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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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FWZN-XXXX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发布××××-××-××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代码:三、中介服务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五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四、中介服务范围根据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16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地面沉降、地基变形、边坡失稳、砂土液化、水土突涌、岸带冲淤、浅层天然气害等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

五、中介服务对象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二、依据(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发〔2004〕149号);(三)《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环文[2004]28号);三、办理方式一级评估报告向省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向市局备案,三级评估报告向所在区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在思明、湖里区的直接向市局备案)。

项目建设所在地跨越两个及其以上不同行政区的评估报告,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受理条件(一)一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员的资格。

(三)评估工作单位在提交评估成果之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和专家个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家组成员组成:一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5名、二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4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专家。

专家应具有的条件:①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②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③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评估项目承担的工作单位或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人员(含离退休),不得聘为该项目评估报告(说明)书的评审专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工作单位在30日内按照规定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评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资料的综合研究,以及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可以查清当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和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对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为工程建没项目的规范和决策提供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法规条款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23年第29号)法规条款内容: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23〕12号)法规条款内容: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报告编制(一)、报告编制内容1、评估工作分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23)等有关规定,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6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

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胡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4.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5.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2附件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4附件5。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企业或者机构取得的一种资质证书。

甲级资质是指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证书,证明具有甲级资质资格的资质等级。

获得甲级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职称。

二是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和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三是资质等级符合条例的要求。

四是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专业的施工管理团队,具有责任心和良好的履行能力。

五是完成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口碑。

获得甲级资质的企业和机构除能够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外,还可以承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咨询、地质灾害处理方案研究、地质灾害遥感监测、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综合评估等工作。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相关职责,严格遵守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并定期参加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举办的资质等级考核,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整改,并向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报告。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获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4年后应重新进行认证,以确保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是国家重要防护对象,其负责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成功和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工程质量,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地质灾害资质主要分为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危险性评估资质主要用于评估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甲级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资质单位则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勘查资质用于对地质灾害的地质条件、形成机制等进行勘查研究。

甲级勘查资质单位具备承担各类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设计资质是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工作。

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单位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施工资质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甲级施工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

监理资质则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人员要求。

不同等级和类型的资质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职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甲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名;乙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 名。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一、总体要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审查工作,我局制订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

二、审查形式(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资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

(二)新立、延续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其中甲级资质审查5名专家、乙级资质审查3名专家。

(三)变更、补证、注销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相关申请要件进行查验,无需组织专家审查。

(四)涉及原资质证书升级、延续、变更或注销的,均须回收原资质证书原件。

三、新立、延续专家审查内容及重点(一)法人资格申请人应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应出具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1、甲级资质人员要求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5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3人。

2、乙级资质人员要求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1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2人。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9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浙土资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根据省厅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将省厅承担的一级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从2014年9月25日起全部下放至各县级国土资源局。

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贴近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来抓。

审核备案下放后,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省厅及各市局国土资源局不再行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审核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使接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更高效、更便利地为建设单位和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实现把权力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目标。

二、构建统一的审核备案平台。

为便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省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子系统,用于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详见附件)。

跨市、县(市、区)的评估项目系统将自动流转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各有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办事规则,落实人员,明确时限,提速增效,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要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系统操作,尽快掌握运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9号--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9号--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9号--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的公告【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单位【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9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8.11.21【实施日期】2008.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9号)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申请单位于2008年12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08年12月26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本省(区、市)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三、资质申请表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http://联系电话:(010)66558318联系人:胡杰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表(共5个)受理登记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等级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表一基本情况。

(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要求

(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要求

(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要求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 3 -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1、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申报相应资料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关键信息项1、资质类别: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

2、资质等级:不同资质类别分别设定不同的等级。

3、申请条件:涵盖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4、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发证等环节。

5、监督管理:对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措施。

6、资质变更:涉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规定。

7、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及延续申请的相关要求。

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

12 资质类别与等级121 地质灾害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1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2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 申请条件131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五人。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大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132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中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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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一条: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6.已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22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21条。
答:资质材料统一按照申报时间,提交到政务大厅。
问:乙级资质单位申请甲级新资质,要提供哪些资料?
查询电话:400099693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新设、延续)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变更)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遗失补证)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注销)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问:资质材料要上报到哪里?是政务大厅,还是协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2716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
5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
3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4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22条。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文件
3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20条。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48
4
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5
变更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6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技术负责人简历
4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三)办理批复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个别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设、延续
新设、延续地质灾害资质审批采取集中受理审查方式。包括接收申请、人员核查、组建审查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公示与公告、办理批复、纸介质文件档案管理等。
2.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20条)
九、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14条:
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
1
资质审批申请表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三)遗失补证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的声明
3
未遗失的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21条)。
(四)注销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二)变更、补证、注销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资质证书送达。
3
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5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2.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3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纸质材料均为原色复印(扫描)件,装订成册提交三套。
电子文档按照报盘软件要求制作并刻盘提交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4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
5
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6
业绩证明材料
7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5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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