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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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确保具备相应的实验条件和技术人员,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质量检测工作。
二、质量检测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编制详细的质量检测方案,包括检测项目、方法、频次等内容,确保对各个工程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测。
同时,质量检测方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实施。
三、质量检测记录的管理
质量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检测记录需要及时整理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对于检测结果异常的情况,需要进行及时的反馈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四、质量检测结果的评定与处置
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于不合格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置方案,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五、质量检测的监督与管理
建筑质量检测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
科学和严谨。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质量检测结果的应用与总结
质量检测结果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对于类似的建筑工程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和反馈,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质量。
以上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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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检查办法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检查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检查有效实施。
第二条本检查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施工质量检查。
第三条定义1、定期检查:对施工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容易造成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的组织定期检查。
2、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
3、标识指通过标识、标记或记录来识别产品的限值标准。
4、工程产品指在施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及竣工工程项目。
第四条分工与职责1、技术质量部(1)督促和指导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质量的管理;(2)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的质量综合检查;(3)组织专项质量检查;(4)过程巡检和抽检;(5)负责规定工程产品的标识内容、要求;(6)指导、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2、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1)对在建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过程监控,审核工程项目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汇总交技术质量部;(2)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3)检查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部对实体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量情况。
3、工程项目部(1)每周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2)每月巡检和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查;(3)负责编写项目部月度质量状态分析报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保存检验、检测过程的数据和记录。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每季度对所属在建结构阶段施工的项目部进行质量综合检查,由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查前进行计划并下发通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下发通报。
第六条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参加技术质量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有总结。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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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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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投资、监理等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检测。
第二章质量检测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过程的保密性,对检测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为后续追踪和核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流程包括建设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建设前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中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以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控制。
第十四条竣工后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结构的检测和性能的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和消除。
第四章质量检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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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地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真实地反应施工质量状况,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职责分工第二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质量负具体质量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在制订质量保证体系要将项目部领导班子、各部门的质量职责进行明确,各部门在人员分工中再将部门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及细化。
第四条项目部委外的试验机构、商品混凝土站等必须符合业主等相关部门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委外单位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制、试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对委外机构检查抽取的相关材料样品必须送至独立且合格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施工前质量检查验收第六条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复测,放样,施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
第七条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原材料、设备进场检测、检验(一)水泥、砂、碎石、粉煤灰、膨润土、钢材检测和检验1.材料进场时,应先检查相关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允许进场。
没有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场。
2.进场后,应根据各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情况分别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各种材料分开堆放、堆码整齐,与已检验材料不能混放。
3.专职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并送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4.各种材料送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用于施工。
5.各种材料应单独设置标识标牌,注明产地、规格、日期、数量、检验单编号、状态等。
6.进场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做好防潮、防晒、防雨淋、防腐蚀措施,特殊材料用专业方法保护。
(二)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检测、检验1.严禁购置、租赁和安装国家、当地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设备。
进入工地的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等。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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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2.公正性原则: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提高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效果。
二、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一)机构设置1.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的技术、管理要求。
2.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3.质量检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人员要求1.质量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质量检测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一)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应包括主体结构、建筑物保温、防水、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方法1.质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质量检测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确保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质量检测方法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四、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一)处理1.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归集、统计和分析,形成质量检测报告。
2.针对质量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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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颁布的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安装(含装饰、电气)、园林绿化、市政等各种工程。
2.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各种工程材料、产品和施工过程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的活动。
3. 检测机构:指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准入与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的准入1.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2.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质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1.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机构应当派遣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3.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审核,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评估结果。
第三章质量检测计划和方案第六条质量检测计划的制定1.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质量检测计划。
2. 质量检测计划应当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时机、检测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质量检测方案的编制1.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质量检测计划编制质量检测方案。
2. 质量检测方案应当包括检测方案的基本信息、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质量评定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实施和管理第八条质量检测的实施1.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2.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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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治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23〕23 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方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治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工程治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我公司全部工程建设工程均适用本治理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受托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构造安全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担当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举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其次章各部门质量检测治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治理。
第六条工程治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状况进展监管,对工程工程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展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 2、3。
第七条合同治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治理部依据《成都经开建设治理工程招标〔比选〕治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治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托付其担当的检测工程〔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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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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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2. 总则2.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
2.3 定义建设工程: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评定、检验和检测等活动。
2.4 质量检测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2.阶段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3.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受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和控制;4.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的原则下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性;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检测机构认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检测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3.2 监督和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受到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监督检查;4. 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4.1 工作程序1.投标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就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力争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工作;2.合同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3.入场阶段:检测人员要熟悉施工进度和各个检测项目及其要求,准确掌握施工计划,制定检测计划;4.检验阶段: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数据;5.检测报告编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科学的检测报告;6.检验结论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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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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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一、背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达标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建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概述1. 质量检测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核心目的在于全面、科学地评估工程质量,帮助确保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2. 质量检测范围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桥梁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测和检测。
3. 质量检测流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分为前期准备、检测方案制定、检测实施、结果评定、报告编制等多个阶段,确保全程监控质量。
4. 质量检测标准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需遵循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管理办法实施1. 质量检测机构选定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的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2. 质量检测人员资质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确保其具备检测工程质量的能力。
3. 检测设备与方法质量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并采用科学、严谨的检测方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4. 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起草详细的检测报告,清晰地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为建设单位提供有力参考。
四、管理办法评估1. 效果评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应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管理办法。
2. 反馈改进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根据质量检测结果进行整改优化,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五、总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全程监控、科学评估,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带来长久的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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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责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准确、可靠、有价值的检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查,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支付,并及时结算。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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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治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治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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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摘要:在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就需要通过合理的质量检测管理方法,让整个工程能够全面顺利的开展。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工程各项工作细节的全面控制,在确保工程整体建设水平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工程的工期成本,让整个工程能够全面顺利的开展。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引言程质量检测作为工程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对工程质量监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不断推进,随之带来了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一些严重问题,所以加强新形势下检测行业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迫在眉睫。
1.建设工程的施工特征分析一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
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因素,所以施工过程更加复杂。
二是建设项目需要更多的专业合作。
技术人员要有效地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各专业间的协调性。
三是项目施工中的法律法规比较多。
在我国,建设工程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技术人员对此了解并能贯彻落实,从而极大地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规模庞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也会受到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灾难的影响,或是资金短缺、违规操作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五是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建设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由此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对整个建设质量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问题2.1人员培训方面由于国家清减职业资格证书,多数省份已取消对建工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统一培训、考核和管理,检测机构可以选择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或者参加内部自行培训。
个别检测机构为节约成本选择由内部人员自行开展培训,这种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单一,以纸面考试成绩为结业标准,对从业人员实操能力提高有限,培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存在错误的培训内容,极易导致检测方法不规范、仪器操作错误,检测质量控制有缺陷等问题的出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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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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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该遵循科学、公正、高效、规范的原则。
3. 相关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职责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3. 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
4.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5.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处理意见。
6.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检测机构核实。
7. 相关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管理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升。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措施1. 加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规范要求,为后续的质量检测提供良好的基础。
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按照要求进行检测项目的选择、检测方法的确定和检测点的设置。
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建立质量检测档案,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报告和整改措施等。
4. 鼓励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
5. 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符合要求。
6.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7.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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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府河片区改造回迁楼工程质量达到公司及项目预期的目标,参照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及贯标程序文件,本着双方相互配合、提前预控、减少返工及不必要的损失、加强过程控制的原则,制定本条例以保证施工质量稳中有升、精益求精,顺利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第二章质检管理人员构成及职责2.1质检部人员构成:项目质检部由1名土建质检员负责工程全方面质量管理工作及对外协调工作2.2质量管理职责:1)认真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和项目质量计划。
2)全面负责项目质量检查监督工作,核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向监理报验。
3)督促施工队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并加强对施工队的质量控制。
4)对质量不合格项及质量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依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罚。
5)召开项目质量例会或分析会,研究项目质量状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6)开展好“三检”工作及全面质量管理(TQC)。
7)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过程检验。
8)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
9)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制3.1 严格实行三检制建立严密的监督检查体系,落实各级检查人员职责,强调质检制度和质检程序的严肃性,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自检:每道工序完毕之后,施工作业队伍要立即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即时改正,不可掩而盖之、得过且过。
达到优良的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由施工单位填写自检记录表,并及时上交工长。
交接检:涉及上下工序交接的班组或施工队应由工长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以确保上道工序的施工满足下道工序的要求。
对于有机电专业交叉施工的工序不但要进行交接检查工作,还要求填写交接会签单。
专检:工长对施工队报验的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把关。
达到优良标准后将资料报质检员审查,资料合格后对现场进行验收。
达到优良标准后由质检员将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质检人员将坚持检查上道工序、保障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切实做好分包自检、互检、交接检的质量自检;严格遵循分包自检、总包复检、监理验收的三级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测和记录。
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复检,总包复检之前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以验收。
每次验收之前由施工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班组长填写由质检部下发的自检表,报验时一并移交质检部。
自检不合格或者没有自检表一律不予以验收。
(自检表详见附件一)3.2 质量会诊制度3.2.1每周四下午4:00例行召开全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大会。
由生产经理、项目总工、质检部长、工长、分包技术负责、施工班组长参与的工地质量检查,随后召开由生产经理主持的质量问题汇总、解决方案及落实专题会议。
解决就当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上次发现问题解决措施的落实情况。
3.2.2 质量会诊制度流程图3.3.3定时评比。
结合工程进度及分项工程进展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施工质量评比。
对于施工质量较好的班组长、个人及相关质量管理人员予以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对于施工质量连续出现质量问题的个人、班组及相关质量管理人进行相应数量的处罚以及某项分项工程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部位的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具体控制程序详见《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3.4 严格工前技术交底制度3.4.1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工长组织对其管辖的施工队班组长及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交底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要点、操作工艺、质量要求及标准、允许偏差、成品保护及机电、装修交叉作业施工时对其它工序、其它专业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应采取的措施等,技术交底除存档外应送质检部一份。
3.4.2 切实按照“方案领先,样板引路”的方法来进行施工。
具体的样板规格(详见附件二)。
技术交底应有技术交底记录,要求文字记录清楚,内容全面,项目完整,目标明确。
交底必须交到班组,交底双方要有签认手续。
3.5 质量否决制3.5.1质检员在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中,可行使否决权,阻止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2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下发《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三)一式五份,报项目生产经理、总工各一份,一份交工长下达整改 ,一份交施工队,另一份质检部保存。
待整改完毕后,由施工队将整改情况填入《施工质量问题整检查核实 追根找出责任人 或责任单位(部门) 奖惩制度 进行反思出现问题后分析原因 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会诊 检查核实 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负责人、整改时间改情况反馈单》(见附件四)规定的栏内,报工长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工长报请质检员到现场进行整改验证,当验证符合规范要求时,即验证完毕,随后按验评标准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3.5.3对拒不接受质检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未按时作整改的施工队,视具体情况下发《施工质量问题罚款通知》(见附件五),进行罚款处理。
3.5.4各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使用。
物资进场由项目物资部组织技术部、质保部、机电部等相关人员对供应商的材料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对于模板、木方、管材等存在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的重要材料,应由项目物资部牵头对相关材料进行预验收,保证材料进场合格有效。
3.5.5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材料不予进行验收。
3.6 严格不合格品控制3.6.1不合格品的分类不合格物资(材料、设备、构件等,包括需方提供的物资)如下1)材料的材质、规格、尺寸等项不符合标准规定;2)受潮、变质及过期的物资;3)成品、半成品、构件的技术指标及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3.6.2不合格品处置1)项目质检员在发现不合格品后填写《不合格品(项)处理记录表》并下发到施工队,施工队接到此表后,必须制定纠正措施并填制《纠正和措施通知单》,项目质检员审核,报项目总工审批后方可实施。
纠正措施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重点,解决主要矛盾,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2)纠正措施不只是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就事论事地提出处理方法,更主要是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的相应措施。
3)物资人员负责对检查出的不合格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隔离,避免不合格与合格品混用,必要时按总包要求将不合格品移出库房及运出施工现场。
4)项目质检员监督不合格过程未处理前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擅自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施工队按处罚条例给予罚款处理。
(相关奖罚制度详见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3.7 加强对成品的保护的管理3.7.1 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现二次污染、损坏和丢失,影响工程进展,增加额外费用。
我们将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的措施,成品保护工作由现场工长负责。
3.7.2 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要进行标识和防护,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3.7.3工序交接检要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章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1模板工程在模板设计中我们要求尺寸准确,板面平整;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4.1.1模板体系的选用1)模板要有计算、有措施、有方案:我们将依据浇筑混凝土的自重或侧压力及施工荷载有关数据和标准进行计算,确定模板体系、措施和施工方案。
4.1.2模板的安装1)模板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见下表)序号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值(mm)1 轴线位移 32 标高±33基础±10柱、梁、墙±34 每层垂直度 35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6 表面平整度 22)现浇结构模板的安装放线及偏差要求(1)安装放线:模板安装前先测放控制轴线网和模板控制线。
根据平面控制轴线网,放出墙、柱边线和检查控制线,待竖向钢筋绑扎完成后,在每层竖向主筋上部标出标高控制点。
(2)板模起拱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4.1.3 模板工程质量通病控制1)墙柱烂根的防治浇筑混凝土时在墙根部支设模板处分别用4米和2米刮杠刮平,并控制墙体两侧及柱四周板面标高,标高偏差控制在2mm以内,在距柱边10mm内用铁抹子找平,支模时加设海绵条或橡胶软管以防止漏浆。
2)模板漏浆处理(1)顶板模板和墙体的接缝处理:可采用在墙体混凝土浇筑控制浇筑高度的办法处理,即墙体混凝土浇筑时高出楼板底标高3-4cm,在剔除2-3cm浮浆后将顶板边木方靠紧墙体后支设顶板模。
(2)板拼缝侧面粘海绵条:在板板面接缝处和梁模侧模及底模交接处,采用贴海绵条的措施以防止漏浆。
3)防止涨模、偏位的措施模板、拉结螺杆按设计配制,模板支设前放线定位、控制轴线;墙模安装就位前采取定位措施,如采用梯子筋控制模板支设位置等。
4.1.4模板的堆放、清理和修理模板使用后要进行维修清理,如模板清理、变形的校正、模板配件的更换等。
(具体控制程序详见附件六)4.1.5拆模时规范要求要求的强度构件类型构件跨度(mm)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度标准值的百分率(%)板≤2 ≥50>2,≤8≥75>8 ≥100≤8 ≥75 梁、拱、壳>8 ≥100 悬臂构件—≥1004.2钢筋工程4.2. 1、审图把关,严格控制加工和验收施工前审图把关,确定控制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严格按国家规范对钢筋原材及半成品进行验收。
4.2. 2、钢筋工程重点控制的内容1)钢筋保护层控制(1)采取塑料垫块控制保护层厚度。
塑料垫块分为板、墙两种,我们将根据不同钢筋直径采用工厂化生产,可以保证控制在保护层允许的偏差之内。
(2)在钢筋骨架中设置梯子筋控制双排筋间距,并注意水平钢筋端头接触模板处要点防锈漆。
3)、钢筋施工的质量控制我项目根据河北省优质工程的要求制定了钢筋绑扎“七不准”和“六不验”。
“七不准”:(1)已浇筑混凝土浮浆未清除干净不准绑钢筋。
(2)钢筋污染清除不干净不准绑钢筋。
(3)控制线未弹好不准绑钢筋。
(4)钢筋偏位未检查、校正合格,不准绑钢筋。
(5)钢筋接头本身质量未检查合格不准绑钢筋。
(6)技术交底未到位不准绑钢筋。
(7)钢筋加工未通过质检验收不准绑钢筋“五不验”:(1)钢筋未完成不验收。
(2)钢筋定位措施不到位不验收。
(3)钢筋保护层垫块不合格、达不到要求不验收。
(4)钢筋纠偏不合格不验收。
(5)钢筋绑扎未严格按技术交底施工不验收4)、成品保护(1)防止钢筋污染:在浇筑顶板混凝土前用特制钢筋套管套在每一根竖向主筋上(高度不小于500mm),以防止墙插筋污染、如有个别污染应及时清理混凝土浆、保证钢筋表面清洁,同时也要防止脱模剂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