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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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4年的税制改革
税制的不完善之处: 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 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很不规范; 税收权限划分不适应分税制体制的需要; 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 进入市场的要求; 内外资企业税制不同,矛盾日益突出; 税收征管制度不严,征管手段落后,流失严重; 税收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形成税收立法、司 法和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流转税制的改革 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 其他税种的改革 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产资源,调整了税负 开征土地增值税; 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 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 税和工资调节税; 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高税负; 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改革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改革主要内容: 所得税制的改革 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统一实行33%的 比例税率;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修订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 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起来。
明代的“一条鞭法” 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也就是将繁复 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 清代的“摊丁入地” 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四、封建社会税收的特点
以对农业的课税为正税和主体税,而且这种对 农业的课税大都按田、丁、户征收; 对工商业的课税得到了很大发展; 封建社会前期、中期仍以实物征纳为主,后期 以货币交纳占主导地位。
五、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税收体系
间接税体系 直接税体系 关税 财产税 盐税 收益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行为税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建立
民主革命时期,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税收。 主要是农业税,此外还有营业税、所得税、 货物产销税等。 革命根据地税收,为社会主义税收的建立积 累了经验。 1949年以后,建立社会主义新税收 是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和全国统一的政治经 济制度的迫切要求。
二、1950年7月至1978年期间的税收调整 和改革
1950年7月调整税收 1953年修正税制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63年改革工商所得税 1973年试行工商税
三、1979~1991年的税收改革 1980 ~ 1982年健全涉外税收 1983~ 1984年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改 革 1985~1991年,逐步完善特定行为税和地 方税
(二)工商税收的出现
关市之赋——是指为适应手工业发展,开 始对经过关卡和上市交易的物品的征收。 具有关税和商品交易税的性质。 山泽之赋——是国家对山林、川泽、池湖 出产的各种物品所课征的税,包括对伐木, 狩猎,捕鱼等所获征税。 币馀之赋——是指对出售剩余物品及杂项 收入所征的税。 这三赋是我国工商税收的起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50年,前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除农业税外,规定全国有14种税,即:货物税、 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 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未公布全 国的统一税法),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 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不久又公布《契税暂行条例》 社会主义新税收体系建立。
(三)完全形态农业税的产生“初税亩”
初即始,税亩即“履亩而税”,就是无论公田还 是私田,也不论每人拥有多少土地,对农民试行 按土地面积来征税。凡纳税之田,国家承认私有, 并允许土地买卖。它表明当时鲁国的农奴制度已 经为封建制度所取代,土地私有 制合法化,农民获得了地权,必 须按取得的权利承担纳税义务。 它标志着我国农业税收的产生, 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第一节 我国税收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奴隶社会的税收 (一)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 贡产生于夏朝,具体又分为: 土贡:王室对所属部落及被武力征服的部落强制 课征。大多为土特产品。(任土作贡) 贡赋:分封土地情况下,奴隶主向国王贡纳农产 品,一般根据土地收获量定出平均数,抽取一定 比率。(夏侯氏五十而贡)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 形式。
商鞅变法 秦朝的口赋 汉朝的商税、酒税等
两晋占田制 南北朝均田制
三、我国封建社会的税收改革
初唐的“租庸调” 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中唐的“两税法” 两次分征说:即征税分夏秋两次,故名两税; 两税合并说:即两税的 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 并, 也就是以户税、地 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 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我国奴隶社会税收的特点:
税收处于初始形态,不仅名称较多,而且往 往与其他形式相混合。 实行最古老的直接税形式,实物课征。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税收 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社会,税收增加很多 封建社会税收的种类 对农业的课税 对人头的课税 对工商业的课税 对财产和其他的课税
助产生于商代,是在“井田制”下,将六百三十 亩土地划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间为公田, 周围田亩授予八家农户为私田,并由八家提供力 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不 再税其私田。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殷人七 十而助)
彻产生于周代,“彻”本意为“通”,即“通公 私”,指井田不再分为公田和私田,每个农户耕 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周人百亩而彻)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 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土地所有 制下,其基本特征为地租,从税收起源角度看, 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 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 起源。