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危害因素分类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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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对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分区。 4.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1)释放源 •连续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 •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 •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 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 •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级别的释放源 组成的
Mc B 1 Ms
式中: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Mc—实测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平均值,mg/m3; Ms—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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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作业分级
分级指数C =DLB C>96 24<C≤96 6<C≤24 0<C≤6 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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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2.1 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P24)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92),分为6大类,37个小类。 6大类为: •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5类; •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6类; •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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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与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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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基本概念 2.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3.火灾危险性分类 4.爆炸危险分类分区 5.有毒作业分级 6.高处作业分级 7.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8.矿山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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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危险、有害因素的基本概念
1.危险因素 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2.有害因素 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 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两者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3. 产生的根本原因: •能量和有害物质 •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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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高度(m)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2~5 3 5~15 15~30 4 5 >3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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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 图号 图A 图B 图C 基础高度(m)
图B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图C 作业高度(m)
20 20 29.5
2~ 5
5 5 5
5~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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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 极度危害(Ⅰ级) 高度危害(Ⅱ级) 中度危害(Ⅲ级) 轻度危害(Ⅳ级)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8 (汞、苯、砷、黄磷) 4 (铅、氯、硫化氢) 2 (甲苯、甲醇、硝酸) 1 (溶剂汽油、氨、丙酮)
20 14 4.5
>30
基础高度(m)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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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高处作业分级 根据 作业高度和引起坠落原因不同,高处作业 有A、B两种分类法。 高处作业分级表
分类法
级别 作业高度(m)
A
Ⅰ Ⅱ Ⅲ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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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 乙、丙、丁、戊5类:
生产 类别
甲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如,汽油精溜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站,氢气站,甲~丁烷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 质;如,硝化棉厂房、黄磷制备厂 4.常温下受到水或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如,金属钠、钾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 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钠,过氧化钠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质;如,赤磷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有毒作业时间权系数(L) 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作业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毒物的作业时间 有毒作业时间(小时) ≤2 2~5 >5 有毒作业时间权系数L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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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浓度超标倍B 作业环境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 许浓度的倍数,称为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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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 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将火灾危险性物质分为3类: •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 •可燃固体
(1)可燃气体 •甲类火灾危险性气体(爆炸下限<10%,甲烷) •乙类火灾危险性气体(爆炸下限>=10%,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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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别
乙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且<60℃的液体;如煤油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一氧化碳,氨压缩机室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高锰酸钾厂房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硫磺回收厂 5.助燃气体;氧气站, 空分厂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 液体雾滴。煤粉厂房, 铝粉, 活性炭, 亚麻厂的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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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5类
•设备、设施缺陷 •防护缺陷 •电危害 •噪声危害 •振动危害 •电磁辐射 •运动物危害 •明火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 •粉尘与气溶胶 •作业环境不良 •信号缺陷 •标志缺陷 •其他物理性风险和危害因素
丁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制砖 、石棉、卷扬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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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存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版) 中,将存储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 丁、戊等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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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易燃易爆性物质
•自燃性物质 •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 •பைடு நூலகம்他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致病微生物
•传染病媒介物 •致害动物 •致害植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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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 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 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差,称为基础高度。 •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作业高度:作业区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 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作业高 度。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与基础高度的关系
丙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如柴油 2.可燃固体。 木工厂房、谷物、卷烟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金属冶炼 铸造 热处理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锅炉房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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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化烃、可燃液体 •甲类 闪点<28℃,如液化天然气、汽油,甲、乙醇
•
•乙类 28℃ ≤闪点< 60℃,如 煤油、苯乙烯
•丙类 闪点≥60℃,如 轻、重柴油、变压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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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指常压下,试样被加热到它能够释放 出足够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接触火焰时, 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着火温度(引燃温度):指常温常压下,加 热一个容器内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 发生着火时的反应器器壁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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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燃固体 可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 •甲类——黄磷 ,钠 •乙类——硫磺 ,铝粉 •丙类——橡胶 , 石蜡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6类 •负荷超限 •健康状况异常 •从事禁忌作业 •心理异常 •辨识功能缺陷 •其他 (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5类 •指挥错误
•操作失误
•监护失误 •其他错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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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事故类型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综合 考虑起因物、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 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瓦斯爆炸 •物体打击 •灼烫 •火药爆炸 •车辆伤害 •火灾 •锅炉爆炸 •机械伤害 •高处坠落 •容器爆炸 •起重伤害 •坍塌 •其他爆炸 •触电 •冒顶片帮 •中毒和窒息 •淹溺 •透水 •其他伤害 •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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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害因素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 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 定》,将危害因素分为七类:
•生产性粉尘; •毒物; •噪声与振动; •高温; •低温; •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 •其他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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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Ⅱ Ⅲ Ⅳ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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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2)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 •存在 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 •存在 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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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化烃、可燃液体 •甲A类 15℃时的蒸汽压>0.1Mpa的液化烃等, 如,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甲烷 •甲B类 甲A以外的,闪点<28℃,如 汽油,甲、乙醇
•
•乙A类 28℃ ≤闪点≤ 45℃,如 煤油、苯乙烯 •乙B类 闪点 45~60℃,如 35号轻柴油 •丙A类 60℃ ≤闪点≤ 120℃,如 轻、重柴油 •丙B类 闪点>120℃, 如 变压器油,润滑油
4.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的 区域 划分为10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 粉尘混合物环境的区域 划分为1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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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火灾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具有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 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1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 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 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2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 灾危险的环境划分为23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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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作业场所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以毒物 危害程度分级为基础,采用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有毒作业时间权系数(L)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B) 来确定分级系数(C)。 C=DLB
有毒作业级别 极度危害作业(四级) 高度危害作业(三级) 中度危害作业(二级) 轻度危害作业(一级) 安全作业(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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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高处作业分级
6.1 高处作业概念《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 •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