决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这份服务合同尾款支付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根本不能作为生效判决的依据。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这样认定事实的逻辑,即便抛开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优质的服务”不论,被上诉人即使再多一些偷工减料式的行为,比如礼仪小姐再少1名、《山东快板》节目也误场、音响上再换更差的设备等,那么仍然算是被上诉人“依约”吗?显然这样查明事实经不得推敲。因此,原审判决中对于上诉人付款义务的确认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进行重新认
定和质证。
3、原审判决中判定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不合理,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断言上诉人在庆典结束后“并未提出异议”,完全违背了事实真相。上诉人不仅在庆典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纠正违约行为,而且在庆典结束后即明确向被上诉人表明对其违约行为的愤慨,明确不向对方支付尾款,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原审法院断言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其实被上诉人在发起诉讼时就明确地承认上诉人“以种种藉口予以推搪支付余下款项”,当时考虑到已经发生的合作关系,上诉人基于儒家文化“以和为贵”的处事品质,并未通过发律师函等强硬措施来谴责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种种藉口”,也就是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主张被上诉人的工作存在纰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尾款的理由。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不去查证,就判令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显然于法相悖。连被上诉人都承认上诉人曾经多次提出过“种种”异议,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的做法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难道不应当重新认定质证吗?
4、原审判决遗漏了服务合同中“媒体宣传”未予履行的事实。
服务合同载明被上诉人有义务邀请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都市现场报道大会,但上诉人并没有看到庆典大会后正式的报纸信息和电视台播放大会的相关新闻等。《服务合同》附件中清清楚楚地载明广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版面大小另计”,这无疑是约定被上诉人邀请媒体人员参加庆典,收取这一块的费用共计6000元,不是请人来充一充人数凑热闹,也不是在圣丰索菲特酒店大吃大喝一通联络感情,而是要媒体报道宣传庆典活动,扩大在粤鲁商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然而遗憾的是,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此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媒体宣传服务问题。
5、原审判决遗漏了服务合同中“节目演出”未予履行的事实。
“山东秧歌”是庆典大会的重量级节目,是山东人非常喜欢的节
目,也是当日观看演出的许多来宾众所期盼的视听享受。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该节目误场严重,出现冷场,严重影响了大会气氛。节目误场的客观事实难道不是被上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吗?原审法院忽略了这一事实,无视上诉人花费7200元安排这一节目取悦来宾们的良苦用心及因此所蒙受到的损失。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节目演出服务问题。
6、原审判决遗漏了被上诉人侵占材料物品的违约行为。
执照《服务合同》,100平方米的迎宾地毯以及其他可重复利用物料(原价值62510元,折扣后应值3万余元)应归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将这部分归为己有,未归还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判决对此只字不提。而合同中有一条关于终止合同的约定,要求被上诉人“须将已制作的物料送付”上诉人营业所在地。这清楚地约定了庆典装饰材料的所有权,难道上诉人在这些能看得见摸得着的项目上花费数万元,到头来都象吹泡泡一样变得一无所有吗?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材料物品归属问题。
7、原审判决遗漏了被上诉人提供劣质服务的违约行为。
上诉人在庆典活动一开始就发现音响声音不清,不仅工作人员发现了,很多参会人员也反映坐在大厅后面的人员听不清庆典大会发言人、主持人、节目表演等。服务合同约定:“其他按本合同及附件及行业惯例乙方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理应遵守“行业惯例”按照场地大小、参会人员(因此约定有彩排,所以这些很容易事前可知)安排符合庆典大会要求的音箱,以保证庆典大会的顺利进行。遗憾的是,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不仅当时造成了参会者的不满,更造成了深远的不良影响。音响是任何庆典大会极重要的一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何况是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既然服务合同约定了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的委托,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且还要追求“取得最佳效果”,那么原审法院就应该查证会场后排都听不清讲话和节目演出的事实,才能作出判决。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谈不上是公正的客观的判决。因此,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重新认定劣质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