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章:引言1.1 著作权的定义及作用1.2 著作权的分类1.3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2.1 著作权的主体2.1.1 自然人的著作权2.1.2 法人的著作权2.1.3 其他主体的著作权2.2 著作权的方式2.2.1 原品的著作权2.2.2 衍生作品的著作权2.2.3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2.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2.3.1 自动取得著作权2.3.2 登记取得著作权2.3.3 转让取得著作权第三章:著作权的范围3.1 著作权的表现形式3.1.1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3.1.2 艺术作品的著作权3.1.3 科学作品的著作权3.1.4 软件作品的著作权3.2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3.2.1 原创性要求3.2.2 独创性要求3.2.3 完整性要求3.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四章: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4.1 著作权的权利4.1.1 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4.1.2 文学著作权的发表权4.1.3 艺术著作权的展览权4.1.4 科学著作权的修改权4.2 著作权的衍生权益4.2.1 署名权4.2.2 修改权4.2.3 禁止署名权4.2.4 衍生权4.3 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4.3.1 公共领域的作品4.3.2 引用与注释的限制4.3.3 合理使用的例外第五章: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5.1 著作权的保护5.1.1 著作权的登记保护5.1.2 著作权的声明保护5.1.3 著作权的监管保护5.2 著作权的维权5.2.1 侵权行为认定5.2.2 著作权的维权方式5.2.3 维权时的注意事项第六章:著作权的国际保护6.1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机制6.2 国际著作权公约6.3 著作权的跨国维权第七章: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7.1 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2 跨界著作权保护7.3 著作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平衡附件:1. 相关著作权法律印发文件2. 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3. 其他相关法律文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 二 章著作权制度概述
著作权法,多是就广义而言的。 在我国,除了上述著作权法典外,还包括其他 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均属广义 的著作权法之列。
二、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1.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2.作品合作者之间因使用作品而发生的 关系。 3.作者与其所属单位之间的关系。 4.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关 系。 5.作者与国家或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著作权法》 修正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 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2.扩大了著作 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 利。 4.调整了邻接权所有人的权利。 5.缩 小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6.明确了版 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6.明确了版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著 作权人的关系。
广义的著作权除作者权外,还包括邻接权,主 要有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 组织权,在我国还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出版者 权。另外,作为著作权的主体,除了创作作品 的(自然人)作者外,还可以是作者以外的其 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们所说的著作权的定义是广义的,即著作权
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 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 第二次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
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 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决定自2010年4月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3、著作权与专利权
(1)权利的产生不同(来自)保护的客体不同(3)保护条件不同 (4)保护的期限不同
智力成果的保护神——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法的概念
•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等 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智力成果的保护神——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1、著作权的概念
• 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起源
著作权的起源
• 在中国的起源: • 活字印刷术、造纸术 • 在欧洲的起源: • 禁止随意翻译书籍 •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要求作者权 • 英国特许证制度
著作权的产生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著作权的性质
著作权具有以下两个性质:
(1)著作人身权性质 (2)著作财产权性质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
(1)标的不同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2、著作权与商标权
(1)权利属性不同 (2)法律要求保护的条件不同
(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二)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4)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知识产权法教案课件-第一至三章 著作权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传 播者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总称。 •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传统权利之一,具有 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专有性、时间性、地域 性等。但由于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特殊性,决定 了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许多独特的 法律特征。
商人的市场独占需求如果不倚仗法律是无法实现的,而统治者对于印刷的普及带来的言论传播之便 也心生警惕,唯恐危及其统治。两种需求的结合,便孕育了特许出版制度,即政府向特定的印刷商 或书商发布特许令,赋予其一定期限内独占地印刷或销售书籍的权利,而这些印刷商或书商必须事 先将书籍交由审查机关审查许可并进行登记。16世纪时,英国皇室把印刷特权授予伦敦出版商公会 (Stationer's Company)。这种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垄断权,并非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准确地说,特许出版权只是著作权制度的前奏,著作权制度是从中脫胎而来的。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 前俯长江,后依青山的丰都“鬼城”是重庆市的 著名旅游景点。张某在一次游览丰都时突发奇想: 如果能依山势选取一座山峰,在山上选取恰当的 位置雕刻出数量众多的小鬼形象,然后再由众多 的“小鬼”构成一个“大鬼”的轮廓。这样,从 远处看这整座山是一个“大鬼”,近处看,却又 是无数的“小鬼”。若开发成功,势必会给丰都 增加一个旅游亮点。张某遂找到了成都的美术学 教授李某(以下称“李教授”),将自己的设想 讲出,表示希望同李教授一起设计该造型。李教 授经研究张某的设想后,拒绝了的合作研究请求。 张某也就没有继续考虑其设想。
• 后来,当张某再次到丰都时,发现当地正在施工搞一个旅 游项目的开发工程。而该工程指导思想正是张某最初的设 想,即以众多的小鬼雕塑构成一个大鬼的形象。张某还了 解到该工程的“小鬼”和“大鬼”设计图正是李教授完成 的。张某非常气愤,认为李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设想后故意 拒绝合作设计“小鬼”和“大鬼”的造型,是想将自己排 除创作者之外。李教授利用了自己的设计思想,却并不告 知自己,还表示是他本人完成的设计,因而侵犯了自己的 著作权,遂将李教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丰 都“大、小鬼”山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之一,判令李教授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5
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
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 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为什么? 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移给杨乙,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
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
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 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 感
26
案例分析: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 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13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 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 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 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 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 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王迁:知识产权法:第2章:著作权概述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定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作品或相 邻客体有关的专有权利(排他权 利)
注意“著作权”的概念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有
享
迁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 的产生与发展
王 者 作 盗印之风盛行
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
由
大出版商要求封பைடு நூலகம்君主授予印
特许出版阶段:
权
刷出版书籍的垄断性特权
作 • 印刷术与造纸术的发展导致了出版
行业的产生
著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的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件
课
本
1
中国著作权法既不属于典型的 大陆法系著作权体系,也不属 于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体系。 《著作权法》第56条:“本法 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有 享 迁 王 者 作 由 权 作 著 的 件 课 本
2
请注意:“特许出版权”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 它只保护出版商的利益, 而不保护作者的利益。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著作权保护阶段
英国1709年 《安娜女王 法》:世界历 史上第一部真 正意义上的版 权法。
作者:王迁。本课件仅供华东政法 大学该课程的学生为个人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详细教案-著作权法律制度.ppt
第二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
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
有关著作权的转让活动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以 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针对著 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著作权法》要求:
1.转让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中应该尽量定义清楚转让的权利,合同中 没有明确的权利不发生转让 3.作品原件的转移不导致相关著作权的转移。
第四节 广播者权利
一、广电节目与广播者 广电节目,即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广播者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者可以通过有
线或无线的方式发送其节目信号。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 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
第一节 著作权法定转移
一、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
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存在着区别,
这些区别包括: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
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
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著作权的人身权
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
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文学艺术产权与工
第二节 集体管理的权利及实践
一、集体管理的权利 1.会员的权利 2.非会员的权利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第九章
第一节
一、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 1.行为违法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二、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 2.停止侵害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第二节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 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 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4.时间性四.与物权的区分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状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c.侵犯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知识产权。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1.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2.管辖与时效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级别方面(一审)●专利:中级法院●著作商标:中级以上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爱护期内的(20年),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恳求权物上恳求权---物权之诉------恳求停止侵害,赔礼致歉救济恳求权---债权之诉------恳求损害赔偿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1.必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必需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爱护,对思想的详细表达才受爱护)3.具有独创性三.作品的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 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8.计算机软件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作品要件1.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内(解除自然界中自然存在)2.智力成果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解除思想)4.独创性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奇,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六.独创性的“创”1.指肯定水准的智力创建高度。
著作权法1-2010.9.19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黑棍小人”: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独创性
二、“独创性”中的 “创” 案例:Feist案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 合“创”的要求。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 的“创造性”。 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 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安娜女王法》核心内容:“鉴于最近印刷商、 书商擅自印刷、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 著述,而未获得该书籍或著述之著作者许可, 对其造成损害,或经常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 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的发生,同时 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 籍……现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 籍首次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 书书籍的专有权14年。”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中国著作权法概况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15年、1928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 府分别颁布《著作权法》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建立著作权 制度:《关于书稿稿酬的暂行规定》、 《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录 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 独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 “独” 1、“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立创作、 源于 本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并非指“首创” 或“独一无二”。
第二节 独创性
2、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由不 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 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 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著作权法律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改为: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 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28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28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90年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通过,于1991年 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 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 于同日起实施 2010年 26日 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于 2010年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 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 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通过表演的方式来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 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 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 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 著作权法》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 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 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概述
解人颐(不知足诗)
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 衣食两般皆具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 得美妻生得子,恨无田地少根基;购得 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扣 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 还闲小,又要朝中挂紫
衣。若要世人心里足,除非南柯一梦
西。
千顷良田丘丘水,十房妻妾个个美。 父为宰相子封侯,我在堂前翘翘腿。
法院判决哈麦
文史料译成英文后加以研究,写出了与《安徒 生传记》中完全相同的史实,则不发生侵权问 题。但是,哈伯特直接使用了托克斯维奇收集、 整理及翻译成果。这种使用有必要取得托克斯 维奇的许可并支付合理的报酬。版权法不要求 作品具备“新颖性”,即不禁止人们创作已有 的题材。版权法也并不是鼓励人们一切从头做 起。但是,使用他人已有的创作成果时,必须 承认他人应享有的权力。
确实存在过的。
阿克斯特起诉认为:布鲁恩编的传记侵犯了她 的电影剧本的版权
布鲁恩则认为:该电影剧本所反映的是一位众 所周知的历史人物的生平,因此有关的素材都 处于公有领域中,人人可以得而用之,不应当 享有版权。
法院判词认为:任何处于公有领域的历史素材, 经过作者的加工处理后,也就带有了独创性质, 进而有了可受版权保护的因素;其加工人有权 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后的成果。《巴顿传记》 中所使用的已不限于单纯的历史素材,而扩大 到了他人加工后的成果,侵犯他人的版权。
托克斯维奇起诉哈伯特及布鲁斯出版公司侵犯 了《安徒生传记》的著作权:1.有关安徒生生 平的材料首次以英文出现在《安徒生传记》中; 2.尚无任何英文书刊或印刷出版物登载过相同 的材料。所以,被告书中出现的这些材料,只 可能从《传记》中照抄的。
哈伯特承认小说原封使用《传记》中某些纯史 实性材料,认为这类材料不应受版权保护,否 则,写历史题材的小说的任何作者都会“动辄 得咎”了。
第二讲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第二讲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一、著作权法的概述
我国的著作权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修订:第一个阶段是在1990年进行的修订,意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二个阶段是在2024年进行的修订,目的在于适应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对象:即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开发、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的权利。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决定是否首次公开发表、署名、确认保护作品完整性等的权利。
3.权利的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公共利益、个人合理使用、新闻报道、教育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被法律保护的创作成果,即著作。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论文、报告等。
2.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
3.音乐作品:包括曲谱、歌曲、音乐剧等。
4.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建筑物的外观等。
5.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图纸、设计图纸等。
6.突破性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且具备其中一种独创性。
2.表现形式:作品必须以其中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影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由于版权和著作权的用语在实践中通常可以通用,为避免歧义,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统一概念对待,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更是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在北宋年间(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
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一部北宋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刻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是目前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声明。
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
我国虽自宋朝其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在英国,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些英国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许权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国家能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障其利益。
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随着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
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
度陆续出现
近代著作权法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权利。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连载权”、“追续权”等新的权利,邻接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印刷作品”,而且还涵盖了新技术发展所诞生的各种“电子作品”,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也成为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另一类客体。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两大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他们根据国际版权公约的要求,纷纷修订自己的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保持一致。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军阀控制下的民国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第三节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1、精神所有权说
2、人格价值观说
3、商业版权说
4、著作权二元说
5、著作权一元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继承性的特点。
第四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所有权虽然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不同之处: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日本著作权法专家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
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以下区别: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
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
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