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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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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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检查办法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检查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检查有效实施。
第二条本检查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施工质量检查。
第三条定义1、定期检查:对施工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容易造成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的组织定期检查。
2、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
3、标识指通过标识、标记或记录来识别产品的限值标准。
4、工程产品指在施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及竣工工程项目。
第四条分工与职责1、技术质量部(1)督促和指导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质量的管理;(2)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的质量综合检查;(3)组织专项质量检查;(4)过程巡检和抽检;(5)负责规定工程产品的标识内容、要求;(6)指导、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2、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1)对在建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过程监控,审核工程项目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汇总交技术质量部;(2)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3)检查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部对实体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量情况。
3、工程项目部(1)每周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2)每月巡检和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查;(3)负责编写项目部月度质量状态分析报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保存检验、检测过程的数据和记录。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每季度对所属在建结构阶段施工的项目部进行质量综合检查,由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查前进行计划并下发通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下发通报。
第六条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参加技术质量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有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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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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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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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投资、监理等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检测。
第二章质量检测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过程的保密性,对检测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为后续追踪和核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流程包括建设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建设前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中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以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控制。
第十四条竣工后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结构的检测和性能的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和消除。
第四章质量检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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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且应当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于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方案无效,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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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
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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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治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23〕23 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方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治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工程治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我公司全部工程建设工程均适用本治理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受托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构造安全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担当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举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其次章各部门质量检测治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治理。
第六条工程治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状况进展监管,对工程工程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展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 2、3。
第七条合同治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治理部依据《成都经开建设治理工程招标〔比选〕治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治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托付其担当的检测工程〔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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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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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2. 总则2.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
2.3 定义建设工程: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评定、检验和检测等活动。
2.4 质量检测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2.阶段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3.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受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和控制;4.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的原则下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性;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检测机构认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检测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3.2 监督和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受到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监督检查;4. 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4.1 工作程序1.投标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就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力争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工作;2.合同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3.入场阶段:检测人员要熟悉施工进度和各个检测项目及其要求,准确掌握施工计划,制定检测计划;4.检验阶段: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数据;5.检测报告编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科学的检测报告;6.检验结论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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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0edc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c9.png)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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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责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准确、可靠、有价值的检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查,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支付,并及时结算。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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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地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真实地反应施工质量状况,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职责分工第二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质量负具体质量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在制订质量保证体系要将项目部领导班子、各部门的质量职责进行明确,各部门在人员分工中再将部门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及细化。
第四条项目部委外的试验机构、商品混凝土站等必须符合业主等相关部门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委外单位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制、试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对委外机构检查抽取的相关材料样品必须送至独立且合格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施工前质量检查验收第六条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复测,放样,施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
第七条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原材料、设备进场检测、检验(一)水泥、砂、碎石、粉煤灰、膨润土、钢材检测和检验1.材料进场时,应先检查相关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允许进场。
没有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场。
2.进场后,应根据各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情况分别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各种材料分开堆放、堆码整齐,与已检验材料不能混放。
3.专职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并送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4.各种材料送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用于施工。
5.各种材料应单独设置标识标牌,注明产地、规格、日期、数量、检验单编号、状态等。
6.进场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做好防潮、防晒、防雨淋、防腐蚀措施,特殊材料用专业方法保护。
(二)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检测、检验1.严禁购置、租赁和安装国家、当地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设备。
进入工地的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等。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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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治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治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部令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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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385b6673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5.png)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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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检查办法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检查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检查有效实施。
第二条本检查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施工质量检查。
第三条定义
1、定期检查:对施工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容易造成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的组织定期检查。
2、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
3、标识
指通过标识、标记或记录来识别产品的限值标准。
4、工程产品
指在施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及竣工工程项目。
第四条分工与职责
1、技术质量部
(1)督促和指导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2)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的质量综合检查;
(3)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4)过程巡检和抽检;
(5)负责规定工程产品的标识内容、要求;
(6)指导、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2、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
(1)对在建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过程监控,审核工程项目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汇总交技术质量部;
(2)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
(3)检查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部对实体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量情况。
3、工程项目部
(1)每周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
(2)每月巡检和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查;
(3)负责编写项目部月度质量状态分析报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保存检验、检测过程的数据和记录。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每季度对所属在建结构阶段施工的项目部进行质量综合检查,由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查前进行计划并下发通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下发通报。
第六条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参加技术质量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有总结。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每周进行质量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组织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总结分析,形成记录。
第八条工程项目部经理每天组织日常检查和巡检,形成检查记录,以实测、目测相结合。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质量员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适时巡查,及时纠偏,确保过程质量,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条班组之间在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十一条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性质量通病或质量缺陷时,检查组(人)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受检人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由检查人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应对施工项目的过程加强监控检查,发现有管理行为方面的问题,应开具管理指令落实责任人,直至闭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附件有:
1、管理指令(附件一)
2、项目工程质量检查记录(附件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指令
编号:QG/SHEJ JZ03 – 202X(B-1)
注:本单一式二份,交项目、其中一份验证会签后归入部门管理档案。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编号:QG/SHEJ JZ03 – 202X(B-2)
注:本单一式二份,交项目、其中一份验证会签后归入部门管理档案。
QG/SHEJ JZ04-202X《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QG/SHEJ JZ04-202X《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